拨开迷雾,破冤案
仇宏宝
几年前吧,有一起杀人案——女子被未婚夫所杀,当时大家都认为证据确凿:1、有目击证人看到女子的未婚夫将女子尸体扔于河中,经打捞上来辨认确认,就是死者女子。2、死者颈项处有明显勒痕。3、女子的未婚夫供认,就是他勒死女子,并抛于河中的。他杀人是因为女子谈三角恋爱,他无法忍受。
可是在将女子的未婚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时,他却大呼冤枉。于是检察院决定先刀下留人,请有关部门复查此案。有关部门查来查去,给出的结论是:无法定论。于是为了慎重起见,法院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但这个未婚夫还是一直叫冤。
于是按照法律的原则,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有关部门经研究决定,请端木出山复查此案——给出一个定论。
于是这个案子的所有卷宗迅速交到了端木手中。
端木在指导我们所有的办案中,对我们强调的最多的是:绝不能偏听偏信,绝不能主观臆断,绝不能诱供逼供,绝不能断章取义,更不能弄虚作假。因为他说这会导致我们把案子办成冤假错案,所以我们办案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找出案件的客观事实,这样我们办的案件才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于是端木接到此案,在将卷宗材料通读研究完后,首先做的事情就是:亲自进行现场勘查,亲自与当时现场勘查的技术员、法医进行沟通讨论研究,亲自询问办案人员,亲自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亲自进行现场实验。
在这些工作都做完后,端木找到了案件的客观事实:1、经过相同的时间、相同的地点的现场实验,证明目击证人说看到犯罪嫌疑人抛尸与河中的的证词是假的,因为实验证明站在目击者的位置,再好的眼睛都无法看清抛尸的情景。2、死者头颈部的勒痕,没有相交,法医现研究证实这些勒痕并不能致死者于死地。3、死者肺部发现大量水藻,现经法医研究确定是死者在河中死前吸入的。4、经重新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原承办员得知:犯罪嫌疑人根本不知道死者死亡的时间地点,是承办员"点拨"他的。犯罪嫌疑人在承办员的逼供诱供下,作了假供。5、现经询问,死者父亲证实死者生前有精神病史。6、原来勘查时,在死者房间发现了一只灯泡(当晚死者家中发生电路短路),和在床头的蚊帐上发现了半截绳子。当时认为于案件无关,现在端木认为就是还原案件本来面貌的有力证据。
根据以上复查所获情况,端木推断出案件的事实是:死者自幼有精神疾病,在案发前几日突然发作,表现为行为异常和思维混乱。案发当晚死者神志失常,先是试图触电自杀未果,后欲上吊自尽却发生绳索断裂。随后神志不清的死者离家出走,至某河边选择投河自尽。以上事实均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当晚死者家中发生电线短路以及房间内桌上摆放的一个电灯证实了死者意图触电自杀的事实;死者房间中蚊帐上的一截绳索,以及死者颈部未相交的勒痕证实了死者企图上吊自杀;死者肺部的大量水藻是由于落水后呼吸所致。
端木破案了,他给出了定论,使得无辜者洗刷了冤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