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项目现场公示牌由甲方制作还是施工单位制作
是由施工单位制作,在预算中作为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措施费。
项目建设批前公示是什么意思
贴张大字报出来让大家都看到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公示牌内容有哪些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公示牌内容有哪些,如下
项目名称:疏浚张巷北沟工程
项目内容:疏浚张巷北沟,全长1100米,上口宽8米,下口宽2米,深2米,工程土方量18150立方米。
项目投资总额:55000元
其中:农民群众筹资:18340元
财政补贴资金:36660元
项目负责人:苗**
项目管护人:张**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混凝土路面施工不能碾压告示牌内容怎么写
道路施工,请绕行。
施工扬尘控制方案
施工扬尘控制方案
一、目标:
为了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满足相关法律及其它要求,特制定本方案。要求各施工队按此认真执行,具备防尘、除尘设施和措施,达到环境管理的要求。
二、指标:
现场目测1米以上无扬尘,工程南侧的施工道路已硬化,硬化率达到100%。
三、施工扬尘的管理措施
(一)松散材料扬尘的管理措施
种类:土方、石子、陶粒、百灰、水泥、石渣等
1、水泥必须设置水泥仓库,下面用木方铺防水卷材或塑料布垫起30cm,卸货时严浸抛散;或者使用密闭水泥罐。2、砂子、石子等松散材料在现场必须用塑料布或帆布进行覆盖,随用随清,卸货时严禁抛散。
3、回填土施工时,拌合白灰与回填土时、禁止抛散,以免产生扬尘。
4、施工现场松散材料堆放处及时清理,以减少扬尘。
5、根据实际进度确定松散材料进场时间,不得进场过早。
6、四级(含四级)以上大风,禁止产生扬尘作业。
(二)搅拌站降尘管理措施
1、搅拌机进场前,用轻质类心板做好密闭式搅拌机作业棚,并安装好喷雾水龙头,进行定时空中降尘。
2、搅拌站内及四周操作面、道路,派专人经常洒水湿润,防止扬尘。
3、使用袋装水泥,轻拾轻放,严禁摔扔,撞击地面,引起水泥扬尘,水泥使用时拆口,不得用铁锹铲破包装袋造成浪费及扬尘。
4、向搅拌机加入水泥将水泥搬到料斗旁,将拆开的袋口朝下慢慢倒入,不得过高的倒水泥,也不得用铁锹向搅拌机内加水泥,水泥袋要及时整理回收。
5、向搅拌机倒入粉装外加剂,先提前将外加剂称量好,装入塑料袋中,再慢慢倒入。
6、搅拌站内不得存放多余的水泥,砂子,粉煤灰、外加剂等材料,剩余材料及时入库或归堆。
(三)施工过程中降尘管理措施
1、施工现场制定清扫、洒水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派专人负责洒水、清扫。
2、楼层内的施工垃圾必须用袋装好,然后用升降机运至楼下垃圾点,不得从楼上或升降机内直接向楼下抛洒。
3、四级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产生扬尘的作业施工。
4、回填土施工时,掺拌白灰的回填土禁止抛洒,以免产生扬尘。
5、土方铲、运、卸等环节设专人洒水降尘,运土方、渣土及散粒材料时必须使用防尘专用车辆,以防沿途遗洒扬尘。
6、楼内清理时,提前一天降楼内地面洒水湿润,尽量减少浮灰飞扬,避免污染空气,也便于清扫。
7、搅拌砼或砂浆时,搅拌棚外不得堆放过多水泥,粉煤灰等,搅拌完毕,搅拌站不得剩余水泥等其他材料、水泥袋绑好后及时回收。
8、搅拌完毕后,砂石料池重新堆放后覆盖,道路洒水清扫。
9、预拌砼的罐车使用完,冲洗干净,不要将杂物遗洒到道路上。
10、建筑垃圾装运时、如果太干,提前洒水湿润后再装车,以减少灰尘污染环境。
11、屋面焦渣运输前用水冲洗,减少运输时煤灰飞扬,污染环境。
12、其他冬季使用的聚苯板、保温板等容易碎的材料,要及时清理,避免产生扬尘。
13、对装修中保护材料如塑钢门窗保护膜、陶粒砌块、加气砼砌块等,要及时清理,并派专人负责管理。
14、与劳务、物资供方签订环保协议,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
(四)现场道路硬化管理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采用混凝土硬化,混凝土路面厚度250mm,强度等级C30。
2、基坑南侧通行道路,采用混凝土将其临时硬化,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20。
3、施工现场主出入口设置水池,以免泥土带入或带出现场。
(五)现场打围措施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挡,封闭作业;
2、本工程主出入口采用折叠式铁花大门,门高2900mm,门宽7200mm,折叠式组合大门单扇宽度为1800mm。大门内侧设置组合岗亭......余下全文>>
建筑工地 每日危险作业告示牌 安全资料 如何填写?需要有实际内容的。
危险作业每日告示牌
(实施细则)
各办事处(分公司)、在建工程项目部:
一、“危险作业每日告示牌”每只在建工程项目部必须设置,布置在一线操作人员主要进出通道、醒目场所。
二、此牌内容必须每日告示,同时形成书面资料存档,作为安全台帐的内容之一。
三、具体填写内容:
①“项目经理”指现场项目部负责人,必须本人签名。
②“安全员”指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本人签名。
③“今日作业安排(危险源)”指当天施工班组安排作业内容。如:沟槽开挖、桥梁板吊装、钻孔灌注桩等。
④“触及危险源(点)及不利环境因素”主要指涉及当天施工班组作业内容是否存在造成事故的来源,包括是否有重要能量、有害物存在,是否有物的不安全状态或人的不安全行为。
例如:下水道施工
危险源:(1)沟槽深度超过5米无专项安全施工方案。(2)钢板桩打入深度不够支攻不牢固。(3)沟槽边未按规定堆土。(4)操作人员在挖机操作半径内作业。(5)夜晚施工照明不够等。
不利环境因素:(1)拆封头子有毒气。(2)污水排放。(3)挖机噪声等。
⑤“风险度分析”指在具有潜在危险性环境中作业时的危险性的定量评价方法。风险度一般分为5级,其中极度危险(不能继续作业)、高度危险(需立即整改)、显著危险(需要整改)、一般危险(需要注意)、轻微危险可以接受。
⑥“采取控制措施”主要指以下几方面:
(1)采取工程技术措施限制风险。
(2)制定作业指导书和安全交底文件。
(3)培训与教育。
(4)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5)现场监护人监督检查。
⑦“作业人数”指涉及此危险源施工的所有人员总数。
⑧“现场监护人”指负责今天作业安排的班组长,必须本人签名。
⑨“填写人”指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危险作业每日告示牌”自公布日起施行。如不实施,每只项目部罚款2000元,所属办事处(分公司)处以200元/只罚款。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划实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第二十四条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应当优先安排道路、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城镇旧区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筑,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第二十五条工矿型城镇的建设,应当以产业多元化和新型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增强城镇的辐射带动能力。第二十六条乡和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学校、卫生所、文化站等设施,体现乡村特色。第二十七条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起止年限一致。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对年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住房建设以及规划编制等做出安排。年度实施计划还应当包括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的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第三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五条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选址申请表、选址方案图等材料。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余下全文>>
氢气属于重点管控危险源吗?
据了解,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因承载力较大、装拆方便、搭设灵活、成本经济等优点,在建筑施工作业中广泛应用。此次该厅将六类涉及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的工程列为重大危险源工程,包括办公楼跃层门厅级层高较大的会议室;层高较高或跨度较大的工业用房;人防地下室顶板以及超大空间车库顶板;大跨度现浇砼结构及大型会议室顶板浇筑;各种类型的大体积钢筋混凝土梁;四周无侧向支撑点,独立施工的建构筑物满堂模板支撑体系。
