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校车责任

幼儿园不用指定的校车教育局有责任不

一、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幼儿园不用指定的校车,教育局作为监管部门,是有督促改正的责任的。

二、相关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幼儿园校车超载,我是跟车老师,会有责任啊

有责任,如果有事故发生,你逃脱不了责任,劝园长不要超载,如果不同意,你就不跟车

关于幼儿园校车闷死幼儿的该怎么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幼儿园校车超载被查,老师会不会有责任

与老师无关,由校车公司和司机承担责任

幼儿园校车上发生幼儿伤了应怎么处理

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与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一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当事故发生后,一旦起诉至法院,对于事故的举证责任就在幼儿园一方了,如果幼儿园缺乏证据意识而导致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后果。鉴于此,幼儿园应在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及强化教职工责任意识的同时,不断增强教职工的法制观念,强化证据意识。

购买相应保险,实现赔偿责任社会化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形式上是责任的认定与划分,实质上是损害赔偿问题。对于以教育为主的非营利性幼儿园来说,财力有限,往往无力承担巨额赔偿。因此,比较务实的办法是充分利用保险以分散、转移风险。如在购买校车的同时购买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等,并购买园方责任险,还可鼓励有条件的家庭为幼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等。

校车采取的是“不提倡,特殊情况下允许”的态度。幼儿园校车安全事故的归责主要依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

一、对《条例》中关于幼儿园校车

规定的解读

《条例》对幼儿园校车的规定集中体现在附则的第60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从该条款基本内容来看,国家对幼儿园校车基本采取“不提倡,特殊情况下允许”的态度,对幼儿接送的制度安排以“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为原则,“校车接送”则被视为例外。然而,“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幼儿园布局合理,就近入园比较方便;二是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有能力、有条件接送。如果这两个前提条件都不具备,才建议幼儿园利用校车接送幼儿。

二、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

责任认定

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如何认定以及该如何处理赔偿问题等既关系到幼儿园、家庭及幼儿多方面的权益,也关系到如何做好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众所周知,校车被称为流动校舍,幼儿园校车与幼儿园园合、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一样,都属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因此在幼儿园校车上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等同于在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目前关于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基本依据201O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8条和第40条,因此,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同样适用这两条。

1.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及对自己所管领下的人或者物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目前,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三种。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归责原则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可见,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主要依据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所谓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直接从发生的损害结果推定侵害人(被告)有过错。如果侵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当负担赔偿责任。即一旦发生了幼儿人身损害事故,首先推定幼儿园有过错,如果幼儿园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则可能免责。过错推定责任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余下全文>>

幼儿园孩子下车摔伤校车阿姨有责任吗

当然是有的,但是责任的比例会是不一样的,这要取决于校车阿姨是否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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