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九条 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本系统上级主管机关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生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裁决。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照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三)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监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六)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七)纠正违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八)协调处理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九)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十)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办事公正、清正廉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不得少于2人,重、特大案件不得少于3人。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批准,可以从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三)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国家工作秘密;(四)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联系并指导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制度包括哪几个方面
(一)监督对象的特定性。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和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
⒈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⑴督查制度;
⑵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⑶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⑷公安赔偿制度。
⑸职务回避制度
⒉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⑴国家权力机关监察制度;
⑵行政监察制度;
⑶检查监察制度;
⑷行政诉讼制度;
⑸社会监督制度。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检查程序进行监督;
督查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查程序监督;
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公安执法监督是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因此,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公安行政执法事前的监督制度有哪些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是保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建立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加强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就要树立自觉接受监督和依法监督的观念,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就要制定和完善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制度,使监督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就要加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从源头和根本抓起,做到不断改善自身的行政执法活动;就要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如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责任制、执法检查制度等,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使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使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如何推动依法行政 强化执法监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要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实现政治文明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水平也不断提高。但是,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政府形象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个别案件还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就显得尤为迫切。《条例》将目前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裁量权基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卷评查、执法责任制、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以法定形式固定下来,把人大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全方位监督,努力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为抓好《条例》贯彻实施,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今年3月,市政府确定在全市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年”活动,成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年”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年活动工作方案》,着力在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权力正当行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深化各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各级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直接实施者,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切实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贯彻落实到执法实践中。要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主动跟进全市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以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为核心,全面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为破解发展难题、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供服务和保障。
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是确保《条例》正确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一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法定职责,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核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凡是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审核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一律不得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同时,结合各地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二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要把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落实好,未经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等,不得授予其执法资格,已在行政执法岗位的必须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三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2014年我市对市直46个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裁量权进行了重新梳理审定,共涉及法律、法规、规章580部,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3596条,分解细化为9937项,汇编成《济宁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济宁市政府法制网站全面公示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下一步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理念和方法,进一步拓展到行政许可、行政强......余下全文>>
行政执法监督有哪几种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遵守法纪的情况进行了解和督促的活动。行政执法监督有以下几种:(1)权力机关的监督,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调查、质询、询问、视察和检查等手段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全方位监督。(2)司法机关的监督,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诉讼、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执行、刑事诉讼、司法建议等监督手段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审判、检察的活动。(3)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是由行政系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之间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包括层级监督(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于下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的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和专门监督(即由依法设置的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在我国指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4)政治监督,即由各党派、各政治性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5)社会监督,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23.下列公安机关执法监督中不属于内部监督的是( )。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一、督察制度督察制度,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督察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种内部监督制度。《人民警察法》第47条中关于“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的规定,为督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务院1997年6月20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则对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督察的方式、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二、法制部门的监督法制部门的监督,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代表本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三、公安行政复议制度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活动。四、公安赔偿制度公安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选B
