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物业管理条例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物业管理都有哪些法律法规
《房屋维修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注册物业管理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业主大会规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财务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与物业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招投标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物业管理师暂行规定》《业主大会规程》《业主临时公约》《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房地产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等
物业管理中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文件
首先是业主公约。业主公约是小区全体业主的明示承诺,并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是全体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守则。这是基础性的文件,业主公约由业主大会负责制定,经全体业主讨论通过并签字生效。主要规定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事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承担的责任。 其次是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章程。是规范业主委员会行为的原则性文件,主要包括业主委员会的宗旨、组织机构、成员的选举方式及任期、主要职责权利、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制度等。 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还有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的依据,主要包括:双方的名称、委托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权限、物业收费的种类和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期限、解约条件、违约责任等。 还有一类重要的法律文件就是物业管理公约,也称住用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承诺共同遵守的行为守则,是对业主和物业公司权利义务的总规定。主要包括:物业公司的名称,所管理的物业及范围;业主名称和其物业位置;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种类;各种物业收费的标准,缴费的时间;业主的权利义务;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违反公约的责任;发生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对于实际生活中公约往往由物业公司一方制订、常出现不公平条款的情形,业主可通过自己的权力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出。如果物业公司拒不修改,不公平条款是得不到法律承认的。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就是关于取回权的原则性规定理手段,它把商业事务的综合分析和处理密切结合起来,整个商业过程通过计算机自动处理,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保持币值的基本稳定,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转,为国家经济不需要使用传统的纸面单但是,和国外破产法相比
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有哪些?
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当地一些物业管理法规(包括红头文件)
关于物业费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
1、国家关于物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修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施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发布)、《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2004年7月19日发布)、《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07年9月10日发布)。以及各地方对物业收费的具体规定等。
2、物业费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在住户刚刚入住的时候,除了物业管理费之外,确实需要收取垃圾清运费,这笔费用是物业公司替环卫部门代收的,主要用于房屋装修时礌筑垃圾的清运等。但是这种收费情况仅限于新房刚刚入主时。以后住户只需交纳物业费就可以了,物业管理费的组成部分已经包含了卫生清洁费用。
楼道公用照明费不包含在物业费中,这部分费用是交纳给供电部门的电费,楼道属于共用部位,因此这部分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分摊。
对讲系统维护费已经包含在物业费中了,其属于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因此业主交纳物业费后,不再交纳该费用。
3、对讲机的费用属于设备费用,不属于物业费,因此您应该交纳。
国家关于物业费收取的相关法律法规
1、国家关于物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修订)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施行)
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发布)
4、《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2004年7月19日发布)
5、《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07年9月10日发布)
6、《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7、《关于调整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标准》
法律规定小区物业需要履行哪些责任与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有如下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余下全文>>
与物业工作相关的全部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
合同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还没完,这些是比较常用的。。。
前面带黑点的是最常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