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水土保持方案

矿山项目环评必须要做水土保持方案吗

基本上没有不做的,矿山类项目都不做水土保持方案的话,那其它项目都不做了。再一个,你的提法有些不妥,水土保持方案和环评是两码事,是由两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虽然业务上有联系,但从管理上讲,各管各的,互不相干。环评是环评,水保方案是水保方案,环评管不了水土保持方案。

我是做水保方案的,现在需要弄矿山恢复,有点懵,求助

看来你在做蓝天白云工程,惠及子孙哈。

有必要帮助你。

首先你要确定原矿山性质,采什么矿的,是否重金属之类,如果是,肯定要规划的植被能够吸收该重金属,重点选好植物种类。

其次,要注意方案能预防山体滑坡、泥石流等。

再次,恢复后要能够提供生态效应,如果能结合旅游、观光、娱乐之类,那么恢复工程还能带来效益,做到长久惠民。

仅供参考

水土保持方案。。。 砂场需要做水土保持方案吗??? 水土保持方案要多少面积开始做呀

项目占地面积小于1公顷或挖填土石方小于1万方的需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占地面积大于1公顷或挖填土石方大于1万方的需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一般就3-4万元,报告书5到40万不等,另外各个地方收费不一样。

环评中如何应用水土保持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处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应该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一般而言,建设单位会委托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作为重要生态保护措施之一,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将水土保持方案的核心内容吸收,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分析需要优化或补充的水土保持措施,使建设项目的生态保护措施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能够切实实施。但是,在一些环境影响报告中却一味地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抄袭过来,不做任何分析。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既然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何必在环评报告中一味抄袭呢?而且既然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何必还需在环评报告中设专章描述从水保方案中抄袭来的内容呢?难道环评真的就是大杂烩吗?即使是大杂烩,环评编制人员也应该成为一名好厨师,将这盘菜“烩”好,就象有人所称的“东北烂炖”,总得炖一下,进行适当的主辅料调配,再掌握适当的火候来炖,才能炖出好菜。环评报告如果不加思索、不分青红皂白地乱抄,就不会做好这盘烩菜、炖菜。据说,有人在审查会上要求环评单位照抄水保方案报告,而且要求单独设一章,但这不是官方名文要求,大可不理。一般来说,应该将水土保持方案的核心内容与环评成果结合起来,纳入生态保护措施之中,因为水保实质就是生态保护嘛,大可不必设专章,这样既吸收了水保的核心内容,又精简了环评报告的内容。否则水保方案编制单位就可以告我们侵权的哟。

企业环评验收是否要先做水土保持方案?

这个不一定,但验收之前必须要做三废监测。

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

水保方案服务期从施工工备期开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10年,建设类项目方案服务期至方案设计水平年结束;建设生产类项目方案服务期应结合首采区、初期灰场等的使用年限确定。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哪个部门评审

与项目立项机关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国家发改委立项,水利部评审;如果省自治区发改委立项,水利厅评审,依次类推。但存在如果面积不超过50公顷和土石方挖填总量不超过50万方(两条件缺一不可)的国家级项目,可以委托为省厅审批。参见:《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2005〕24号令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丙级资质可以做多大规模项目的水保方案编制?请具体说明。

简言之就是县一级的项目,土石方量不能超过50万方,占地不能超过50公顷。

水土保持补做方案

您好,我是中哲咨询专业编写水保方案的顾问,根据我们的经验,给您提供一份完整的水保方案大纲。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您成功!

【引言】

《某采石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研究内容包含建设项目建设概况、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水土流失预测结果、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投资效益估算等各部分,详细评估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结果,并提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为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科学可靠的水土保持建议。

【项目简介】

XXXXXX镇上村坑底垅普通建筑石料矿区位于XXX镇南西向,方位253°,直距12.8km处,位于瓯江大桥北端梅岙村的西面,相距约4km,行政区划属XXXXXX镇上村管辖。矿区占地面积5.05hm2,矿区采矿范围平面面积4.12hm2,施工生产、生活、办工等临时占地3.23hm2(为前期开采已建,具有系统的水土保持措施,本方案不考虑此区域,下面章节不重复描述),开采标高+117m~+12m。普通建筑石料矿石资源储量(122b) 1344.8千吨,宕渣113.4千吨,矿体埋藏浅,矿山露天开采。

【某采石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大纲】

第一章 综合说明

1.1 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1.2 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

1.3 方案设计水平

1.4 防治责任范围

1.7 水土保持监测

1.8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1.9 结论与建议

第二章 方案编制依据

2.1 方案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2.2 编制依据

2.2.1 法律法规

2.2.2 部委规章

2.2.3 规范性文件

2.2.4 规范标准

2.2.5 设计文件

2.3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2.4 方案编制指导思想

2.5 编制原则

2.6 方案编制深度和设计水平年

第三章 项目概况

3.1 基本情况

3.2 项目总体布置

3.3 施工总布置

第四章 项目区概况

4.1 项目区环境概况

4.1.1 地质

4.1.2 地形地貌

4.1.3 水文条件

4.1.4 气象

4.1.5 植被

4.1.6 土壤

4.2 社会经济概况

4.2.1 社会经济状况

4.2.2 土地利用现状

4.3 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现状

4.3.1 水土流失现状

4.3.2 水土流失成因

4.3.3 水土保持现状

4.3.4 水土流失危害

第五章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5.1 主体工程制约性因素分析及评价

5.2 主体工程方案比选分析与评价

5.3 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5.4 工程建设与生产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

5.5 结论性意见、要求与建议

第六章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6.1 工程占地

6.2 责任范围确定的依据

6.3 防治责任范围

6.3.1 项目建设区

6.3.2 直接影响区

6.4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

第七章 水土流失预测

7.1 水土流失成因、类型及分布

7.2 水土流失预测范围、单元及时段划分

7.2.1 水土流失预测范围及单元划分

7.2.2 水土流失预测时段划分

7.3 预测内容及方法

7.4 预测参数的确定

7.5 预测结果

7.6 水土流失预测结果综合分析

7.7 水土流失的危害分析与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布设指导性意见

第八章 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余下全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条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部门现行有关规范进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见附件一、二。第六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对特殊性质或持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在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规定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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