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

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企业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怎么为员工办理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为员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方式:联系商业保险公司办理

注意事项:

第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由企业为职工办理,职工不得个人自己进行办理。

第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办理必须基于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办理完毕,否则无法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对象是退休职工住院时需要支付的费用以及在职职工住院需要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四,北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基本可以参照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参考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支付标准给定和服务设施范围。

第五,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当年有结余的哈,可以转到下一年进行使用。

第六,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需要在每年的1月30号之前在所属的参保地区以及相关机构进行登记,并说明上一年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果不按时报到登记将会走很麻烦的程序。

北京市的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怎么给员工办理

社保的补充医疗也叫超大额住院医疗保险,如果不做的话 北京社保住院最多报销10万。做了超大额之后住院费用可以报销到30万。个人好像是俯8块钱,企业缴费可以咨询社保部门。

补充医疗保险的北京政策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了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同时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和支付等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  办法如下:  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下发要求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并要求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同时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是如何规定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

社保中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基本医疗保险锭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商业保险。

基本医保是公司必须为员工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公司的福利,视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办理,非强制。

理赔的时候,通常先在基本医疗保险里报销,超出部分根据商业保险的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对起付线内及自付的部分进行报销。

什么是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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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  中山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务员医疗待遇,根据《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以及《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粤府办〔1999〕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参保人,可以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编制内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五)其他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含退休人员)。

第三条 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 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以下比例逐月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纳,在职公务员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 (二)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在职人员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市财政按缴费基数的15%进行补贴;退休人员由市财政按缴费基数的18%进行补贴; (三)除本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18%的比例缴纳。

第五条 用人单位负责填写《中山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持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填写专家名册并确认其行政级别,由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每年7月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专家人数及应缴金额,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补贴经费拨付到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被判刑、开除公职以及出国定居的人员,不纳入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于当月25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申报手续,足额缴纳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原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单位,视同按本办法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并按原缴费途径缴纳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 属经费自筹解决的单位,如不再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应于当年5月23日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纳入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自缴费月的次月起,按规定向其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参保人还可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参保人停止缴纳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个人医疗账户及其管理。 (一)资金划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年龄和职务(退休人员按退休前职务)按以下标准每......余下全文>>

企业按内部自行制定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报销职工医药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种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因此,单位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一次性给个别患病职工报销的医药费,可以视同职工一次性取得的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单位为所有职工普遍报销医药费,则属于单位为个人支付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应并入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补充医疗保险还要扣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 6# 严格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单位享受5稜税惠(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员工来说,是应该合并入当期工资收入征税的(个人所得税)。当然,实操中有些地方税局在这一条上查得不严,所以有些单位没有扣个税也没有被查出来。但是,从政策文件上来讲,企业为职工交纳补充医疗保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目前国家只对法定福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只有很少的商业保险费用可以免征,如: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2、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3、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除此之外,并未规定其他商业性补充保险可以免征。因此,企业为职工交纳补充医疗保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而且,在后来的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中,还予以了特别明确强调。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三)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四)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六)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怎么用?

您好

您提到的"补充医疗保险"通常意义下是指商业的保险,购买住院类的保障产品,一旦住院就可以获得一笔国家补贴外,从保险公司那里的一笔理赔款,根据实际购买的份额而定,多买多赔,少买少赔,不买不赔。

不过您家宝宝现在还在医院的话,就算现在购买住院类保险,保险公司也是无法就这次住院产生的费用作出理赔。

希望回答令您满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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