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讲义》是一本由林来梵著作,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79.00,页数:45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宪法学讲义》精选点评:
●新增内容:国家目的理论(p193)、法学国家观中的国家有机体学说(p173)、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化论证框架或审查框架(p352),2018修宪相关内容。
●小心翼翼,欲言又止的林来梵老师。 强调宪法的规范性和宪法教义学属性。 总体来说给我带来的震撼不如张千帆老师那本《宪法学讲义》。 但是不失为上佳之作。
●除了张千帆老师这样的猛人,我们国家或许更需要林来梵老师这样老成谋国的人。
●很好的入门教材。
●宪法是限制公权力,保护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法。
●作为课堂实录,读之可以想见作者授课时之形貌风神,亦可因之一窥其为人。在书的开头部分,作者即告诉学生,宪法学研究领域内有「小批」、「大批」两样批判手段,大批往往指向政治学,而非法学之「保守性质」所能容纳。但法学,尤其是宪法学与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等其他学科的互动尤其密切。然而综而观之,作者不过是小心翼翼在「小批」的边缘试探,不知怎么就戳到了那位红砖淆者的敏感点,使之不顾廉耻,构陷告密,实在令人莫名其妙。相比于其他宪法学教材,此书一方面因为是由课堂录音整理而来,口语较多易于领会;另方面对于比较宪法学多有所涉猎,将东西方国家的国家成立模式由一般国家学的角度加以廓清,其次谈到窝郭宪法由确认政权合法性的文件逐渐转型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母法,都卓有见地,堪为同类书中最优秀的一种。
●大一的时候第二版《宪法学讲义》把我从睡了一个月的宪法课中拯救了出来,两年之后复习考研,理完了韩大元、胡锦光老师著的《中国宪法》和许崇德、胡锦光老师主编的《宪法学》的笔记之后,又将第三版认认真真地读了一遍。感到第一遍读时漏掉了好多知识点和更深层的亮点(包括但不仅包括法学)。印象最深的是当时未学民法,对基本权利的辐射效力毫无体会,在期中考试时还与宪法老师争论许久。最后,感谢师兄帮我要到梵师的签名,感谢梵师无比精彩的著作。虽然考研不考宪法,但这是我读的第一本带有法教义学色彩的著作,从此便立志走向一条“不归路”
●首先翻开p.273-276有关国家主席的条目,一看作者讲到毛公和刘公两位主席的问题,很精彩…也讲到2018年为什么要删除连任的缘由?…这书在大陆宪法学讲义中,绝对是第一流的了(似乎只有张千帆的宪法学讲义才能与之相提并论?)!
●相见恨晚的感觉 若早点读到这版的Constitution Law 之前对上这门课也就不会那么排斥了 毕竟在这块土地上的实践中 谁也不会直接引用这部法
●很棒
《宪法学讲义》读后感(一):前七章非常精彩
从第八章开始,落尽进了宪法解释的窠臼,当然只有假定这个宪法合法的。完全忘记了作者前面批判的卡尔斯密特只相信实力不思考正义,作者自己不自觉的成了斯密特的帮凶。至于国家组织这一编我个人觉得还政治学人讲得更透彻,例如包刚升的人《政治学通识》。基本权利这一编基本是老生常谈,宪法保障这一编可能囿于当下环境,不快都不能吐。
《宪法学讲义》读后感(二):几处不解
1.作者为什么说“1956年中共八大宣布中国提前进入社会主义阶段,这使得作为‘过渡时期’宪法的1954年宪法在某种法理意义上失去了时间效力”?p115 这一点该如何理解
2.作者在介绍耶利内克的国家权利主体说时,对国家权利客体说的批判是客体不可能承认主体为主体,因而逻辑说不通。但问题在于主体的地位为什么还需要客体来承认?p174
3.作者介绍凯尔森理论时说“国家的存在领域是法的通用,谈不上因果意义上的实效性,而是一种应然关系”,如何理解?p176
4.行政区划中的“虚实结合制”是什么意思?p229 我在其他教材中也没找到这个知识点
5.作者将国家机关分为直接机关与间接机关,认为全国人大是直接机关,国务院是间接机关。p237 但其他机关如何界定,作者没有给出答案,难道除全国人大之外,其他国家机关都是间接机关吗?
6.作者认为国家机构体系中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p267 这显然与通说不同,该如何理解?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为何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呢?
7.基本权利二分法中的“抽象权利和具体权利”,其中具体权利和个别性权利的区别是什么作者没有说清p326,作者在人权各论中认为人格尊严是一项个别性权利p410,该如何理解,意思是人格尊严不是具体权利吗?
