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以权利为界限

权利的行使,应以什么为界限

应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利,这是红线。

一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具体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那一页

(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国家权力的界限是什么啊? 50分

1、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

2、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二条原则,即实质性原则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来规定,而法律必须由人民来制定!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一切重要的法律,包括宪法,必须由其制定或修改。

国家对公民的权力限度

任何称为民主的国家都承认国家权力来自该社会成员,即由人民赋予的。人民把权力赋予国家的最基本的方式是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机关进行立法,用法律确定国家机关的职权,使国家权力取得合法性。据此,可以得出确立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

鉴于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这一原理,国家只能行使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力,而不能行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它的权力;法律没有明确赋予给国家的权力,原则上由人民保留。与此相反,公民不得行使法律明文禁止的权利;凡法律未加明文禁止的,原则上公民都有权利行使。根据这一原则,产生两个不同的违法概念:对国家机关来说,违法则是指做了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给它做的事,而对公民来说,违法是指做了法律明文禁止做的事。

坚持国家只能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律明文禁止之外的权力属于人民,是现代民主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建立法制社会的基本出发点。坚持这一原则,尽管存在国家权力缺乏灵活性和公民有滥用权利的危险,但正是这点促使人们去完善法制——通过旧家机关的立法,把国家机关的职权规定得更完备;通过对公民权利的立法,尽量禁止那些不应当由公民行使的权利。

然而,那些推定为公民自由支配的权利,有些也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对此法制国家都有一条 重要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公民犯罪行为唯有根据事先明确公布的法律才能认定。要打击法无规定的新的危害社会行为,只有通过新的立法。但这同时还要接受另一条法制原则的限制:“法不溯及既往”。新法律不能追溯立法前危害社会的行为。确立上述法制原则,显然以一定的社会牺牲为代价,但也是权衡利弊的结果。因为,人们害怕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掌握法律无明文规定可随意治人之罪的权力) 远远胜过害怕公民个人滥用权利。

有一种流行的错误观念是,公民的权利只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除此以外的权利公民是不能行使的。据此,有人常常指责公民行使宪法以外,但并没有其他法律禁止的权利为非法。他们不懂得,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决不意味着公民只能享有这些权利,而仅意味着这些权利如此重要,它涉及到公民的生命 、财产、自由和安全,以至需要国家特别加以保护。除此以外的权利,只要法无禁止,公民也可以行使,只是国家没有保障义务。上述错误观念的实质,就是国家权力本位思想,认为公民的权利都源于国家。显然这种观点与权利属于人民的民主原则相悖。

根据确立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原则——或称法定权限原则,只能从形式上判断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越权、违法,即看它行使的权力是否有法律根据。仅有这一原则是不够的。因为有些行为,国家机关虽然也依法采取,但它却可能损害公民利益。因此,就需要提出确定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二条原则,即实质性原则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立法机关不得制定有损于人民利益的法律,政府机关及其官员不得做有悖于人民利益的事,国家权力运用的唯一目的是人民的福利。

判断国家权力的运用是否有悖于人民利益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看国家的法律和政府官员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原则精神。宪法是人民意志和......余下全文>>

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界限表现在那些方面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从宪政的角度看,建立国家紧急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保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与自由,排除可能给宪法秩序和社会成员利益带来的各种障碍,维护并恢复宪法秩序的统一性。从本质上讲,行使国家紧急权的基本出发点是履行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因此,国家紧急状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是一种手段或方法,限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目的。

首先,国家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限制应基于宪法的规定与原则,合理地确立限制与保障基本权利的界限。如前所述,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服从宪政的价值体系,应把限制行为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手段”,不能把手段目的化,应保持紧急权的正当性基础。特别是,当发生某种突发性的事件,政府采取紧急权时应把限制性的措施限定在宪法规定或原则所允许的范围内,以保障基本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即使采取比较严厉的限制性措施时,也要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保持必要的协调。

其次,国家紧急状态下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应具有合宪性。按照宪政的原理,为应付可能给宪法秩序带来的任何危害,但同时对限制的界限做出明确的规定。关于限制的基本原则是“为了国家安全、维护秩序与公共福利”,并在必要的限度内进行限制。为了恢复宪法秩序,可以通过立法形式进行限制,但基本权利的本质是不得限制的。普通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在宪法的严格约束下进行的,尽可能回避个别法律保留形式。法律的一般性、明确性与具体性等特点有助于确立具体的限制标准与程序。尽管宪法规定了一般法律保留原则,但在具体立法时要在立法的目的、内容和程序上保持合宪性基础,不能片面地强调法律保留的形式意义。特别在规定有关紧急状态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时,更需要遵循立法权限,不能超越限制的范围,禁止下位法违反上位法。

基本权利的宪法及其界限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权利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6.特定人的权利

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其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7.监督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的界限

根据现代宪法原理,任何形式的基本权利都是受限制的,反映了基本权利相对化、

社会化的趋势。保障基本权利的命题中包括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标准与限制方式等

因素。

1.限制基本权利的内涵与依据。

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基本权利的受限制性具体表现为对基本权利主体和基本权利具体活动形式的限制。具体地说限制基本权利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1)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一般作为刑罚的附加刑采用。如选举权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之一,是进行政治活动的基础。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出于某种原因,对基本权利主体的活动加以暂时性的限制,等条件恢复时再准予行使基本权利。

