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找建筑案例分析,好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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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 建筑设计案例分析
我也是建筑学的,设计课的调研就是在每个设计之前,到场地或相关的建筑进行实地调查,并且从中总结建筑的功能,交通流线,采光,通风,防火,建筑尺寸等,从中发现问题哗个或多个问题,选择你认为最重要几个问题,做出分析,寻求解答方法,或可提出疑问于老师和同学一起探讨,以便在自己设计这个方案时理清思路,抓住重点。 在今后的方案过程中不会出现类似问题 ,如果你做案例分析,那就上网搜搜相关建筑的历史背景,地域特色,与建筑周边的联系,在城市中的影响,功能空间,交通流线,体块形成,文化内涵,细节处理等方面来分析调研吧
求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在某市老城区参与旧城改造建设,投资3亿元,修建一个4星级酒店,2座高档写字楼,6栋宿舍楼,建筑周期为20个月,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乙中标,甲与乙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优良,保证工期,乙可以将宿舍楼分包给其下属分公司施工。乙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工期,将6栋宿舍楼分包给施工能力强、施工整体水平高的下属分公司丙与丁,并签订分包协议书。根据总包合同要求,在分包协议中对工程质量与工期进行了约定。工程根据总包合同工期要求按时开工,在实施过程中,乙保质按期完成了酒店与写字楼的施工任务。丙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因其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将工程转交给了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收取10%的管理费,丁为加快进度,将其中一栋单体宿舍楼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丁施工的宿舍存在质量问题,必须进行整改才能交付使用,给甲带来了损失,丁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乙为第一被告、丁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请结合相关建筑法规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阐述(300-500字)
(1)乙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否合法?
(2)丙、丁的再分包行为如何界定?
(3)这起责任最终应该有哪些主体承担?为什么?
(4)结合此案例谈谈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中的分包制度,需要注意哪些行为规范?
答案:
(1)不合法。丙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丁作为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属违法分包行为。
(2)丁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给甲带来了损失,乙和丁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丁之间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与《建筑法》的规定,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违法分包行为为主要有: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案例分析
1.造价咨询公司应招标人要求,对该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工程费下浮了10% 理由:违规低价中标
2.其余的投标均被宣布为有效,其中有两家投标价高于招标控制价 理由:高于招标控制价也应按废标处理
3.评标委托会经评定招标人A为中标人 理由:应该推荐前三名给招标人确定
4.并直接向A和其他投标人分别发出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书 理由: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5.随后,招标人与A签订了施工合同 理由:未按规定公示无异议的规定时限签订合同
建筑工程事故案例分析
是一份非常好的事故案例集,罗列了梁、板、柱钢筋砼结构事故/地基与基础事故/屋面事故/墙体、施工缝、骨架、装饰事故.
很多都是经典的全国案例(尤其是基坑支护案例)
如珠海祖国广场
工程概况
“祖国广场”位于珠海市拱被关前,基坑深16.2M,采用800MM厚的钢筋混凝土地下连接墙(逆作法)加4层钢支撑支护,2排水泥搅拌桩作止水帷幕。基坑的4个角采用水平支撑(支撑梁同其他支撑)
该场地地质属软弱地层,地下水较丰富。
基坑采用逆作法施工,施工顺序为:往下作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挖土、作钢支撑,循环进行。当做完第四层支撑后,基坑出现严重管涌现象,地下连续墙下部向基坑内位移,墙体部往基坑外位移,使得钢支撑变形过大,最后往上崩出,1998年5月6日下午4时30分,地下连续墙倒塌,致使附近一栋层楼房和一栋层楼房陷入坑中,另一栋也遭破坏,事故现场附近中照片7。经清查,施工人员中有1人小腿骨折,另有4人受轻伤。事故发生后,珠海市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伤员,疏散附近村民。警方即使封锁了部分街道,拱被交通一度受阻。正在广州开会的珠海市委书记梁广大多次打电话了解情况,部署善后工作。5月9日下午2时,现场指挥部组织建委、公安消防等有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进行最后的清理工作。10余名消防队员率先进入陷入坑中的居民楼,搬出所有煤气罐,多名房主获准进入屋内捡出其贵重物品。
里面每个案例都介绍了事故发生原因和处理意见
希望对您有帮助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原告;某大学及受害学生
被告:某建筑公司
案情:2000年4月 ,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与某建筑公司签定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工程的全部费用用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学校不支付预付款.交付只用后如发生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一年后,某大学和建筑公司一起竣工验收后发现工程底层的内承重墙体列缝较多,要求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该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拒绝修复.因学生多要入主,学校暂时接受了公寓安排学生入住.使用7月后公寓底层内承重墙倒塌,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一人残疾.受害者与该大学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该公司以使用不当且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因此学校和受害者起诉法院,请求主持公道