8.合宪性审查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作者没有具体展开p439,这一点可以在人大徐崇德《宪法》补充
9.作者说“现代大多数国家宪法都没有规定哪个机关可以解释宪法”p143,对这一点存疑,此外作者认为有权解释可以理解为公权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机关都可以称为有权解释,这是否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宪法如果没有规定解释权归属,我认为应当依照宪法惯例,作者论证时只举了日本宪法第九条由日本政府解释的例子,似乎有些以偏概全
10.作者在论述国家的目的时,提到印度比较重视人民福祉的增进,印度也属于福利国家?p195
11.作者在第四章遗留了两个问题没有解决:39条中侵犯如何理解,监视、窃听属于侵犯吗?什么情况下属于合法搜查或侵入住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哪?p135
《宪法学讲义》读后感(三):理论上我国宪法的效力范围
拖拖拉拉今天算是整理完笔记了,教科书诉讼案中有一个感兴趣的点,顺便来补个书评吧。
梵师说,大学或其中的老师和学生形成的法律关系实际上都属于人权关系。p401
首先对于师生关系本身,我国与美国的看法截然不同,韦伯在《以政治为业》中说美国的师生关系就像学生到菜市场买菜,老师拿了学费把肚子里的东西卖给学生就可以了。这种看法显然和我国传统对老师“传道受业解惑”期待不同,和韦伯那时的德国背景也不同,我们都期待能碰到“先知”或“领袖”式的老师,但韦伯却冷峻地消解了这种“不当”的期待,认为教师在讲台上的任务不是布道,科学也不涉及终极关怀,它迫使我们自己说出自己到底要什么,自己到底要怎么做。
其次,关于现代宪法规范的效力范围,梵师认为应当是“国家行为视同理论”或者说“第三者效力原理”,其中的限制条件就是,当私人的行为发挥着公共机能(public function)或私人行为的背景中存在政府或州的介入、授权或奖励等情形。按此标准,师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属于人权关系,同理可以推出理论上我国宪法的效力范围其实非常之大,《监察法》的全覆盖范围就是理论上我国人权规范可能发生效力的范围:
《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原因在于我国公权力的背景无处不在,监察机关监察范围的定位是“履行公职的人员”,理论上来说只要其行为含有公权力的要素就可以运用“国家行为视同理论”,即使是私人主体侵犯了基本权利,也可以追究其行为的违宪责任。
问题在于这样的推论是否合理?例如公立医院中的医患关系可以属于人权关系吗?公立医院中的医生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在行使公共机能,如果医生拒绝为艾滋病人治疗可以认为是宪法上的歧视吗?如果是歧视那么也可以追究其违宪责任,但这未必合乎情理,医生也要为自己的安全考虑,难道因为是在公立医院就不得有这种“歧视”吗?
监察体制改革火热时,有一次去医院,看到一个大横幅大概写着“贯彻监察体制改革精神”之类的标语,当时看到还挺惊讶的,尽管《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只是公办医疗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但是实际运行情况是否有扩大就不得而知了。
对了,那次在医院检查完身体之后,收到了市治庸办的短信,问我如何评价这次医生的接诊情况(大概意思),我没有回复。
之前一直认为,宪法是无处不在的(张千帆老师语),梵师也说宪法是用来治国平天下的,可是如果真的把这种宪法的效力范围落实,我却觉得有点恐惧。原因也许不在宪法,而在实施宪法的人。
《宪法学讲义》读后感(四):第二章 宪法的分类和结构
一、传统的分类学说
形式性的分类: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的代表国家包括:英国、以色列和新西兰,还有一些神权国家(没有成文宪法典,只有固有意义上的宪法,没有立宪意义上的宪法)。
英国是指意义上的宪法的主要载体包括:宪法性法律包括、与宪法有关的司法判例和宪法惯例。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区别在于修改程序。修改程序通过特别多数决通过修宪提案的,是刚性宪法;采用单纯多数决方式(过半数)的是柔性宪法(和普通法律修改程序一样)。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根据宪法制定主体不同。
钦定宪法的代表由《俾斯麦宪法》《普鲁士宪法》和《明治宪法》。
历史上第一部民定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
协定宪法的代表是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由当时的英王和贵族们签订协议。
现代宪法的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区别的标志是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魏玛宪法。这两部宪法之前的一般都是近代宪法,两部本身及其以后制定的宪法大都属于现代宪法。
近、现代宪法特点二、宪法的结构
1.宪法存在形式的结构:宪法渊源
法源的三种含义:
(1)法哲学上法的终极性的妥当依据,有些人认为是神,有些人认为是主权或者民意。
(2)法史学上认识过去的法的素材(source of law),法史料。
(3)法的存在形式或者表现形式。
宪法的法源主要包括六种:
