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规划培训总结

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督导报告怎么写

乾县2009年上半年免疫规划工作总结

一、 疫苗发放

2009年全年冷链运转7次,共发放疫苗支/丸.糖丸13860丸、普通三联2915支、乙肝3950支、卡介苗405【乡镇】支、流脑2620支、流脑A+C 3656支、二联790支、乙脑5495支、麻腮3110支、麻风2147支、精致三联3554支.

二、 “七苗”报告接种率

1、 2009年1-6月份常规免疫疫苗报告接种率

疫苗名称应种人次数实种人次数报告接种率%

乙肝疫苗53015301100

卡介苗16211621100

脊灰疫苗86758675100

百白破三联疫苗9985998199.9

麻疹疫苗2337233599.9

乙脑疫苗4427440099.3

流脑疫苗9761575899.9

2、七苗调查接种率

县CDC对全县各乡镇管辖内的2006年6月1日——2008年6月30日出生的儿童进行了1次接种率调查,覆盖25个乡镇的30个村,共调查了 208名儿童.调查结果如下:

建证197人,建证率为95%.建卡200人,建卡率为96%.

三、 计划免疫针对的传染病发病情况 :

2009年1-6月份共报告传染病2种9例.其中麻疹报告发病1例,为实验室确诊病例;15岁以下新生儿乙肝报告发病8例(实验室诊断6例、临床诊断2例)

其他计划免疫针对的传染病无报告病例

四、宣传培训

2009年3月24日全世界结核病宣传日、县疾控中心出动20余名同志对结核病宣传及计划免疫相关知识开展宣传和咨询活动,共发放有效问卷100余份,宣传画50余张.

2009年4月20日,县疾控中心制定宣传计划安排、宣传标语及竞赛活动的内容, 2009年4月24日,我中心为了宣传“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知识,采用宣传车、播放免疫规划知识DVD并与新闻媒体合作,提供相关背景资料,并联合广电部门编辑、策划“4.25”宣传专题节目在《健康你、我、他》栏目播放,通过广告、字幕、互联网站短信宣传免疫规划相关知识.另外,在县第一广场设立宣传点,陈列免疫规划知识宣传版面30余块,沿街悬挂横幅8条,并且县领导、局领导亲临现场参与宣传活动,并为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共计发放宣传单5000余份,宣传画200张,接待咨询人员3000多人.本次活动最有特色的是我中心与高庙幼儿园师生及儿童家长进行了免疫规划相关知识竞赛活动,并排练了相关的寓教于乐的文艺节目,并邀请县领导和局领导参加给与指导.

根据中心的实施方案,各乡镇利用黑板报、贴标语、挂横幅、发放宣传

单、设立咨询点等方法进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知识宣传,重点对留守儿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我中心组装了宣传车在各乡镇巡回播放宣传录音.

五、积极开展集中式接种及规范化门诊的建设

2009年元月份峰阳镇、注泔镇开始实行集中式接种试点工作,并着手大力开展门诊建设工作.2009年3月1日,计免科部分同志及实行集中式接种的两个乡镇卫生院(峰阳镇、注泔镇)的院长和防疫专干去咸阳渭城区疾控中心学习集中式接种模式先进的管理经验,对我县实行集中式接种给予了很大的帮助.6月底我县峰阳、注泔卫生院的预防接种规范化门诊已全面建成并正式投入使用中.

六、积极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的全面开展

全县25个乡镇除乾陵、长留、杨汉、铁佛、吴店无信息化编码,王村无电脑外,其余19个乡镇均开展信息化输入工作,临平、薛录、马连、梁山、灵源、新阳完成目标儿童的输入情况外,其余乡镇均在输入进行中,截止6月30日完成05—09年8526名目标儿童的输入工作.

七、脊灰强化工作

根据省......余下全文>>

学习《未成年儿童保护法》的感想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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