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建设工程中,业主应做哪些工作?

一般来说,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其整个过程包括建设工程的立项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运行阶段。针对其中的四个方面分别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过程中的作用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立项决策阶段

在这一阶段,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投资的管理重点是积极参与项目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要对建设产品的技术来源、市场前景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各方面作深入的调研和正确的评价,编制的投资估算尽可能全面,充分考虑建设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如材料价格上涨等)对工程项目投资的影响,使投资估算真正起到控制项目投资的作用。

二、设计阶段

拟建项目经过决策立项后,设计就成为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的关键。在这一阶段工程项目投资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技术与经济”的相结合上。据分析,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占75%以上,设计的优劣直接影响建设费用的多少和建设工期的长短,直接决定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多少。据统计,技术经济合理的设计,可以降低工程造价5%~10%,甚至可达10%~20%。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做到设计经济合理,设计单位本身应该从内部着手提高设计人员的整体素质,转变经济观念,作为业主方,我认为非常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求改变现阶段普遍存在的设计粗糙的局面。

1.积极推行设计招投标(包括设计方案竞标)。目前,大部分建设单位已经通过设计招投标来选择设计单位,但是有的建设单位为了加快项目的建设进度,给予设计单位的设计时间较短,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设计深度不够,不能适应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需要,尤其不能满足现在实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要求;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在后续的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频繁,给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带来一定的难度。

2.合同约束。严格设计合同条款,不能仅限于标准的设计合同格式,对于设计合同,在经济条款上,应增加设计变更及修改的费用额度限制条款,如设计变更费用超出施工合同价的某一比例(如5%)时,则扣罚一定比例的质保金(设计质保金),而不能只要工程正常了,设计费就可以一分不少地拿到手。

三、招投标阶段

工程项目在设计完成之后,就进入了工程招投标阶段。工程招投标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和施工招投标两个方面。这里仅就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项目投资管理上应注意的问题加以说明:

1.严格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考察。防止施工质量低劣、财务状况差、信誉差的施工单位混入投标单位之列。

2.采用合理低价中标。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合理低价”应做到心中有数,避免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目前,我省正推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我认为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只要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对项目特征说明详尽,不再出现暂定价(也不允许出现暂定价),设计图纸满足施工要求,在施工过程尽可能少地出现设计变更等,就能较好地控制工程项目的造价。

四、施工阶段

在工程施工阶段,由于工程设计已经完成,工程量已完全具体化,并完成了施工招投标工作和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据统计,这一阶段影响工程项目投资的可能性只有5%~10%,节约投资的可能性已经很小,但是,工程投资却主要发生在这一阶段,浪费投资的可能性则很大,因此,建设单位在施......余下全文>>

建设工程业主单位主要工作是什么?

一、 对总包单位的管理

(1)总包单位应经常同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沟通,在工作流程上、质量控质、进度控制上主要参考第三部分。对于工程的其他分包单位的管理原则上由总包单位统一管理,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工程,建设单位给总包单位一定的管理费(具体费用根据分包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总包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在技术质量等方面配合分包单位。

(2)分包单位进场前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资质、施工合同、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合格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

(3)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在技术、质量、进度、协调进行管理,建设单位付给总包单位一定的管理费用,具体价格在总包合同中双方约定。

2、由总包单位分包工程的管理办法:

(1)总包单位分包的工程必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2)总包单位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组织三家以上的分包单位进行招标(选择的分包单位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与,通过开标价格及各家的综合势力最终确定分包单位。

(3)分包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对总包单位的分包工程确认单价,列入总包单位的工程结算中,不参与取费。

(4)分包单位进场前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资质、施工合同、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合格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

(5)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及投资控制负全面责任,并履行保修责任。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随时监督分包工程的履行合同情况,如建设单位拨款到位,而总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款,并影响了工程进度,建设单位有权直接拨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此款从下次总包单位的应付款中扣除。

二、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以监理单位的管理为主,建设单位授予监理“三权”(停工权、复工权、拨款权),监理单位应熟悉图纸及现场情况,并为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负责。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为建设单位节省了资金,建设单位将给予监理单位一定的奖励,奖励额为节省工程资金的20%,奖金在下一次的监理费拨付中一并兑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督监理单位,具体的考核及管理办法见《驻工地监理工作考核细则》,建设单位每月组织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当月表现进行评比、考核。

