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房管理制度
医院药房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医院药房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人员管理
一、人员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建立个人档案,包含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二、健康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学习制度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章 药品管理
一、药品的购进与验收
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二、药品的保管
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在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 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
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三、药品的调配
进行药品调配的人员必须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相关资格。
调配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必须凭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药品发放应当遵循“先产先出”、 “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调配、拆零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调配、拆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并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应当做好详细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处方。
四、中药饮片的管理
从事中药饮片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配和质量管理,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余下全文>>
药房的制度管理
药房工作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了药房管理工作的成功与否,药房工作是医院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工作过程中要明确药剂人员在未来医院发展中的职责:药剂人员在未来医院发展中的职责不仅仅是配方发药,更重要的是给患者提供各种各样高附加值的专业服务,因此各级医院领导要高度重视药师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同时应当提高药剂人员的业务能力:药剂人员具备高素质的业务能力是做好药房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药剂人员一定要熟悉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对业务要精通熟练。这就要求注重药剂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促进药师队伍由文凭终身向终身教育转变,提高药师队伍素质。鼓励现有药学人员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来引导药师业务知识结构的改进,促进知识的积累和业务水平的提高,还可以通过药学进修、活跃学术气氛、开展专题讲座等方法,加强药学人员自身继续教育、更新知识。另外还要提高药剂人员思想素质。药剂人员思想素质是做好医院药房窗口的重要环节。药房工作人员通过窗口为患者服务,通过一次次药品的传递能使患者感到到了医院就像到了自己的家。这样不仅给患者带来精神上的安慰和战胜疾病的信心,还能使患者通过窗口看到医院整体形象并在社会上广泛传播。这样,就需要加强药房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思想素质,使之树立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 (1)统一管理:将医院的所有药品和从药人员均纳入药剂科的管理,保证规范药房制度在医院的全面实施,使得药房工作能全面配合医院的整体工作,全面体现药房在整个医院工作中的重要性。(2)专人负责:尽管药事管理委员会要全面负责,但是仍应直接明确药品质量管理的责任人并制订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主要有:药剂科主任、药房组长、药库采购人员、药库保管员、药品调剂人员岗位职责等,以使药房所有人员均明确各自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3)规范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与养护、出库复核制度;特殊药品和贵重药品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事故及差错处理和报告制度,药品质量信息收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退货药品管理制度,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药房奖惩制度等。从制度上保证医院药房的规范化和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并定期对操作和记录规范化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考核。 药房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优点:网络化管理使药房中各药品库存数量、规格、单位、价格与计算机的记录相一致,加强了药品管理和经济核算。按计算机程序输入药品信息,实行帐、物两条线流水作业,帐物平行移动,方便了医院药品管理和医务人员用药,杜绝了药品的浪费和损失,也避免了帐、物不符的不正常现象。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在门诊计价收费和药房的运作中充分发挥了其简捷快速、易于操作的特点,有效解决了门诊药房与收费的信息疏通工作。工作模式科学、简便、规范,既保证了门诊用药,又提高了工作效率。因此,对于网络信息管理,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专业技术培训,使计算机操作制度化、规范化。在药房管理的过程中恰当地运用高科技,从根本上实现了药师职能的转变。计算机网络提供药品咨询系统,配有药品手册、新药特药介绍、药物相互作用、药品不良反应、临床与药物等方面的软件,不仅可以协助医师选择正确的药品及用量,而且可以及时回答患者的咨询。
医院药剂科的管理制度有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
(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第八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第九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第十条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第十二条 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第十三条 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余下全文>>
《药品管理法》中对医疗机构药剂管理有哪些规定? 70分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 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 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 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院药学的药品管理原则