国家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有什么管理制度?
他这只是威胁和恫吓,其行为还没有打到违法的高度,而且现在你也没有证据,如果心里实在不爽,按照地方规章制度是可以去他们的主管部门提意见和检举的,但对于这一行为,我建议你慎行,现在上下沆瀣一气的事情不少,除非你有证据能钉死他们。 你心里也别怕,他真要整你也要有证据,他如果弄了假证据处罚你,你也还可以行政诉讼的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而且《行政诉讼法》是反举证原则,也就是(如果他真的诬陷你)你提起诉讼,被告(也就是交管部门)需要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然后由法院来裁定。 下面再告诉你是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www.chinaorg.cn/...23.htm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几方面要求 5分
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为他们构筑一道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我们应该将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作为一个重点。通过开展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促使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有可能做到自我约束,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侵袭,确保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强化法制工作部门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依法承担着具体法制监督工作,监督内容宽泛而复杂,从质监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到执法资格的审查,以及对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复议行为等的监督事项,几乎涉及到质监管理范畴的所有内容,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就要求法制部门的建设应当是高层次、高标准的,人员、工作设施应是精良配置,财海供应优先保证,以便及时有效地实施监督。工作人员应具有法律相关专业较高学历,法律专业知识完备,全面熟知质监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并有一定的质监管理工作实践,具备比一般执法人员更高的对法规的理解能力和操作能力,具有很强的政治觉悟和工作责任心,以保证执法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各级机关必须十分重视法制机构的建设,强化法制监督的权威性地位,使其真正成为防止执法过错的“防火墙”,为保证依法行政打好基础。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确保执法监督到位。执法监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本已确立,但要在各级机关贯彻实施,还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和一系列工作制度作保证。比如:实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罚没物品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内部审理规则等。
坚持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行政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部门只有无条件地全面推政务公开,将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有可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将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要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关行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负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态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公之于众,并告知当事人不服执法决定的申诉方式,以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导作用,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和质监部门监督的结合。在我国监督机制的架构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是最高层次和最具法律效力的。目前因质监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除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外,市县两级的国家权力机关基本无法对质监部门实施有效监督。因此,可以由省级权力机关和监察、审计、法制等专门监督机关委托市县监督机关对所属市县质监部门实施相应的监督职能。目前要特别着重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作用,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其监督职能,赋予其名副其实的监督权,规范监督程序,保证监督实效。同时,各级质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国家监督的重要性,及时通报各时期的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内部法制机构也应加强与实......余下全文>>
如何加强对城管执法的监督
一、创新监督机制,构建严密的内部监督体系
内部监督是城管执法监督中最直接、最经常、最主要的监督形式。有效的内部监督是城管公正执法的基石。笔者认为要构建科学严密的内部监督体系,应建立完善以下七项机制。
(一)建立执法教育机制,提高执法水平。执法人员素质高低决定其执法水平的高低。要保证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执法权力,必须狠抓教育,着力提高队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一要加强宗旨教育,教育引导广大执法人员端正执法思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服务观,摒弃特权思想,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二要加强法制教育,着力解决部分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树立法律至上理念,努力提高依法执法的自觉性。三要加强执法业务培训,经常举办各类培训班,认真学习城管执法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开展岗位练兵、网上练兵、以案示教和执法业务竞赛活动,让执法人员熟悉法律知识、清楚执法程序、掌握办案技能,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二)建立执法约束机制,规范执法行为。随着城管综合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城管队伍要进一步加大制度建设力度,不断创新和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规范各项执法活动和队伍的执法行为。当前,一是要认真梳理现有规章制度,对有明显缺陷的要抓紧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增强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强制性和权威性。二是要根据形势变化和任务要求,围绕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执法公正、实现执法为民这个主题,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执法纪律、财经纪律、廉政纪律和群众纪律,对不服从上级决议和命令,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关系的人和事,要坚决严肃处理,并用制度的形式进行规范,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强化集体决策。必须建立权力制衡机制,通过对权力结构作适当分解和合理调整,实现权力制衡。一是实行决策制衡。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党委议事规则》、《民主生活会制度》、干部人事管理等制度,使集体领导原则具体化和制度化,确保重大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二是实行制度制衡。进一步规范各项执法工作的程序,完善操作流程,推行网上办案,建立健全案件审批权限、查处分离、会审、备案等制度,提高办案透明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分解和制约执法人员的手中权力。三是实行职务制衡。执法工作是城管队伍的中心工作,应实行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制,做到共同审核把关,尤其是对重要案件的审批,党政主要领导必须共同审批签认,防止暗箱操作和“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在主官配备上应做到职务平衡,防止党政领导“一身兼”,特别是在基层中队,要尽量避免正职中队长配副职教导员的现象,便于开展监督工作。
(四)建立跟踪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到位。要建立完善执法督察制度,强化对队伍日常执法活动和履行职责、队容风纪、礼节礼貌、遵章守纪等日常行为的监督检查,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要建立完善执法检查考核制度,做到每月有检查、季度有考核、年中有考评、年度有评比;综合运行各种监督手段,采取提前介入、跟踪参与、明查暗访等方法,加大监督检查频率,提高监督检查覆盖面。要建立完善案前教育、案中监督、案后回访制度,推进监督关口前移,加强对一线执法、现场取证、立案、办案程序、案件审批和财物管理等“六个关口”实施跟踪监督,防止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减轻处罚等问题发生。要建立完善谈话制度,采取谈话、诫勉、打招呼、亮黄牌等方式,勉励和警诫执法人员保持清醒头脑,自觉做到勤政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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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六项制度是什么意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本法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4.《**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