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条 20分
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执行。
理由:按照新法优于埂法的原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8号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3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二○一○年一月十九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1,它这个不行,它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2,它是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
根据《中华绩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经商财政部同意,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十六日
3,前面的是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规范,后面的是全国人大的正式立法,效力差太多了;同样的效力也要按时间去比较,所以,《办法》只要与法律不一致就没有效力了。
比如:它规定1-5倍,劳动者合同法规定的是2倍,它就没有用了。
这个规定一看就不是懂法人写的,这种规定1-5倍的写法上看,适用于处罚罚款类,不适用于补偿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介绍
劳动部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目前已经废止,废止理由: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余下全文>>
管理暂行办法中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作者姓名】国家法室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法工委
【发表日期】 03-DEC-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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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学理论上,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划分,大体可分为四类:
一是警告等申诫罚;
二是罚款、没收非法财产等财产罚;
三是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等行为罚,也有称能力罚的;
四是涉及人身权利的人身自由罚,如行政拘留等。这些行政处罚的性质不同,因此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
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今后,我国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就仅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这六大类行政处罚,也就
是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制定有关行政管理的规定中只能设定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这些行政处罚,不可以规定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
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什么种类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在总则中有一条原则的规定,就是给什么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
我们在设定行政处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都要注意遵循这个原则。给什么种类的行政处罚,给多重的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还有几点需要说明:
第一,关于责令改正。最初,行政处罚法的起草过程中,也将这种手段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列入了种类中。有的同志提出,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责令改正不应当是一种处罚。我们考虑,这种意见是有道理的,但是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在很多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衔接,所以一是警告当中可以包括责令改正,另外又单独规定了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关于财产罚。财产罚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罚款,一种是没收财产。从现代法制意义上说,行政处罚的设定原则上均应由立法机关才能作出规定,尤其是人身自由罚和财产罚更应当由立法机关作出规定。由于我国立法起步晚,目前许多行政管理需要由法规或者规章先作出规定,在这些规定中罚款手段已经是大量应用,现在完全由立法机关作出规定是有一定困难的阀从整个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上,对罚款这种行政处罚的设定权,目前还要有限度地给予行政机关一些;但没收财产,是对公民、组织重大的行政处罚,没有经过司法机关,由行政机关自己规定什么行为是违法行为并规定没收违法人的财产,同时又由行政机关自己去执行是不妥当的,是不符合法制原则的。如果需要规定没收财产,一是要由立法机关作出规定,二是要经由司法机关判决,这一条基本原则是要坚持的。非法财物的没收,所以行政处罚法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这样,在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上也就可以考虑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了。有的同志说,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没收财产”,行政处罚法规定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二者不一致。为什么不一致,理由也就是上面所讲的。当然,公民、组织对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求得救济。
第三,关于劳动教养。195......余下全文>>
税务违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哪些?
大致与其它类别的行政处罚办法相同,详情可查阅税务征管相关的法律、法规(登录国家税务局网页)。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余下全文>>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哪六种行政处罚行为?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础法》好像是一共七条哦: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