(1)宪法典。1787年诞生的《美国宪法》是历史上第一部立宪意义上的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指除了宪法典之外,其他含有调整宪法关系之内容的法律(宪法附属法)。
(3)宪法判例,指的是在具有宪法诉讼机制或类似体制的国家中,宪法审查机关(合宪性审查机关)所作出的有关宪法问题的判例。
(4)法定有权机关的宪法解释。我国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5)宪法惯例,指在长期的宪法实践中形成的、被反复沿用并被普遍认可的惯行或先例。
(6)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书面协议,包括宪章、公约、规约等。通常情况下,我国是将国际条约中所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立法而予以适用的,国际条约的适用仍属于法律适用的范围。
根据宪法的存在形式,可以将其分为显性宪法和隐性宪法。以它们的关系来看,应当以显性宪法为核心,隐性宪法的确认应当受到显性宪法的约束和引导。隐性宪法的确认要以显性宪法中的基本原理作为标准和指引。
2.宪法的一般结构
形式结构:序言、正文、负责
内容结构:组织规范和权利规范
二、宪法规范及其结构
宪法规范的多义性:
1.我国宪法学界通说: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2.宪法中的某一个条款或某一个规范,相当于宪法结构的基本构成单元。
3.存在语义学的宪法规范概念。阿列克西认为,宪法规范有别于宪法的规范性语句(即宪法条文)(载体),而是指宪法规范性语句的意义,宪法条文本身所蕴涵的含义。
综上,真正的宪法规范是指规范性语句的意义,而这意义是隐藏在规范性语句当中的,需要发掘,这就是宪法解释。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学界通说,法律规范的构成三要素: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当今比较权威的说法,主要包括构成要件和法效果。
宪法关系主要是指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关系:
1、国家与公民;
2、国家与各民族、各团体;
3、国家机关之间;
4、各个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遇见抹茶”,一起来读书吧《宪法学讲义》读后感(五):《宪法学讲义》读书笔记(1)
写在前面的话
今天读完了2019年的第一本书——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的《宪法学讲义》。这是我通过阅读的方式学习法律知识的开端。上周每天花3、4个小时的时间读上100页左右,利用周末时间做个总结。
适逢网络上轰轰烈烈的对学习方式的大讨论。作为众矢之的的《罗辑思维》节目我没有听过,但我经常会花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去听樊登对某本书的总结和感悟。一来接触了许多自己不会主动去了解的领域,二来人生阅历更加丰富的人对一些现象和观点的看法也是值得借鉴的。更重要的是,倾听与阅读相比,是一种较为轻松的学习方式,我习惯于一边做家务一边听书,或者一边画画一边听书。与其说把听书当做一种严肃的学习过程,倒不如是一种让人精神愉悦的放松过程。
通过“听”学习的方式也是有其弊端的。听书时大脑思考的活跃程度显然是比不上阅读时的。为了听懂讲述人的观点,我会更加专注地接受信息,而不是思辨或者质疑,否则就听不懂讲述人接下来会讲什么了,因此至多能做一些浅层次的思考。所以“干货满满”(信息量密集)的音频,听的时候往往特别带劲儿,但是听完如果不及时总结、吸收,对人的启迪作用其实是很有限的,还容易造成收获颇丰的假象。相比之下,阅读则留给我更多的思考的空间。而经过充分思考、吸收和加工过知识掌握地是更加牢固的。因此,较阅读而言,通过听的方式学习其实是一种效率比较低下的学习方式,听过一遍的东西好像是“飞鸿踏雪泥”,偶然间才在脑海里留下一只一爪,更别提需要它在关键时刻蹦出来指导实践了。但是有一个改善的方法,就是不断地停下来思考和随时准备做笔记,但是学习过程的复杂程度就会增加了。
不过,对于没有任何知识储备、想要涉猎新领域的人来说,一上来就去读专业的书籍的要求未免也太苛刻了,很容易让人产生挫败感,所以可以选择听这种门槛比较低的学习方法。随着学习的深入,有了基础之后就可以甩开“讲述人”这个拐棍或者仅将它当作一种辅助工具,选择或者增加更加高效的学习方式,比如阅读、写作和实践等等。
我总觉得,想要学习的人,总归会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的。学问也不是什么一蹴而就的事情。保持内心的安宁和求知的劲头,踏踏实实地研究就行。专注地结自己的网,不知不觉就有一篓鱼了。学问更不是什么轻而易举的事情,不劳而获的想法也得趁早打消。
再回到我的法律学习上。作为一个算是刚刚摸到法律学习的门把手(两个月不学习门把手都掉漆了)的小白,我没有什么大的野心,保持精进的状态,一路探索发现就好。之前的学习记住了一些结论(what),现阶段的学习更重视背后的道理(why 和 how)。接下来的读书笔记也以理解、总结、归纳为主,我还没有能力添加个人的想法。
绪论
一、中国人的宪法观
其一:宪法可以实现富国强兵的国家理想
