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相对人

谁知道关于个体税收管理的一些理论知识? 80分

个体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思考2008-04-22 12:34自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经济(含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下同)以其灵活的经营管理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而相对于国有集体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个体税收增长很快,占整个税收的比重逐年上升。个体税收征管已成为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相对于个体经济的发展态势而言,现行个体税收征管已经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的要求。努力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已经成为税务部门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必须解决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一、现行个体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基础薄弱,税源监控水平较低。一是应税个体工商户家底很难弄清,纳税户数难于掌握。尽管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管理的出发点不尽相同,标准不尽一致,但一定范围内工商登记户数常常大于税务登记户数。二是生产经营规模难于掌握,“双定”定额的真实性差。因缺乏有效的税收监控手段和办法,“双定”难度越来越大,“双定”定额相对于经济发展呈现出总体下降趋势。

2、税收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征管效益差。个体税收因个体工商户的规模庞大、税源零星分散、交易频繁、流动性强、开业停业变化快、不建立帐务或帐务不健全(含不公开真实帐务)、不懂法律,或善于利用法律、税收法制不健全千方百计偷、逃税款等特点,税收征管难度极大,相对于企业税收而言,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多,单位税收收入耗费的税收征收成本高,征管效益差。

3、征管力量薄弱,税收流失严重。一方面,国税、地税分设,行政管理人员增加,有限的税收征管力量更加分散化,征管力量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税收征管的力度(及时性、有效性)更加弱化,无法形成征管优势,税收流失更加严重。另一方面,受部门利益驱使,在个体税收本身流失严重的情况下,国税、地税工作不协调对个体税收流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征管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基本上放弃了部分个体税收征管,特别是集贸市场税收中的临时经营户的税收征管。

4、税收政策性强,实践中具体操作难度大。理论上,征与不征、征多与征少都体现了党和国家的经济社会政策,事关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但在实际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操作难度较大。一是税收优惠往往具备一定的条件限制,“应税”与“非税”临界点在实际工作中难于明显划分,优惠对象把握困难。二是随着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不断变化,税收优惠对象变更频繁,税务部门难于应对。三税收优惠的执行,增加了对非税收优惠对象依法征收的难度。

5、发票使用、管理水平低,税控设备开发、应用水平差,税收征管还未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税务部门对现行普通发票的运用、管理水平较低,发票使用还没有涵盖所有的社会经济领域及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环节,假发票泛滥成灾,行政事业费收据不断侵蚀发票应用领域,对填开发票的比对力度不够,“以票管税”的制衡机制尚未建立。因设备成本高、技术水平低、推广使用缺乏良性制约机制等原因,拒绝安装、安装与使用相分离(税务机关没使用税控设备数据)、纳税人人为调控税控设备数据,制约了税控设备的功能,有效的税收征管制衡机制的建立任重道远。

6、税收征管力度难以到位,“费挤税”现象严重。一是由于税务部门对个体经济发展的形势估计不足,轻视了对个体税收的征管,为“费大于税”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创造了机会。二是从全国来看,个体税收的征管力度总体上是受税收收入任务、税收征管效益调控的,征管力度难以到位,“费大于税”的状况没能得到改善。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支出中,经营场所租赁费支出普遍大于缴纳税收数额在1——10以上。相当部分地方,个体工商户就是缴纳......余下全文>>

纳税筹划的原理包括

纳税筹划的基本前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税收法治的完善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一般说来,企业开展纳税筹划主要有三个目标。一是节约纳税成本,不应该简单的追求缴税绝对额最低,而应该是追求相对缴税额的降低。二是降低涉税风险,包括不懂税法及权利产生的政策风险、税务管理部门造成的管理风险、纳税人通过寻租权力引致的权利风险等。三是实现财务目标,纳税筹划是财务活动的阶段性目标。

根据收益效应分类,可以将纳税筹划原理基本归纳为两类:相对收益筹划原理和绝对收益筹划原理。

相对收益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是某些纳税期的纳税义务得以递延到以后的纳税期实现,取得了递延纳税额的时间价值,从而取得了相对收益。该原理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绝对收益筹划原理是指直接减少纳税人的纳税绝对总额而取得收益。其又分为直接收益筹划原理和间接收益筹划原理。前者是指通过纳税筹划直接减少纳税人的纳税绝对额而取得收益。后者是通过在相关纳税人之间转移应纳税所得,以适用最低的边际税率(或是取得最小的总税额),造成某一个纳税人的纳税绝对额没有减少,但课税对象所负担的税收绝对总额减少,及间接减少了另一个纳税人的纳税绝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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