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隔离制度

什么是幼儿园的隔离制度主要包括的基本措施之一

幼儿园传染病隔离措施

为有效预防传染病在幼儿园范围的发生和传播,尽早切断传染病的传染途径,减低在园幼儿感染传染性疾病的几率,幼儿园保育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家长应明确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执行“传染病预防和隔离制度”,有效预防传染病在幼儿园范围的发生和传播。

一、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儿童,在传染期内需进行隔离治疗,不能参加正常的幼儿园集体生活;

经医院正规治疗病情好转,隔离期满并经医院复查和证明不再具有传染性,方可恢复如愿正常的集体。

二、各班教师应认真执行“晨检制度”,全面细致的了解儿童的健康状况,在晨检中发现儿童可能患有某种会发生传染的疾病(如水痘,风疹,腮腺炎,麻疹,流感,痢疾,肝炎和手足口综合症)应及时劝说家长带孩子到医院进行诊断。一旦确诊,应立即执行隔离制度,避免传染性疾病在幼儿园的进一步传播。

三、家长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把儿童生病,吃药的情况告知保健人员和教师;当发现儿童已患有传染性疾病,应主动将情况告知幼儿园,积极配合幼儿园严格执行隔离治疗制度,避免传染性在幼儿园的蔓延和传播。

幼儿园管理制度有哪些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幼儿园全部管理制度

加强师德教育,使教工牢固树立一切为了孩子的教育观和儿童观,乐意为幼教事业作贡献。

晨检制度

为防止传染病患儿进入幼儿园及幼儿把不安全的物品带入园,我园应坚持每天进行晨检工作,要求为:一摸、二看、三问、四查:

一摸:摸摸幼儿额头看有无发热。

二看:看幼儿精神状态好不好,有无疲倦或不适面容,看皮肤有无皮疹、肿块,这是发现并隔离水痘、腮腺炎患儿非常关键的步骤。

三问:问问幼儿在家中的健康情况,有无不适以便在园中观察,如发现问题可细问其有无发执、咳嗽、呕吐、腹泻等症状,在家的睡眠、饮食、大小便情况。

四查:对疑似患病的幼儿进行体格检查协助诊断。检查有无携带易造成外伤的物品、器械入园,最好不要让幼儿自带食品入园。

晨检过程中,班主任教师应注意亲自把关,对普通的感冒、消化不良、皮炎等带药入园的幼儿要进行登记并管理。注意发现幼儿的问题,及时请保健医生复检,应正确对待晨检工作。

全日观察制度

教师应对入园幼儿进行全日观察,处理在园幼儿的健康相关问题,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具体工作如下:

1、 对带药入园的患儿,应检查其服药情况、在园活动情况及病情变化情况,以便离园时知道家长,并做好观察记录。

2、 对在园幼儿应观察其有无健康问题。

(1) 看幼儿的精神状态、面容,必要时测量体温。

(2) 观察幼儿的情绪、食欲、大小便情况,注意有无异常情况。

(3) 观察幼儿的活动情况是否正常。

(4) 注意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在园中如果发生摔、碰、划破皮肤等事故应及时处理,离园时必须告知家长,并做记录。

3、 离园时应与家长做好交接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卫生、安全宣传。

对全日观察中有发现问题的幼儿,或带药入园者,离园时教师应告及时告知家长幼儿在园中的表现、病情的变化情况,提出合理的卫生保健指导和建议。

幼儿园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1、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幼儿园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

2、幼儿园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应重视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应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监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日人员除做好园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幼儿园行政、“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以保护幼儿、家长和教职工安全。

4、开学前后,教师要组织家长会,提请家长、幼儿注意交通等各项安全。

5、建立幼儿园突发事件职工救护队,高度警觉周边环境安全工作。

幼儿园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幼儿园多功能室、游戏场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

2、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和场地安全,没有电工在场不要私拉乱接电源。幼儿园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组织安全员定期检查场地安全和游乐设施安全。

3、开展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4、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

5、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

幼儿园班级教育活动教学安全制度

1、班级教育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2、班级保教人员必须按照“幼儿园一日工作规范”要求来操作,长期、经常性地对幼儿进行常规安全教育,文明说话、文明做事、文明交往,每个活动前提出活动要求,活动后有小结,活动前后清点人数,以......余下全文>>

幼儿园管理制度有什么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管理及对学龄前幼儿的保育和教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幼儿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规划、卫生、物价、财政、劳动、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妇联、工会等组织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对在幼儿教育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举办和审批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办好实验幼儿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办好中心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举办幼儿园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设备购置资,由同级财政拨款;经常性经费由财政予以补贴。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举办或捐资举办幼儿园。   鼓励举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或在幼儿园内附设残疾幼儿班。   第六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培养目标;   (三)有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园舍和设施;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保教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市区内举办幼儿园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在县(市)举办幼儿园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   (一)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三)拟任园长、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拟办幼儿园的场地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的经费来源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合格证明和消毒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予抚登记注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境外组织、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联合举办幼儿园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批。   第八条 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或因故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前三个月内到登记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终止登记手续。   第九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农村村镇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幼儿园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幼儿园。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其他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园舍采光的建筑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 新建、扩建幼儿园的,按照中小学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向幼儿园收取的供气、供水、供电、供热等费用,按照居民使用标准执行。

编辑本段第三章 教职工任职资格与待遇

第十一条幼儿园园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   (二)有五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验;   (三)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幼儿园的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医务人员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余下全文>>

我国幼儿园实行的是什么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六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七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 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 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

小班(3至4周岁)25人,

中班(4至5周岁)30人,

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

混合班30人。

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注: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 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要培养幼 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余下全文>>

女儿是中班的,隔壁大班又一个孩子得了手足口病,幼儿园立即采取隔离措施,但是好多个家长都帮她家的孩子

没事的,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