同时,针对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部位,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做到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将重大危险源清单上报所属地质量安监备案。在施工前,技术人员对相关作业操作者进行施工书面安全保证和技术交底。在施工现场张挂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向群众进行警示。在工程停用超过一个月等施工节点,监理单位会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组织整改;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施工现场用电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参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程》(GB50194-93)、《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86)、《安全电压》(GB3805-83)等标准制定。
二 现场用电系统的设计与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第五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六条 临时用电工程图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作业的依据。
第七条 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履行第7条规定手续,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九条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十条 电工操作人员应做到:
1)、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2)、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4)、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5)、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1)、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2)、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3)、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4)、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定记录表;
5)、电工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至少一次。
三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要求
第十三条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十六条 每台电器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电器开关直接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十七条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第十八条 配电箱、开关箱油脂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第十九条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第二十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第二十一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第二十二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第二十三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余下全文>>
广西住建厅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包括哪些内容
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建质〔2009〕87号文中所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人货两用施工电梯;
(三)临时活动板房。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提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避免和遏制群死群伤及重大恶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管理范围
本通知所称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建质〔2009〕87号文中所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人货两用施工电梯;
(三)临时活动板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范围进行调整,但不得缩小范围或放宽标准。
二、总体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用于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措施费用,并加强对施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的动态监管。凡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由建设单位落实协调管理责任。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负全面管理责任,专业分包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涉及的重大危险源负直接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科学辨识、登记上报、及时公示、方案审批、专家论证、动态监测、严格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三)监理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同时,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并严格采取旁站、巡视或者检查验收等形式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各项管理制度。
(四)检测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按照有关检测规则进行检测、监控,并公正、客观、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论、鉴定结论负责。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加强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或纸质材料将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告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至少对重大危险源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三、辨识上报
(一)上报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辨识重大危险源,填写《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名录告知书》(见附件),经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盖项目部用章确认后,连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并提交给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为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的必备材料。重大危险源登记不全或需要进行变更的,应重新报送上述资料到当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台帐制度。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台帐,内容至少包括:重大危险源清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记录、应急救援及演练方案等。
(三)公示制度。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悬挂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标明重大危险源名称、施工时间段、施工部位、防护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在现场设置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公示牌还应根据工程实际进度......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