法院组织了专家坚定发现,一楼墙体没有设计基础梁,审查施工图时,审查机关曾提出参考建议,设计单位没采纳.回填土压实系数未达到设计要求,学校在未采取防水措施时在大楼周围6米内种植草坪并漫灌式浇水
关于承重砖,减数公司称,供应单位是学校指定的,公司不该承担责任
对上述案例分析,找出需要讨郸的的问题进行分析。 1、对合同中学生公寓楼“交付使用,如果在6个月内分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约定,此约定不合理。按国家规定,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双方约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由于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大学在支付学生公寓楼的工程款时,可以选择的合理做法有: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扣除修复费用后支付其余工程款。
3.下列关于学生公寓内承重墙体裂缝的修复和费用支出的说法:由大学另行委托其它建筑公司修复,修复费用由大学从原建筑公司的保修全中扣除;由建筑公司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4.关于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问题的处理:拒绝赔偿理由不充分;可以要求关主管部门调解;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事故受害者向大学提出赔偿要还应。由于内承重墙属于主体结构组成部分,该大学应与建筑公司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建筑学案例分析,看图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本工程乙方为施工总承包,但是乙方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丁方是违法行为。
设计、勘察均应该由甲方负责与设计院和勘察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施工单位即乙方没有权力和义务参与相关工作。
由此可见,合同无效。
有没有关于一些比较著名的建筑的案例分析的文档之类的资料? 5分
如果我没猜错的话,你应该是找建筑欣赏课程的作业吧。我当年选了贝聿铭的苏州园林建筑案例。当然我更推荐你选国外的,比如说雅典卫城,圣保罗大教堂,罗浮宫,巴黎圣母院等,都是很不错的案例。
案例分析什么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俗一点说是居住在高层建筑中的业主,对于他自己专有的住宅享有的权利,以及走廊、楼梯、小区绿地和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例如:张三在北京购买了一处住房,他对其购买的房屋享有专有权利,同时对走廊、楼梯、小区绿地等公共设施与其它居住在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
随着我国住房商品化的推行,公民在购房时因资金数额和实际需要的限制,造成一栋房被区分为数个部分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对这种区分的数个部分所有权,我国房产管理部门是准予登记的,这就产生了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例如,一幢楼房的不同楼层或单元为不同的人所购买,各所有人对自己购买的部分享所有权并得到法律确认。同时,同一幢楼房的各个所有人为了保有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又形成了房屋共有关系。因此,当一幢建筑物被区分为数个部分时,其中有专有部分,也有共有部分,这种在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即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一、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是指建筑物中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并作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的部分。
一般认为专有部分的范围应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而有所不同。就内部关系而言,在区分所有权人相互之间对待建筑物维持、管理关系上,专有部分仅包括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的部分;在外部关系上,如买卖、保险、纳税等关系上,专有部分达到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线。因此,各区分所有权人可以自由粉刷墙壁、悬挂物品、铺设地板等,但不得危及墙壁等境界的安全。 区分所有仅的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仍属于不动产,其所有仅的取得和丧失也适用有关房屋所有权的规定。区分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专有部分,并排除他人干涉。
二、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是指供区分所有权人共用,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它的范围包括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分是指楼板、屋面、梁、柱、内外墙体、基础等承重结构和楼梯间、水箱间、走廊、门厅、楼内存车库、院落、共用厨房、共用厕所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共用天线、通讯电缆、暖气干线、供暖锅炉设备及房屋加压水泵设备、房屋消防设施等。各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也可以加以约定。 基于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或建筑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也可以享有专有使用权,如在地下室有专用停车位。
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按其份额享有使用权,并承担管理,及时修缮改良的义务。我国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中对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维修有明文规定,现介绍如下。