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采取严格管理措施的必要性,世界各国普遍实现了药品立法,以法管药。在我国,《药品管理法》于1987年7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药品管理法规。使我国进入以法管药的法制化的阶段。通常把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称为药政管理,或为药事管理,是国家医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能,也是医院管理者,药学部(科)的重要管理职能。尤其在当前,只靠医院外部监督是不够的,医院内部的药品监督更为重要。药事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一)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 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物质基础,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是药事管理工作的宗旨,也是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因此,必须以神经效益为最高准则。(二)质量第一的原则 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最大限度地保证药品质量,质量是一个严肃的原则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药品质量,必须实行包括国家、地方、医院、生产、经营各个部门联合协作的全面的监督管理。(三)法制化与科学化高度统一的原则 随着社会政治的法制化,药品管理也必须立法,但药品听监督管理,必须依靠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现代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从一定意义上讲,《药品管理法》是把对药品的严格的科学监督管理手段予以法律化。法律监督和科学技术相结合使药品质量有了可靠的保证。(四)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为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了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专业的药品监督管理。在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设立药品质检科(或室),开展自检活动。同时还设立群众性的药品质量监督,聘请专、兼职监督员、检查员,开展监督工作。这种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正在发挥并将继续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我院几年来,坚持在药学人员、医护人员中设立兼职药品监督员,负责药品质量和不良反应的监督、监测、登记、报告工作,为安全用药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第八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第九条 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也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第十条 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医疗机构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有特殊存放要求的,应当配备相应设备。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 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余下全文>>
医院药品招回制度
下列情况发生的必须召回药品�
1
药品调配、发放错误�
2
已证实或高度怀疑药品被污染�
3
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现或患者投诉并证实为不合格药品�
4
已过期失效的药品�
5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质量不合格药品�假药、劣药或要求
召回的药品�
6
生产商、供应商主动要求召回的药品。
二、药品召回与处理程序�
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步骤的处理。
1
查找处方、病历�找到用药患者�通知其停止用药�并取回药
品�必要时退回药品费用。
2
药剂科派人去临床科室察看情况�并封存该药品。
3
确定为不良反应的按不良反应报告程序及时上报。
4
各病区、各药房的药品退回药库�妥善保管于指定场所。
5
通过计算机程序在全院范围内暂停使用该药品。
6
药库与药品供应商联系退药事宜。
药房中设备仪器以及设施的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门诊药房是医院面对患者重要的窗口,其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患者利益和医院的整体形象。6s管理由日本企业的“5s管理”扩展而来,是现代企业和单位行之有效的现场管理理念和方法,其本质是一种执行力的管理文化,强调纪律性,能为管理活动提供优质的管理平台。围绕一切以患者为中心的主题,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在门诊药房推行“6S管理”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质量,使工作环境整洁有序。
1、概述
6s管理是指对生产现场各生产要素所处的状态不断进行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安全(safetv)、清洁(Seiketsu)及提升人员素养(shitsuke)的活动。6s管理是企业现场各项管理的基础活动,它有助于消除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类不良现象。6S管理(www.chinatpm.net)在推行过程中,通过开展整理、整顿、清扫、安全等基本活动,使之成为制度性的清洁,最终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
6S管理是环境与行为建设的国际性管理文化,能有效解决工作场所凌乱、无序的状况,有效提升个人行动能力与素质,从而提升工作效率,达到有效提升团队业绩的目的。在门诊药房推行6S管理,可以实现患者的用药安全、方便、快速、有效。
2、实施方法
整理
根据工作区药品放置位置及窗1:3的布局特点,将常备药品和必备药品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方,标识清楚;根据门诊用药特点,将使用频率低、非急救药品放置在不便拿取的区域,分类摆放;并根据本科室不同药物的日常用量,制定出不同药品的周转基数。
其整理的总原则是尽量方便工作人员取放药品,便于管理,降低保存和管理难度,为病房药品的有效管理创造了条件。更衣室、库房物品放置做到整齐、规范、有序。
整顿
整顿的基本思路是根据药品的类别进行分类放置,并建立相应的规则或制度:
(1)将抢救药品放置在拿取方便的位置,并设计醒目标识,指定专人管理;定点放置,各药品标签清楚,用后及时补充;定期清理,班班交接,确保应急使用。
(2)对本药房使用频率高又无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放在取用最方便的位置;根据药房货架高度和人体结构特点,将常用药定位放置在离地面约1 m的三、四、五这三层(共七层);另一些使用频率低的药品放在六、七层;较少使用的药品放置在一、二层;这样安排,可方便工作,提高效率且降低劳动强度。
(3)法制化管理管制类药品,设立专柜,由专人管理;严格按药品贮藏要求保管,建立严格的毒、麻药品使用登记制度;对不能用或残余的毒麻药品实行集中销毁,对毒、麻药品的交接实行登记制度;对注射用毒麻药品(如哌替啶等)须凭处方及空安瓿到药房换取;实行药品、钥匙班班交接,确保账物相符。
(4)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特殊管理,针对有特殊保管要求的药品,为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严格按要求保管药品;对所有药品采取“领新用旧”原则,并按效期先后顺序放置,将效期近的药用完后再放入效期远的药品。
(5)标识醒目,所有药品都粘贴标签,醒目地标明药名、规格、单位、剂量、批号、有效期;对一些外形标识相似、不易区分的药品,用不同的颜色加以提示;对病房内有基数的药品,用报警形式提醒,即当工作人员取用某种药品时,其数量少于保存药品基数时插上红色警告卡,提醒相关人员及时补足各类药品的循环基数(特别是抢救药品)。通过对药品实行分类管理,使药品的放置一目了然。清晰......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