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监理应履行的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丹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监理的责任都有哪些啊??
工程监理责任的界定是长久以来困扰监理行业的突出问题,尤其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其他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事故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常常处于一种茫然无措或惶恐不安的被动状态,用听天由命来比喻其此时的处境再恰当不过。本文试图通过工程监理责任边界的研究,以明确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的事故责任。
一、工程监理责任范围
工程监理责任的范围主要应涵盖两个方面:其一必须是涉及工程本身,现场管理有别于工程管理,前者为承包商责任范围,后者为监理责任区间,凡与工程本身无关的责任事故,若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是没有依据的。比如临时建筑、临时用电、搭设脚手架、各种建筑材料的装卸、现场运输设备运行等,因并不构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发生责任事故,也不应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其二,必须涉及工程质量,因为业主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任何监理企业不可能超出业主委托职责之外而产生新的权力和义务。所以,监理企业不仅要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而且还必须对因工程质量事故引发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内的其他事故承担责任。
二、工程监理责任依据
监理企业责任依据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该法明确规定了监理企业对工程实行投资、工期和质量三控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上述两条规定了工程监理的基本依据和揭示了“约定大于法”的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该法规定了工程强制监理招标的范围。与该法配套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低价中标。《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规定不仅明确了监理企业应当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规定了监理企业应当对工程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监理责任的来源主要应通过监理委托合同来体现,目前可以参考的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为业主的所有责任均有可能委托监理企业履行。我们认为监理企业应认真研究和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涉及监理......余下全文>>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第一个职责是在计划管理方面,具体内容是:1、审批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提交的总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2、审批施工单位根据总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4、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终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或做出决定。第二个职责是在质量控制方面,具体内容是:1、向施工单位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施工放样;2、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3、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书,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份工程的施工;4、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采取数字控制;5、按施工程序跟班检查,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份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6、检查施工方法,审查试验路段施工方案和工艺,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7、审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竣工的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向建设单位转报并提交相关报告;参加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第三个职责是工程监理在计量与支付方面,具体内容是:1、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2、按合同规定和建设单位授权,审查、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至上述项目和活动达到要求;3、除非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价格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工程监理在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经计算合理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支付。第四个职责是工程监理在合同管理方面,具体内容是:1、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范围,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并下达变更令。对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较大变更,由监理审查后报建设单位核批;3、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有责任就其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条款审定延长的工期或索赔的款额,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发出通知;4、认真审查施工单位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建议报建设单位核准;5、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 6、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费用;7、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有哪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监理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1、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督促承包商向业主方提交《质量保修书》,其内容为具体保修项目、期限以及有关承诺。
2、工程进入保修阶段,除承包商保留必要的人员外,监理单位也应视情况保留必要的人员,最好是参加过前一阶段监理工作并熟悉情况的人员。
3.监理要与业主方密切联系,关注工程使用状况是否正常,随时听取用户意见,同时与承包商保持联系。
4、在工程保修期将到期的前1—2个月,由监理组织业主方以及承包商共同对工程进行全面目测检查。
5、监理对用户反馈的意见和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并确定质量缺陷的事实和责任。比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应由监理人员组织业主、设计单位和承包商共同研究确定原因,关键是要确定该工程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6、如发现质量问题,监理及时发出《工程维修通知书》,要求承包商在接到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派人进行维修。比较重大的质量缺陷,如基础不均匀沉降和屋面、地下室渗漏等质量问题,要求责任方提出缺陷的处理方案,经过监理、设计、业主方共同审批后,由监理人员监督实施处理。
7、承包商若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维修,监理人员应书面通知业主,按合同可由业主委托其他承包商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依据施工合同规定在质量保修保证金中扣除。
8、保修期满后,监理方还应协助业主方完成保修金的结算和支付审批工作,同时完成监理费用的结算工作。
这个是监理公司的职责,你要是想了解更多可以上一些工程监理论坛job2299看下了
监理责任究竟怎样界定?
简介:监理责任的界定是实践中很难把握的问题。处理不好常会走向两种极端,要么什么责任都往监理身上推,要么监理什么责任都不承担。客观地评价,前一种现象目前似乎更为普遍。这其实对监理并不公平,也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由此,业内常常发生这样的疑问—— 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以来,在很多情况下,加大了监理的责任,这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对监理的期待和希望,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对监理责任的一种模糊认识。笔者认为,一味地扩大监理责任,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公正的。那么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责任构成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关键字:监理责任 界定监理归责的基本原则是法定《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监理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一是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二是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三是监理人员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四是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而从事该项工程监理的行为。这四种行为无疑是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当然,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责任。监理责任的一般形式是过错我们说监理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故意和过失。从法律上讲,故意或过失都构成过错。故意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放纵或追求行为结果的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而过失行为则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故意行为的直接原因比较单一,一般是为了追求非法利益。而过失行为的情况则比较复杂,既有可能是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不执行监理规范的行为引起的,也有可能是监理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低下造成的。还可能有其他因素,如费用因素、业主因素等。之所以说监理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是因为对监理不易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因为监理不仅在权力上是来自业主的授权,而且监理的费用也来自于业主,因此监理的权力实际上是十分有限的。在多数情况下监理往往受制于业主,如果遇到不开明的业主,这种权力往往处于架空状态,所以说,监理责任的承担应当与其权力相一致,即应当符合权责一致的原则。监理责任的实质是补充责任把监理责任作为一种补充责任,是相对于施工责任而言的。因为除了在设计极不合理、地勘资料严重失实的情况之外,施工责任始终是主要责任,这是“谁施工谁负责”原则的具体体现。在任何情况下,因为施工原因而导致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都是难辞其咎的,应当负主要责任,而其他责任因素则只能是一种补充责任。因此,即使是监理的过失没有发现质量问题,而造成质量事故,监理所承担的责任也只是一种补充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国家对监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规定远小于施工单位,甲乙丙***监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与施工企业相比,相差甚大。在我国,注册资本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大小的一个重要体现,正是因为监理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所以国家对监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规定才远小于施工企业。还有,从利润总额来分析,正常情况下,施工企业的利润总额要远大于监理企业。我们以一个1000万元的工程为例,在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以前,施工企业的法定最低利润为3%,而监理费的收费比例为2%。两者的差距可见一斑。现代社会讲究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如果一个权利相对较小的主体承担了相对较大的责任,那么这一原则就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再有,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关赔偿责任的条款中也规定了......余下全文>>
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是什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是: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憨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有哪些
工程监理责任的范围主要应涵盖两个方面:其一必须是涉及工程本身,现场管理有别于工程管理,前者为承包商责任范围,后者为监理责任区间,凡与工程本身无关的责任事故,若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是没有依据的。比如临时建筑、临时用电、搭设脚手架、各种建筑材料的装卸、现场运输设备运行等,因并不构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发生责任事故,也不应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其二,必须涉及工程质量,因为业主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任何监理企业不可能超出业主委托职责之外而产生新的权力和义务。所以,监理企业不仅要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而且还必须对因工程质量事故引发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内的其他事故承担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1、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业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关系限制性规定,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理的依据和监理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权力方面的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方式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主要包括哪些
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可归纳为如下六个方面:
(1)行为责任风险。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随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3)技术资源风险。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某些工程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另外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4)管理风险〔明确的管理目标、合埋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与监理机构之间缺乏管理约束机制。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的是总监,其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而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即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监理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程度。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如果总监不能在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5)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应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当大的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的人士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为业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询性的,是代表业主方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推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是起到积极作用的,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来担保工程不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