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发票有效期

2016.5.1以后增值税专票认证最长期限

增值税专 票认证最长期限,仍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 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发票有效期是多久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有效期是多长?

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储抵扣进项税额。文件提醒,上述规定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对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来规定执行,还是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规定来执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以及抵扣期限

你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如果企业清算、注销,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发票开出后,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增值税发票开出后,没有有效期,永远有效。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抵扣必须要180天内认证抵扣,否则不能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为180天,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后180内必须认证。没有抵扣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在认证期限内按时认证以后,进项税额可以无限期留抵。

为什么要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期

一个月可以多次认证的。90天是国家税务总局定的,且是软件控制的,基层税务机关没有权限。定一个有效期限是是为了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比对用,也就是为了开票的存根联与发票抵扣联通过网络进行对比。如果时间长了,服务器存不下,量多了比对时间会长,或出差错。

补允:月内可以多次认证(一张发票只能一次),你的情况可能是操作上有问题或是扫描仪不好(发票不能有皱折)。实际上可以选择用手工录入认证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的有效期为多少天

可以长期,但在180天内必须认证,如果超过180天已认证但未抵扣,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就可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发票开出后抵扣有效期是多久

增值税专用发 票,开出180天后不能认证抵扣。 认证当月要申报抵扣,当月不申报的,视同放弃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是3个月对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是3个月对吗?——不对。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统一改为180天.

从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由90日延长至180日攻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通知》),作出了上述调整。

据了解,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东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东莞国税报税的一般纳税人出现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无法抵扣的案例也不在少数,部分购销双方由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接上存在滞后的问题,使得购货方在发票认证时出现超期的现象。

“将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认证期限由90日延长至180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整个抵扣链条的连贯性,不仅使纳税人有充裕的时间进行申报抵扣,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所以这一改变对于纳税人而言,是一个利好政策。”该负责人称。

《通知》中除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外,还明确了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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