(3)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如对公务员的政治活动、

军人的政治权利进行限制等。

2、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

限制基本权利必须有明确的程序与合理目的。由于各国宪法的性质不同,在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上也表现出

不同的特点。从各国宪法的规定看,限制基本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

(1)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是社会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社会秩序包含着相应的社会关系内容和某些社会规范与原则。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是:合理地确定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社会主体的宪法地位;对侵犯基本权利的现象规定预防和解决的程序;保护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当权利被滥用的行为危及社会秩序的基础时,出于恢复或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司对基本权利的某些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

(2)保障国家安全。

限制基本权利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在一个社会里,保障基本权利首先要保障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即国家政权的稳定。当发生国际、国内危机时,正常的......余下全文>>

权利和权力应当受到约束吗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权力是权利的高度聚合,其力量远远强于权利,但其合理性却源于权利.没有权利的驱动和指引,权力会失去源泉和方向;没有权利的制衡和约束,权力将会在其社会运行中蜕变.民主政治的理想就是要使政治权力服从于人民的权利,并使权利有效地制约权力.

现代民主国家都承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因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等原因,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代议制,即由人民选出一定的代表机关,代表其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主权原则表明:人民是国家主权当然的享有者,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所赋予,政府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因此,反映在人民权利同国家权力相互关系上,必然得出如下结论:政治权力基于人民权利而产生,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本源.既然如此,政府必须在人民授权范围内活动,不能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判定某项权力是否被滥用,其前提必须明确该项权力的界限或范围,法律恰恰充当了这样的角色.各国人民赋予政府以权力的基本方式是通过代表机关进行立法,以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的职权范围及活动规则,使政府权力取得合法性,并据此确立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原则:即政府权力仅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赋予的权力,政府不得行使;政府一旦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即为越权与非法.在此种情况下,法律成为控制权力活动过程的基本规则和管制权力的工具.从表面看来,政府权力受到了法律的限制,但由于法律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机关所制定,故政府权力归根结底是受人民权利制约的.

在宪法学上正确地理解基本权力的界限

一、限制基本权利的概念:

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

限制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剥夺一部分主体的权利;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处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

二、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

1、维护社会秩序;

2、保障国家安全;

3、维护公共利益。

三、限制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

1、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基本权利内部已经设定限制的范围。

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行使基本权利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权力来自哪里

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效地建立各种形式的社会关系,并进行各种各样的分工与合作,这些社会关系通常具体表现为相应的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简称为集体)。人们一方面将不断地向这些集体投入一定的价值资源,另一方面将会从这些集体中获得一定的价值利益。

通常的情况下,在一般的集体中,人们所投入的价值资源并不是由所有人来共同进行支配,所产出的价值利益也不是由所有人来共同进行分配,而是由一个人(即领导者)或若干人(即领导集体)按照相应的法律、制度、规章或伦理道德,根本集体的基本意志或利益要求,对投入的价值资源或产出的价值利益进行支配。

为了充分利用集体的各种价值资源,使集体的公共价值资源能够充分代表集体的意志或集体的利益价值观,从而产生最大的价值增长率,就必须推选一些领导能力强、道德品德好、利益相关性强(股份数多)的人来支配这些公共价值资源,并赋予相应份额价值资源支配份额的资格,这种资格就是权力。由此给出权力的本质。

权力源于社会契约的理论及其缺陷

文艺复兴前后兴起的人文主义精神、科学精神使权力来源解释的契约理论得以产生。契约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狄德罗、马克斯·韦伯等,主要内容包括:“国家起源”、“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程序合法”等。

“天赋人权”强调人天生就是平等的。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亚当·斯密则强调:“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其他任何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按照自然自由的制度,君主只有三个应尽的义务……第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

主权在民的思想在启蒙思想家那里发展为系统化的理论体系,卢梭、狄德罗为典型代表。“主权在民” 主要观点包括: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君主、政府官员等只是代表人民履行权力的机构。国家权力来源于平等的人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契约。政权尽管可以在家族中世代继承,由君主个人掌权,但它不是一种私人财产,而是一种公共的财产,因此决不能从人民手中剥夺。它根本上只属于人民,完全为人民所有。不是国家属于君主,而是君主属于国家。政府和公共权威是财产,全民集体是所有主,而君主是其用益者、代理人、受托人。契约的条件随国别而异,但是无论何处,全民有权力不顾一切反对或维持他们已订立的契约,任何力量都不能改变这一点。当契约已无必要时,人民恢复自然权利,享有完全自由,也可同他们所愿意的任何人以他们喜欢的方式重订新契约。

“三权分立”及“程序合法”原则是实现“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在资产阶级革命及后来的发展过程中,主权在民既可能导致滥用权力,也可能导致无政府主义的混乱。正是针对这两个问题,人们对主权在民契约的实施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三权分立”及“程序合法”原则。

孟德斯鸠是提出三权分立的杰出代表,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明确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它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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