异产毗连房屋
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共有的房屋。异产毗连房屋是具有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 凡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按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依下列原则处理: 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抟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共用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1)屋盖的修缮:
A、不上人屋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B、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如为各层所共有,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楼盖的修缮......余下全文>>
建筑事故案例
这些希望用得着:安全事故分析及预防措施一、在脚手架上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案例 某公司制药厂旧厂房维修工地,在外墙窗口抹灰时,脚手架扣件突然断裂,架体横杆塌落,正在作业的二位工人从三楼摔下,1名死亡,1名重伤;
某公司机械厂住宅楼工地,一抹灰工在五层顶贴抹灰用分格条时,脚手板滑脱发生坠落事故,坠落过程中将首层兜网系结点冲开,撞在一层脚手架小横杆上,抢救无效死亡;
某公司玫瑰园小区住宅楼工地,外包队工人在拆除北侧外脚手架时,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进行拆除作业,不慎坠落,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某公司胜利花园3#住宅楼工地,一架子工在翻脚手架板时,从14米高处坠落至地面死亡。
某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海螺型材技改工地,一工人在5米高脚手架上,给横梁用冲击钻打眼时,由于冲击钻后坐力使他后仰,坠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某公司华西新区32#住宅楼工地,一架子工在南部六楼脚手架上作业时,因没戴安全带失控坠落,砸破二层兜网,撞在阳台边沿后,掉在首层兜网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某公司兴安小区3#住宅楼工地,一架子工在四层脚手架上进行拆除作业时,未系安全带,不慎失足坠落地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2点死亡;
某公司检察院侦技楼工地,一架子工在搭设外墙脚手架时,违反操作规定擅自到北立面作业,从13米高处坠落,造成重伤;某建筑工程处福泰小区3#住宅楼工地,一抹灰工在东山墙四层顶位置安装石膏线时,不慎石膏线掉下,砸在脚手架上,将脚手板砸翻,工人顺墙坠落,造成重伤。
二、在脚手架上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
1、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冒险违章作业。一是架子工从事脚手架搭设与拆除时,未按规定正确佩带安全帽和安全带。许多作业人员自恃“艺高人胆大”,嫌麻烦,认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带,只要小心一些就不会出事,由此导致的高处坠落事故时有发生。二是作业人员危险意识差,对可能遇到或发生的危险估计不足,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防护不到位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
2、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建设部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已经于200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范属于强制性标准,在脚手架的设计计算、搭设与拆除、架体结构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但在部分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的现象仍比较普遍,一是脚手架操作层防护不规范;二是密目网、水平兜网系结不牢固,未按规定设置随层兜网和层间网;三是脚手板设置不规范;四是悬挑架等设置不规范,由此导致了多起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
3、脚手架材质不符合要求,使用前未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
4、脚手架搭设与拆除方案不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项目部重视施工现场、忽视安全管理资料的现象比较普遍,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专项施工工程,如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基坑支护、模板工程、临时用电、塔机拆装等,不编制施工方案,或者不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照抄标准、规范,应付检查。安全技术交底仍停留在“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的层次上,缺乏针对性。工程施工中凭个人经验操作,不可避免地存在事故隐患和违反操作规程、技术规范等问题,甚至引发伤亡事故。
5、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在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和在脚手架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大都存在违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问题,但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工长、专职安全员在定期安全检查、平时检查中,均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整改和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三、在脚手架上发生伤亡事故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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