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物业服务公司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业主大会可以对物业服务公司用房的分配做出规范.

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公司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都是业主所有的.

面积要符合当地的规定

如果物业用房面积不足的,应该继续向建设单位追索.具体还要参考房屋的规划用途.

业主耿家刘生敏提供解答

参考资料:www.yzwyh.org

小区内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如何确定

小区内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是在建设规划时配好的,一般跟物业用房放在一起的,属于公共配套用房。

有哪些开发应提供小区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办公室法规?如题 谢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 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前条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业主有权查询。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气计量器具。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余下全文>>

开发公司向物业公司业委会提供办公场所有何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单位有义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一定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一般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 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物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成套房屋,具备水、电、供热等条件。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 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对建设单位做出处理决定。业主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追究建设单位没有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任,要求提供办公用房,或支付钱款,自行购买办公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中包括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吗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有:

(1)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2)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3)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4)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从这一点上来看物业用房应该包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具体的要看当时建设单位设计图纸。

物业不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不提供办公用房

概念不对,办公用房不可能物业提供。物业管理公司一般不拥有所管理物业的产权。其办公用房一般是租的。业主委员会也可以租用。既然成立业委会,如果物业公司不配合,可以在合同期满后,重新选择新的管理公司。

物业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吗?有相关的规定吗?

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项目档案资料保存,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条,应当审查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新建住宅物业,包括客服接待、位置、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指标、房号)、人员值班备勤,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工具物料存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应当核查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

业主委员会用房面积的标准

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公司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具体怎么分配,应该没有相关法律条文,需要协商解决

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是否可以增补规划

可以申请增建,但是费用只能由全体业主公摊了。如果业主反对交纳这个费用,咋办?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委会用房开发商移交问题....

一般开发商都是把业委会用房先移交给物业公司代管。由物业公司再移交给业委会使用。

业委会用房属于公共设施,其房屋面积已经公摊到居民住房之中了,所以业委会用房没有房产证明。因此也没有过多的移交手续。双方签署一个移交协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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