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国家的权利来源于人民
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我国的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是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即人民代表来自人民;
另一方面,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要接受人民的监督。“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是人民代表的义务之一。人民代表来自人民,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亦即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
关于国家权力的起源理论主要有哪些
国家权力的起源理论有三种.
神权论:这种理论停留在封建时期,类似于我国古代或者古希腊、罗马地区.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说:“除了上帝以外,别无权力.”
契约论:卢梭《社会契约论》这种学说的基本观点,就是把国家的产生说成是人们订立契约的结果.代表法典美国1787年宪法.
第三种也就是马克思主义,通过人民行使革命权(利)来解决,推崇公共意志,淡漠个人意志.代表法典:《共产党宣言》。
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什么
总体来说,国家权力实为一种政治权利,贰国家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统治的支配力量,它是所有社会领域中最具权威性、强制性的一种权利,通常把它视为一种强制力,一种暴力,其目的在于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巩固政权、管理公共事务。
国家权力的特点是什么
国家权力是指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统治的支配力量。 国家权力包括以国家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财产权利,还包括旨在服务于公共目标的公权力。
国家权力分工的原理是什么?
国家权力分工(分配)的原理(原则): 1.实现人民主权,保证国家权力的来源始终归属于人民,把国家权力的分配建立在合法和正当的基础之上。美国早期的制宪者主张“人民是权力的惟一合法源泉”和“”原始权威“。乔·萨托利指出:”权力属于人民是建立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的原则。这意味着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只有以某种得以表达的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为实现人民主权原则,以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宪法和法律来分配国家权力是必然和惟一的选择。
2.确保基本人权,使国家权力的分配始终和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保持一致性。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就庄严宣布: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宣言更明白昭示:对人权的无知、忽视或蔑视,是造成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离开尊重和保障人权来讨论所谓国家权力的分配,无异于缘木求鱼。为遵循这一原则,国家权力的分配首先应当保障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得到落实,并切实发展直接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其次要健全权利救济机制,在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遭到他人、社会团体或某个政治机构的侵犯时,能得到完全和有力的救济。为此,将违宪审查的权力分配给专门的或权威的宪法保障机构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3.防止国家权力的集中化,形成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实现法治。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曾主张,宪法在规范各级政府的运作中,应尽可能保持两项原则,一是条文的弹性化,二是避免政治权力的集中化,前者是避免负担修改宪法的高成本,后者是避免缺乏竞争而造成政治独占与经济资源的扭曲配置。为此,必须通过宪法合理配置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元首权、宪法监督权等,确认人民监督、法院独立审判、严格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内容。
4.保障国家治理效能、达至善治的需要。所谓治理,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综合。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使用“治理危机”(crisis governance)一词,此后,治理便被广泛地与运用于政治发展研究中,特别是被用来描述后殖民地和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状况。[6]历来治理是国家机关的主要职能,从各国国家权力的运行实践看,都表现了大权(如体现主权或最高权力的制宪权、立法权、外交权、国防权、元首权等)分配于中央或联邦(有的权力如制宪权由联邦和成员国共享),小权分配、分散于地方。而要达至善治,既要使国家权力的分配体现权、责、能统一和精简效率原则,又要实现中央具有统一的权威与地方具有适宜的自主权、自治权。
除了上述四个主要原则外,各国国家权力分配还呈现如下一些新的发展趋势,如在人民权力和国家机关权力的关系方面,凡公民个人能够自治的事情,国家权力就不应当介入;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方面,凡社会能够自治、自理的事情,国家权力就不应当介入;在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的关系方面,凡地方愿意并且能够解决的事情,中央权力就不宜介入;在上级权力和下级权力的关系方面,凡下级愿意并且能够做好的事情,上级机关权力就不宜介入;在执政党权力与政府权力的关系方面,凡适合政府出面能更好地做到的事情,执政党的领导权就不宜介入等等。
权力来自哪里
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效地建立各种形式的社会关系,并进行各种各样的分工与合作,这些社会关系通常具体表现为相应的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简称为集体)。人们一方面将不断地向这些集体投入一定的价值资源,另一方面将会从这些集体中获得一定的价值利益。
通常的情况下,在一般的集体中,人们所投入的价值资源并不是由所有人来共同进行支配,所产出的价值利益也不是由所有人来共同进行分配,而是由一个人(即领导者)或若干人(即领导集体)按照相应的法律、制度、规章或伦理道德,根本集体的基本意志或利益要求,对投入的价值资源或产出的价值利益进行支配。
为了充分利用集体的各种价值资源,使集体的公共价值资源能够充分代表集体的意志或集体的利益价值观,从而产生最大的价值增长率,就必须推选一些领导能力强、道德品德好、利益相关性强(股份数多)的人来支配这些公共价值资源,并赋予相应份额价值资源支配份额的资格,这种资格就是权力。由此给出权力的本质。
权力源于社会契约的理论及其缺陷
文艺复兴前后兴起的人文主义精神、科学精神使权力来源解释的契约理论得以产生。契约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狄德罗、马克斯·韦伯等,主要内容包括:“国家起源”、“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程序合法”等。
“天赋人权”强调人天生就是平等的。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亚当·斯密则强调:“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其他任何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按照自然自由的制度,君主只有三个应尽的义务……第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
主权在民的思想在启蒙思想家那里发展为系统化的理论体系,卢梭、狄德罗为典型代表。“主权在民” 主要观点包括: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君主、政府官员等只是代表人民履行权力的机构。国家权力来源于平等的人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契约。政权尽管可以在家族中世代继承,由君主个人掌权,但它不是一种私人财产,而是一种公共的财产,因此决不能从人民手中剥夺。它根本上只属于人民,完全为人民所有。不是国家属于君主,而是君主属于国家。政府和公共权威是财产,全民集体是所有主,而君主是其用益者、代理人、受托人。契约的条件随国别而异,但是无论何处,全民有权力不顾一切反对或维持他们已订立的契约,任何力量都不能改变这一点。当契约已无必要时,人民恢复自然权利,享有完全自由,也可同他们所愿意的任何人以他们喜欢的方式重订新契约。
“三权分立”及“程序合法”原则是实现“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在资产阶级革命及后来的发展过程中,主权在民既可能导致滥用权力,也可能导致无政府主义的混乱。正是针对这两个问题,人们对主权在民契约的实施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三权分立”及“程序合法”原则。
孟德斯鸠是提出三权分立的杰出代表,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明确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它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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