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各项规章制度 5分
事在人为 时代在进步 人类的规章制度也会适应民心向前发展 所以 制度也不一定稜样 入乡随俗 到了那就去了解那
国务院的寺庙用地规定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严禁新建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确需新建的,也应本着严格控制用地规模的原则,优先利用原址翻建、改建、扩建,尽量使用废弃地或闲置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如果是开发旅游景区,根据《物权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因此,要根据不同类型缴纳相应的费用,不会是免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宗教管理条例》新建寺庙有什么规定
直接查此条例
寺庙如何办手续
你好请参考以下的厦门寺院建设和管理制度 ,虽然是某一城市的制度但是在其他地区也是大同小异
厦门市佛教协会关于厦门市佛教寺院的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寺院建设管理,提高寺院建设的质量保证寺院建筑安全,做好寺院建设服务工作,明确寺院的权属和管理工作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建设管理范围包括新建、重建、迁建、翻建、改扩建以及结构性重大修建项目。所指的寺院权属关系包括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寺院管理权。 第三条 寺院房地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为社会所有,由佛教协会登记。其产权证及建设设计图纸、批准文件、设计建设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等原件档案由佛教协会负责保存。寺院可根据管理的需要保存复印件和其余有关资料。 第四条 寺院管理组织拥有寺院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也负有管理维护寺院建筑和筹资建设寺院的义务。市佛教协会对寺院建设管理负有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职能 。 第五条 市佛教协会和寺院均不得自行对寺院建筑进行转让、出售和抵押等处分,寺院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 寺院建设方案由寺院管理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申请程序先向市佛教协会报告,市佛教协会要做好把关和指导工作,经组织有关人员论证和会务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佛教协会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建设申请,申请具体工作以寺院为主,佛教协会协助,所产生的费用由寺院(建设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 凡属寺院建设涉及到重要结构安全的项目,皆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能承担建筑设计责任的设计单位,并办理正式委托手续(由个人设计的,应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重大的新建改建项目有条件的应采用设计单位招投(议)标方式。 第八条 凡是寺院重要建设项目,寺院在向市佛教协会提出报告之前,市佛教协会向寺院登记机关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应分别召开论证会,组织寺院民主管理组织和有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专业人士参与。市佛教协会把关指导论证的主要内容着重在资格审查、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建筑布局、寺院定位、建筑品位、功能设计、内外协调、环境保护、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十个方面。讨论必须记录在案,以供查阅。 第九条 佛教寺院建设的申请首先应办理行业主管的前置申请之后才向土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即经宗教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向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手续先由寺院向市佛教协会提出,经同意后由市佛教协会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的关系向区或市宗教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 第十条 市佛教协会向寺院登记机关提出寺院建设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明确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属、建设用途、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功能布局、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申请理事、请求事项等。同时应附上相关论证说明材料、初步设计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 第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获得土地、规划、建设许可证后,寺院应征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情况下举行内部议标或公开招标,参加议标或招标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有符合项目要求的资质。招议标工作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合法。市佛教协会应加强对招议标工作的指导,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招投标方案帮助审核。 第十二条 必要时,寺院应选择有相关资质的建筑监理单位负责对建筑施工的质量监理,聘用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施工管理。寺院建设所用建筑材料应采购合格产品,消防安全器材应在指定的相关专业机构采购。寺院要保存和建立完整档案,包括建筑申请建设图文资料、现场施工管理登记资料、建筑材料消防安全器材产品合格证书、工程验收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寺院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余下全文>>
寺庙信众烧香安全管理办法
还是多宣传为主吧
建筑寺庙需要哪些手续和要求?
首先,您是出家人吗?如果是在家居士的话,最好请僧团主持兴建一事,因为十方供养皆为四众弟子虔诚布施,祈望为自己种福田的,出家师从本师释迦牟尼佛一脉相承,披法衣,受大戒,弃爱舍欲,担得起怖魔之号,所以可以消受供养。寻常居士,如果有意的消耗了供养,这可不是小事。而且在家居士发起兴建,容易惹讥嫌。几位居士发心建座寺院,造福一方,本是好事情,如果无僧相主持,恐怕会令社会上有些不好的传言,也是徒增他人口业。
如果您是出家师,弟子随喜您的弘法发心,下面是管理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2 号《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已于 2005 年 4 月 14 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叶小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第四条 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 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 ;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六) 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余下全文>>
关于依法加强和改进我县佛教开放寺院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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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如何登记发证
您说的大概是皈依证吧。
现在一般寺庙每月都会定期举行一到两次皈依仪式,譬如说每月第一个星期天啦,仪式前报名,会做个简单的登记,并依照所在寺庙的传承顺序,给皈依者取个法名,仪式当天供养一点香火钱和工本费,一般几十到一百多不等,以成都文殊院为例,是供养三十元,然后参加皈依仪式,仪式后有时会请上人——也就是你名义上的师傅开示,然后发给皈依证和誓言物,哗此你就是一名正式皈依的佛教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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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法物流通处”和“新华书店”去看看
寺庙管理系统有哪些
寺,专指佛教寺院;庙,一般指道教庙观及民间信仰中的神殿之类。两个字连在一起,一般指法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总体而言,国家于2004年通过了《宗教事务条例》,从根本上加强和改善了对宗教的管理。下面以佛教寺院为例,说明佛教界以及国家对寺院是如何管理的。
明确定位寺院的基本功能:概而言之,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明确寺院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保持清净庄严,道风纯正,通过开展法务活动,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使佛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促进四个文明建设。
明确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1993年10月,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对佛教的寺院管理体制、组织构架、领导机制以及僧众修持与法务活动、收徒传戒与僧团管理、生产自养事业与佛事布施收入、文物保护与外事接待等等都进行了规范,是全国佛教管理的纲领性指导文件。
明确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由于藏传佛教的特殊性,2010年9月3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王作安局长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颁布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于2010年11月1日实施。这个办法的实施,是保障广大藏族群众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体现。
如果是问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咨询软件开发商,也可以与其他寺院联系。一般情况下,只有大寺院才有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按各地佛协的要求,普通的重点寺院均须配备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但条件不成熟的,并不强制配备。实际上,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先管好人和钱、再逐步加强法务管理的步骤加强寺庙的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