甲午战争之后中国人对宪法有点感觉;1904、05年的日俄战争时期中国人真正开始重视宪法。原因是人们看到日本于1889年制定《明治宪法》,转变为一个立宪国家。但这部宪法是有限的,是“外见性立宪主义”,即表面上是立宪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专制主义。《明治宪法》是亚洲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当时的日本人在这部宪法下确立了制度的变革、促进了国家转型、公布了天皇的权威、凝聚了国民的精神。俄国却不是一个立宪国家。日俄战争的结果被激烈为“非俄之败于日也,乃专制国之败于立宪国也”。基于该认识,清廷于1906年宣布预备仿行立宪,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命人(李家驹和汪荣宝)起草正式宪法。朝野上下将宪法当做一种“神器”,认为只要立宪,就可以实现富国强兵的国家理想。辛亥革命爆发,立宪运动失败。
其二:宪法赋予政权合法性
把宪法作为政权合法性的认定书,是中国人的一种特殊智慧;而在宪法中寄托富强的理想,更是具有中国特色。
中国宪法发展的新趋势:“人民的甲胄”,宪法慢慢从国家政权合法性的认定书逐渐地发展为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二、宪法学研究的对象
1、本国的先行宪法。“宪法学是有祖国的”。
2、宪法的复杂性表现在既有静态(条文、规范、内涵和基本原理),又有动态(宪法适用而引起的动态的宪法现象)。
三、宪法学学科体系
(这个理论有点复杂,还没有完全搞明白,之后专门说。)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宪法的多义性
宪法在不同场合中含义不同,在不同的语境中分析语言的含义。
1、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
2、实质意义上的宪法。
(1)固有意义上的宪法——规定国家统治的基本法、根本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
“立宪主义上的宪法”是固有意义上的宪法当中最优异的宪法,即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之基本法。本质精神是通过限制专断性权力,广泛地保障人民的权利。
“立宪主义上的宪法”的三个特点:
1)最早在近代西方开始出现。
2)主要立足于自由主义。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有关,把个人看成是最重要的价值核心,是重于国家的最重要价值。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这样的思想难以为中国人乃至东方人所接受,后者倾向于保护集体,把节制看成是人的美德。
3)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被广泛地认为体现了宪法最优异的特质。
二、一个有争议的概念——宪政
近代意义的宪政即“立宪政体”的简称,即制定出宪法并加以遵循的政体,与专制政体相对。
当代宪政的含义有三:
1、立宪政体的简称,即公权力受到宪法约束的政治体制——静态;
2、宪法政治的简称,即制定出宪法并加以遵循的政体——动态;
3、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是这一种思想、价值体系或秩序体系。
当今中国五种主要的宪政观:
(1)民主宪政观,认为宪政就是民主;
(2)西方通识性宪政观,指的是西方许多国家具有广泛共识的一种宪政观;
(3)社会主义宪政观,主张将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价值观跟宪政结合起来;
(4)儒家宪政观;
(5)宪政概念取消论。
三、宪法的属性:公法
公法和私法的五种划分标准:
1、法律关系说。按照法律关系的性质划分。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是私法。
2、按照权力关系划分。属于权力关系的法是公法,是对等关系的法是私法。
3、利益说。根据法所保障的利益的性质来划分。有关公益的法界定为公法,有关私益的法为私法。
4、主体说。按照法律主体划分。有关国家的法是公法,有关私人的法是私法。
5、规范性质说。行为规范是公法,裁判规范是私法。
四、宪法的地位:母法
一般法律不一定是从宪法当中分娩出来的。
宪法具有至上地位取决于宪法的三个重要特征: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根本性的内容。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宪法至上更高的理由:宪法内部蕴含了所有人类成员都必须尊重的价值原理,此即将人作为人来加以对待,并尊重其最起码的基本权利。
五、宪法的本质:宪法究竟是什么?
1、宪法是赋予国家的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目标、根本制度、机构设置等,宪法是给这种国家、这种法人以基础的一种法律。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宪法中的根本规范首先在于人的尊严。人必须有尊严地活着,人不能被国家或者他人看成是一种手段。“人是目的本身”(康德)由人的尊严原理又派生出两个原理:主权在民(人民主权)原理和基本权利保障原理。上述两个原理加上人的尊严,共同构成宪法中的根本规范。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制性规范。授予国家权力,同时限制国家权力。宪法是“限权之法”。(梁启超)
写在后面的话:跟着《宪法学讲义》对之前听过的观点进行了学理上的推演,这个过程还是相当有意思的。
一点点题外话:冬季流感流行,务必照顾好自己。
保持室内通风,勤洗手,出现流感症状及时就医、多休息,加强户外体育锻炼,穿保暖的衣服,清淡饮食,多喝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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