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地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新华网北京 8月29日电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止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这一法律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捐缴。 这部法律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该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完)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新华网北京 8月29日电 个别地方置农户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擅自收回他们承包的土地,引起这些农户的强烈不满。今天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禁止这种作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对于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完)
承包土地国家政策扶持有哪些
1、这样的情况可以在当地农村信用社或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相互联保的方式申请贷款。
2、现在的贷款不是无息的。
3、你所说的100亩对于你个人来说,算是大规模的经营,但对于一个地方来说,就不很大的规模了。讲规模一般都得三、五千亩以上,而且通过某项作物的种植带动一项产业,国家便会有大量的无偿投入。
承包地政策(急)
首先要看是否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如果没有经过征收程序,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情节严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补充: 可向当地国土局举报,要求查处土地违法(如果是合法的话,会告诉你具体情况),非法占地可从我国 土地管理法 中找到: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 乡镇企业 和村 民建 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 集体经济 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 公共设施 和 公益事业 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 农用地 转为 建设用地 的,应当办理 农用地转用 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 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 基本农田 ;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 所有权 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土地权属 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征地补偿 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 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 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 农业 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 菜地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余下全文>>
国家对土地承包有什么政策
2015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出台了最新的政策,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三权分立,放活土地经营权
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但是,随着社会发展需求,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开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这就要求要抓实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承包地的改革核心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稳定承包权(即土地的产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放活经营权,赋予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等原本不具备的属性。承包土地制度的改变为农业集约化经营和资本的快速进入打下了制度基础。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入市
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要求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违法用地屡禁不止,这就表明农村建设用地隐形市场活跃,有着巨大的利益空间,但是这块利益该如何分配,政府如何引导去建立起一个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市场非常重要,只有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要素市场平等化,才能真正的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的上市,显然不会走政府拍卖的老路,会不会打破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为目标,并与政府土地拍卖形成分庭抗礼的竞争态势,地价才有望不受操控。所以,想在农村土地入市上淘得真金的企业家们,还是压看清楚政府引导的竞争机制及利益关系。
三、“农村宅基地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盘活农村宅基地财富
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要求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农村承包荒地有什么政策
答:我国根据土地用途,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荒地是未经开发利用的荒芜土地,属于未利用的土地)。对未利用地的管理,《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做出了批准权限规定,但对于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没有做出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进行承包的方式,该法第46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直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第45条规定:采取以上方式承包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第47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土地承包国家有什么新政策
2015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出台了最新的政策,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三权分立,放活土地经营权
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但是,随着社会发展需求,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开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这就要求要抓实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承包地的改革核心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稳定承包权(即土地的产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放活经营权,赋予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等原本不具备的属性。承包土地制度的改变为农业集约化经营和资本的快速进入打下了制度基础。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入市
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要求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违法用地屡禁不止,这就表明农村建设用地隐形市场活跃,有着巨大的利益空间,但是这块利益该如何分配,政府如何引导去建立起一个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市场非常重要,只有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要素市场平等化,才能真正的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的上市,显然不会走政府拍卖的老路,会不会打破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为目标,并与政府土地拍卖形成分庭抗礼的竞争态势,地价才有望不受操控。所以,想在农村土地入市上淘得真金的企业家们,还是压看清楚政府引导的竞争机制及利益关系。
三、“农村宅基地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盘活农村宅基地财富
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要求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承包土地有哪些优惠政策
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可以享受国家承包地综合补贴(粮补、油补、良种补贴、农药补贴等);流转土地在一百亩以上的家庭农场或种植专业合作社,可享受国家每亩200元的补贴、农机补贴等,还可以享受贷款扶持。
2016年政府对承包土地有补贴吗
对于承包100亩地以上用于粮食或者蔬菜等生产的,可以享受政府每亩200元左右的补贴,具体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请到农业委员会咨询。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01年5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厅字[2001]9号,简称《通知》),第一次比较完整、系统地阐述了政府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具体政策措施。《通知》的主要精神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强调男女平等原则。《通知》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二是基本保障原则。《通知》规定,不管采取什么方法,都要确保农村妇女有一份承包地。并且,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出嫁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出嫁女的娘家村,在其未在婆家村获得承包地之前,不能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三是不得歧视离异妇女的原则。规定,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四是司法救济原则,要求法院对于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并由此剥夺其土地收益权的案件应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批示,法院应以民事诉讼加以受理[14]。政府积极作为的原则。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妇女联合会主动担负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紶各地区也按照各项法律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地方性政策。如1994年9月9日开始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2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任何人不得以性别、经济收入等理由限制、剥夺妇女的合法权益。第23条规定,在承包土地、批准宅基地、分配农转非指标以及承包经营项目等方面,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24条规定,结婚、离婚后的农村妇女及其子女与户口所在地村民享有同等待遇。
谁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当前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流转行为不规范,土地承包纠纷隐患较多。从调查情况看,农村土地流转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较明显,许多流转都没有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流转期限很短,除农户之间的互换为长期外,其他流转形式一般为1-3年。双方口头约定,没有协议的不在少数。据统计,我县35635亩流转土地中,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的有6187亩,仅占17.3%左右。在签订的书面合同中,也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有的流转合同标的不明,没有流转期限;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没有约定流转收益及补偿办法;有的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这些都是将来产生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源,还有个别地方存在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
2、农民恋土情结重,不愿轻易流转土地。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和就业的功能,而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形成,决定了农民不能轻易离开土地,农民把土地作为命根子来看待,认为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
3、土地比较效益低,规模流转较难。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及增产增收措施,农村全面取消农业税,但由于农用物资及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农民隐性负担增加,农产品收购价格的不稳定,使农民通过土地增收的空间十分狭窄,同时,由于农业结构调整滞后,使土地的比较效益低,增产不增收的情况相当突出,加之,农业生产条件恶化、基础设施落后,造成农民不愿多承包土地甚至撂荒,据统计,我县2005年共有4300亩耕地撂荒,亏本的买卖谁都不愿意做,农民如此,更何况那些经济组织和种养大户。
4、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阻碍了土地合理流转。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尚处于自发阶段,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形成市场化运行的土地流转机制,缺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土地流转对象与范围选择余地小,流转形式比较单一,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有承包地的出让者,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影响了土地流转的发展。
5、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较多,影响了土地流转的发展。我县一些地方在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极少数村社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没有开展二轮土地承包。有的地方二轮承包工作粗糙,合同签订很不规范,有的没有承包期限、起始日期,有的没有地块名称、地块面积,有的农户没有签字盖章等。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至今没有发放到户,个别乡镇甚至将农户上交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工本费挪作他用,造成农户交了工本费却无法领到经营权证。这些土地流转以后带来的纠纷多,且调解起来难度很大。
6、土地流转监管机制不健全,承包纠纷处理较难。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具有群发性、复杂性、紧迫性的特点,化解难度比较大。《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我县各乡镇虽然都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委员会,但往往只是挂挂牌子,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后,一些乡镇根本没有专人负责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对农村土地流转放任自流,流转行为无人监管,流转纠纷无人受理,从而留下了许多弊病和隐患,有的也成为农村不稳定的因素。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由于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具体问题落实较差,往往是力不从心,一些纠纷案件乡村调解无门,法院又不受理,农民只有反复上访。
三、促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
1、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完善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是加快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抓紧做好二轮承包完善工作,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