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主体

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是什么

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一般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果是通过劳务派遣合同进入用人单位,那么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谁,用人单位有哪些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独资经营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集体企业。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私营公司和其他企业。对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一般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有限责任公司,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内资企业。如果是通过劳务派遣合同进入用人单位,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那么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股份合作企业,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进行划分。

用人单位注册类型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联营企业、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主体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1.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下人员: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2.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个体、合伙制非法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特殊类型经济组织,如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等等。

劳动合同是和分公司签的,劳动纠纷主体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30分

劳动合同的甲方是谁就是谁,也就是你说的分公司。

劳动合同主体的问题?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盯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条件,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同时也规定了劳动合同主体的表现形式。

一、劳动者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特指那些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就是我国公民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法定资格。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又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主体的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所谓用人单位,即法律允许招用和使用劳动力的组织。这些组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用人单位的范围上有所扩大,新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各类民办院校、科研院所等。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很多的经济组织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如某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的规定也是可以招用和使用劳动力从事社会生产活动的。无论这些经济组织是不是具有法人资格,当其招用和使用劳动力的时候,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不具有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不能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而且签订无效劳动合同还需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彼此都要认真了解对方是否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如劳动者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招工、用工资质;用人单位要注意审查劳动者是否符合招用的条件,是否达到了法定劳动年龄等。只有这样,双方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使劳动合同得以真正的履行。...余下全文>>

在劳动派遣的用工方式中,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是?

你好

派遣合同中,劳动合同的主体是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为劳动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当时,计算机厂正与一家外国公司共同筹建电脑公司(合资企业)。由于从事筹建工作的人员不足,计算机厂便派王小姐前去参加电脑公司的筹建工作。电脑公司成立后,又让王小姐留在电脑公司任销售经理。 3年后,王小姐怀孕了,7个月时,因销售任务重,体力吃不消,向电脑公司领导提出,希望暂时为其调整工作岗位或分配适当的工作。但电脑公司领导拒绝了王小姐的这一请求,并对她言称“你要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辞职”。王小姐认为电脑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有关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条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但是王小姐突然想起,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并未与电脑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她以劳动合同中的甲方———计算机厂为被诉方进行了申诉。 可是计算机厂认为,计算机厂虽然与王小姐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她的两年期合同早已到期,双方现已无任何关系。尽管王小姐未与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几年来一直在那里工作,说明她与电脑公司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她应以电脑公司,而不是以计算机厂为被诉方来提出仲裁申请。王小姐不同意计算机厂的说法,她认为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到电脑公司工作的。合同规定的两年期限虽已满,但因未办理过终止手续,按照合同规定,合同应属于自行延长(合同中有这个规定)。自己现在仍与计算机厂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计算机厂应是本案的被诉方。 王小姐到底与谁有劳动关系呢? [法理评析]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原劳动合同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本案中的劳动关系完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来判断,即王小姐与计算机厂有劳动关系。计算机厂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她派到了电脑公司工作。实质上,意味着王小姐在电脑公司工作是计算机厂为其安排的工作岗位。王小姐与电脑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当于借用(调)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另外,王小姐与计算机厂的两年期劳动合同虽已过期,但在合同期满时,双方均没有过终止此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视为“双方无异议”,按合同约定,此合同已“自行延长”。也就是说,王小姐一直与计算机厂维系着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中用人单位一方主体的计算机厂,应当负责承担为王小姐提供孕期劳动保护的法定义务。

合同签约主体是什么意思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即最后签过字的人! 比如甲方、乙方、丙方....都是主体!

不具备法人主体分公司能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吗?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分支机构单独从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只是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鸡订立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应该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劳动合同是和分公司签的,劳动纠纷主体是分公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啊·《劳动合同法》合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向对应的责任。

如果分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那么分公司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到合同可以由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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