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忠毅村人
演讲与口才杂志社
近日,喝了酒的浙江金华市民周某与妻子在路边发生争执,为测试妻子是不是还爱自己,会不会过去拉他,就跑到省道快车道上“以身试爱”,结果被迎面驶来的面包车撞飞,致使全身多处骨折。
后经当地交警认定,由周某承担全部责任;对此,周某表示不服,又向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
看到这个新闻,某单位就以“‘醉走’被撞,该不该负全责”为题组织了一场辩论。
01正方:相对钢筋铁骨的汽车,血肉之躯的行人明显处于弱势,因此,在责任认定上就有必要向保护行人做出倾斜;周某被撞后受伤很严重,“脚部、肋骨骨折,颅内出血”,比较惨。而且,周某并未否认自己负有责任,他申请复核的主要理由是“当时喝醉了,不清醒”;可面包车司机没有及时刹车,理应承担部分责任。所以,“撞了白撞”有些不人道。
反方:问题是,遵守交规、好好开车的面包车司机有过错吗?快车道上禁绝行人驻留、通行,司机自然不会想到前方还有个人。而周某则明显违反交通规则,“醉走”在快车道上,他被撞伤可谓咎由自取。前不久,上海交警总队通报了两起交通事故:两位电动自行车主因超速和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相撞,被撞身亡的骑行者均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比照此例,我认为交警部门判周某负全责很公道。
针对正方应给予“醉走”者倾斜保护之说,反方则援例比照,驳立结合:由于司机始终遵守交规,并无过错,让他“承担部分责任”自是既不合情也不合理;而随后援引的上海交警总队对两起类似事故的责任认定,则又从客观事实上凸显“倾斜”说的主观偏颇。如此理据兼备,驳立结合,己方观点也就有了无可辩驳的强大逻辑力量,让人不得不服。
02正方: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之规定,面包车方面是不是多少都得赔些钱?
反方: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还有一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也明确写道: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周某为“试爱”而行走在他没有路权的快车道上,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这是典型的“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自该承担全部责任。
待正方错误引用法律规定,企图钻空子之时,反方则拨云见日,釜底抽薪:援引更为适合本案的两个法律条文,明确周某是“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既使“司机多少都得赔些钱”之说不攻自破,又让己方观点得到进一步强化,从而坚如磐石。可见,这种以正确法规为据的拨云见日,确能起到一种釜底抽薪之效。
03正方: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行为会产生某种结果,却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据周某自述,他“当时喝醉了,不清醒”,也不是看到面包车故意撞上去的。说他“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是不是有失公允?
反方:“喝醉了,不清醒”只是周某的一面之词,很难说他当时“不清醒”——既然还知道“试爱”,为什么就不知道“醉走”快车道会造成交通事故?退言之,就算他“喝醉了,不清醒”,但一个正常人,在醉驾都已入刑的今天,周某喝酒前是不是也该虑及醉酒可能导致的后果?否则,岂不是醉酒后杀人放火都有了理由!
见正方以周某“喝醉了,不清醒”来否定“故意”,反方则直击误点,巧妙揭谬:当事人“以身试爱”,自表明他当时并非完全不清醒,这与不清醒才“醉走”之说明显矛盾;在此基础上,再以退为进,点出“喝醉了,不清醒”也不能成为其减轻责任的理由。如此层层揭谬,“故意”造成事故的周某该承担全部责任,也就不言自明了。
0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处于弱势的后者被认定需承担全责的案例,最近已是越来越多;这警示我们,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切不可为图一时之快而任性妄为,否则,在“撞了白撞”后只能是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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