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修订草案

标准化法最新修订版经全国人大审议了吗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但没有交付全体会仪表决。

最新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当前仍然有效。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标准化法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在“Baidu 文库”中的链接:

wenku.baidu.com/...qj63FG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废止了吗

没有,目前还在实施。

不过今年标准化法应该要更新了,这个条例是根据标准化法来制定的,届时应该也会更新,到时候跟一下法律法规网站的公布情况。

www.chinalaw.gov.cn/....shtml这个网址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标准化法的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8年12月29日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第八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第九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十条 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第十一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第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余下全文>>

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法定安全生产分为国家标准和什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说明,本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全文共五章二十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第二章 制定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第八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第九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十条 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余下全文>>

论述我国食品安全法修改的指导思想

《食品安全法》实施五年即行修订,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国务院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依法治理的决心。特别是全国人大在审议中两次将审议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公开透明的原则。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障食品安全,特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关于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抽样检验制度

《食品安全法》修订稿第13条、第16条、第80条分别设立了对食品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抽样检验等三项制度,其目的是运用检验手段加严监管。但这种设计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有缺陷。例如检验一种月饼,一块月饼检三次或三块月饼一家检的现象有点乱,成本高,效果差,财政、消费者、企业负担都会加重。要害在于体制问题。风险监测制度的执行主体是卫生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风险评估制度是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制度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的风险监测等工作。这三套制度并行,多家主体重复交叉的“九龙治水乱象”问题并未解决。

建议由有关部门认真梳理相关职能,明确分工,把不必要的重复制度合并,减少交叉浪费,提高效率。尤其要考虑在部门分别治理无法彻底改变的格局下,加强“龙头”的协调和组织功能。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

用《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分别调整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是我国法律体系不协调、不完善的突出表现,也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首先,概念上混乱:《食品安全法》在附则中有明确的食品定义,即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但在总则中为了两法衔接又给出一个食用农产品的概念。二者的内涵、外延是什么关系?如果二者并列,则应当给出本质区别;如果二者包含,则不必重复,引起混乱。如二者有部分重合,则更需要清晰界定。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食用农产品没有定义,因此,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来监管原食品和食品原料,显然是不科学、不严谨的。

其次,制度设计上混乱: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有许多不严谨之处,如用“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的表述来定义质量安全,用 “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来涵盖农产品。该法规定的监管主体包括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但在监管检查、法律责任中,并无其他有关部门。定义农产品的生产者,又使用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概念。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大部分内容都放在了外部性管理上,如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产品包装、标识等,而恰恰对食物本身的安全性、营养性和物理、化学、生物等理化指标,感官指标的监管上,只用标准一词涵盖了事,而我们的标准又是最短缺、最不明确的。

再次,两法衔接上有断裂:修订稿对《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只有1-2条原则规定。仔细对照两法,无论是食品的概念、制度安排、监管主体、监管对象、检验检测、法律责任等重大内容,则根本无法衔接。而当今世界各国对食品安全监管大都是“从田间到餐桌”一个完整的链条。食品源头这一块的前后不衔接,会留下巨大的安全隐患。

建议:废止或同时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其相关内容纳入《食品安全法》。回顾历史,当年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时,很多人就提出它具有过渡性,有了《食品安全法》后,确应将二者统一,否则既浪费了立法资源,又造成断裂。

三、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问题

修订稿第35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作了原则规定,把具体管理办法交由省级人大去立法。这是修订草案的又一大硬伤。

首先,小作坊、摊贩之类的说法不规范,是俗称,不应写进法律。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小微企业和......余下全文>>

国家标准的基本参数

我们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标(GB)和推荐性国标(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发布年份)构成。强制性国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检验、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但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四级。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有国家标准20906项(不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及标准的协调配套等。中国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等)、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有国家标准20906项(不包括工程建设标准)。中国的国家标准主要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发布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一份国标通常有封面、前言、正文三部分组成。标准号:标准号至少由标准的代号、编号、发布年代三部分组成。标准状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归口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责,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替代情况:替代情况在标准文献里就是新的标准替代原来的旧标准。即在新标准发布即日起,原替代的旧标准作废。另外有种情况是某项标准废止了,而没有新的标准替代的。实施日期:标准实施日期是有关行政部门对标准批准发布后生效的时间。提出单位:指提出建议实行某条标准的部门。起草单位:负责编写某项标准的部门。 名称中文名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英文名称: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缩写:SAC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主要职责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余下全文>>

只有企业标准怎么申请准字号文件

在工商局。条件:(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起草,也可委托标准化中介机构帮助起草。(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三)凡XX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销售为目的而生产的产品,其企业标准应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四)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备案;(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六)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备案材料:企业企业标准备案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1份,附件1),或者,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备案申报表(1份,附件2);(二)企业产品标准纸质(2份)和电子文本;(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附件3);(四)标准批准发布文件(盖章1份,附件4);(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1份,附件5);(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1份,附件6);(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流程和程序(一)企业起草企业标准(即形成企业标准草案或企业标准送审稿)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制定企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意见”,因此企业标准备案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审查。(三)企业根据技术审查中提出的意见对企业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企业标准报批稿,由企业发布实施。(四)企业标准发布实施起30日内,企业应将提供的所有备案材料按受理范围送相应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的机关按规定时限备案手续。(五)企业标准尚在有效期内,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需要对原标准少量技术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修改单。(六)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结果答复和公布方式企业标准文本加盖备案印九、事项申请表格及申请书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修改单申报表。

如何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要求

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和进行技术审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批准、发布和组织实施。

汽车安全锤企业标准怎样制定需要达到国家那些规定

二、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三)《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13号令)。

(四) XX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XX省质监局2009第16号公告)

三、周期

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规定的,于5~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受理备案部门应将资料退回企业,并给出书面意见。

四、办理条件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起草,也可委托标准化中介机构帮助起草。

(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凡 XX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销售为目的而生产的产品,其企业标准应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

(四)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备案;

(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六)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五、备案材料:

企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1份,附件1),或者,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备案申报表(1份,附件2);

(二)企业产品标准纸质(2份)和电子文本;

(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附件3);

(四)标准批准发布文件(盖章1份,附件4);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1份,附件5);

(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1份,附件6);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六、办理流程和程序审核老师电话18166357319

(一)企业起草企业标准(即形成企业标准草案或企业标准送审稿)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制定企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意见”,因此企业标准备案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审查。

(三)企业根据技术审查中提出的意见对企业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企业标准报批稿,由企业发布实施。

(四)企业标准发布实施起30日内,企业应将提供的所有备案材料按受理范围送相应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的机关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手续。

(五)企业标准尚在有效期内,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需要对原标准少量技术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修改单。

(六)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八、办理结果答复和公布方式

企业标准文本加盖备案印

九、事项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修改单申报表。...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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