业主对选择施工企业时会提出哪些方面的要求 5分

一、 项目监理部应具备的基础资料:

1)、监理委托合同(副本)以及评审意见;

2)、监理公司对本建设工程的总监任命书及授权;

3)、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及分工;

4)、已批准的本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

二、 业主应向项目监理部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1)、规划用地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

3)、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4)、建设工程开工证、施工许可证;

5)、规划部门签发的建筑红线验线通知书;

6)、在指定监督机构办理的具体监督业务手续;

7)、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8)、本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及中标价(复印件);

9)、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10)、招标文件、承建单位投标文件等;

11)、水准点、坐标点等原始资料;

1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资料;

13)、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及授权;

14)、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三、 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的资料清单: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注册号(复印件);

2)、国家企业资质证书、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3)、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5)、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6)、工程依法允许分包的,要提供不少于三家分包单位的资质,以便共同研究确定分包单位;同时,应提供分包单位的资质及业绩,以便供有关部门进行研究选择确定。有配属单位的,要提供配属证明文件。

7)、施工单位提供的实验室资质证书(复印件);

8)、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员等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复印件);

9)、特殊作业工人上岗证(复印件);

10)、本工程自审手续齐全、经各部门负责人签认的、有针对性、有特殊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1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开列的施工进度进场的第一批施工机械设备的名称、规格、性能、型号、数量。

12)、建设单位已提供的水准点和坐标点的复核记录;

如果作为一名业主,在选择施工企业时会提出哪些方面的要求

他们肯定考验的是你管理水平和企业的利润问题,一般不会涉及太多技术性问题

在建设工程中,什么是业主方、设计方、承包方、施工方?

拥有建设权的一方为业主方,由业主方委托进行施工设计的一方为设计範,从业主手中承包工程业务的一方为承包方,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为施工方。

建设方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权罚款吗,根据什么

无权罚款,只能责令停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形式。可见,企业不具备罚款的资格,没有罚款的权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三条,甲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如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违背甲乙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关系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六条,合同中这样的罚款条款是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的这种罚款行为不合法的,这些罚款也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施工单位违约的话常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或依约向施工单位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

建筑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处以的罚款吗?

首先,你们可以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沟通,要是工程存在安全方面的隐患,相信施工单位自己也是会整改的,现在甲方一方面要求进度快,又要工程做的好,必然有矛盾,若边生产边整改也是可以的话,不必非要停工。现在施工单位也是很不容易的,互相理解才是和谐,至于罚款不罚款,可以看你们和施工单位订的施工合同,有没有涉及此类问题的条款。

另外工地不是有监理吗,监理可以下发工程停工令,何必你们出面呢,要是工地真的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非要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再强行施工,让上级部门,如质监站,建管处,安监站查实后,再下发停工令,那样对施工单位将会产罚很大的影响,如标化工地评选,甚至影响招投标,施工单位不是傻子,都是有分寸的。

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

建设单位提供几套施工图纸给施工单位有规定吗

这个是设计单位提供的,不是甲方。

通常是8套,也可以向设计单位商量多要两套,但是一般没有超过10套的,毕竟施工蓝图也是要花成本的。设计单位自己一套备份,送审图办一份,消防送审一份,甲方单位留存一份,监理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两份,还有一份是备用,也放在甲方单位,如果有二包还需要找设计单位再要一份。再多的话是要出钱的,当然一套蓝图也没几个钱,但是设计单位不一定会给,所以找设计单位商量是很有必要的,哪怕出点人情也比后来再去找人家出图强的多。因为蓝图交付以后,再出图补图是要单独收费的。

拆除工程由建设单位发包时,应当发包给具备什么条件的施工单位

一句话总结吧,谁实施谁负责。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移交图纸等相关文件的话,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未按相关文件拆除,施工单位负责。其他方面以此类推。

建设单位可以对施工企业罚款吗?

笔者通过实践发现,建设单位罚款几乎成了工程界一个不成文的惯例,但是,这个问题值得探讨:首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因此,有权罚款的机关只能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法》还对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及其罚款的限额和罚款的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其次,《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对唬工企业进行罚款的条款,作为平等关系的合同一方建设单位,也不能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施工企业面临建设单位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