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存在哪些问题
有很多帮助,毕竟有了法律方面的依靠和支撑吧。协管员可以更好的开展工作。、
新《食品安全法》全面落地有何困难
新《食品安全法》全面落地有何困难?
新法确实有诸多的进步,尤其在以法律形式固定了监管体制改革成果,针对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了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因此,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
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是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也就是说,“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执行效果取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效。
1、监管体制与监管成本
目前,全国很多地区实施的食品监管体制改革,主要特征是以工商局为班底,整合质检、食药监机构,将工商部门惯用的排查、索证索票等管理方式广泛用于基层市场监管,难以承担食品领域的专业监管职能。在目前的食品监管体制下,执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由于没有“严”的基础,“史上最严”实际上“严”不起。
2、食品生产源头风险:小作坊、小摊贩
客观事实一再表明,与发达国家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相比较,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虽然也有技术不足、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原因,但更多是生产经营主体的不当行为、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已有的食品技术规范与标准体系等违规违法的人源性因素所造成,“明知故犯”的人源性因素是导致食品安全风险重要源头之一。
小作坊、食品摊贩是“明知故犯”的重要主体。在实践中面临执法难的问题。相当数量的小商小贩,摆个食品摊点维持生计。不依法处置,留下食品安全隐患,而依法取缔,如何解决生产经营人员的就业?
3、农药使用规范问题:滥用
再比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了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
事实上,就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管理,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管是一个方面,而且由于生产源头的严格控制,剧毒、高毒农药流入农户手中的可能性正在逐步减少,而在实践中如何解决农药滥用则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
在我国,农药残留使农药由过去的农产品“保量增产的工具”转变为现阶段影响农产品与食品安全的“罪魁祸首”之一。农药残留成为影响中国食用农产品安全的主要隐患之一。但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并未对普通化学农药的施用提出如何要求,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并不能够有效解决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
良法贵在执行,贵在实践,贵在实事求是地操作。我们期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是中国现实发展阶段中一部真正保障食品安全的好法律。
怎么写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心得
可以考虑从比较修订版和原版,从变化时写心得。例如:
修订版大幅加重法律责任,从罚款金额提高,新出现整改三次吊证,各类人员禁止从业的限制变严,和刑法沟通更紧密等等……
完善了赔偿机制,比如明确了消费者可以向经营或者生产任何一方索赔,不得推诿;比如说到了网络第三方平台等等。
整合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对特殊食品的监管,婴幼儿、保健品等等……
可以从这些方面的变化去着手,就非常好写了。
新食品安全法什么时候实施
新《食品安全法》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0月1日施行。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存在哪些问题
新食品安全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要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但是很多企业并没能力和技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不过很多研究机构能够实现食品安全追溯功能,比如中科院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执行的问题。很多企业没有按照国家的标准执行。
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完整版 10分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一、食品安全常识
1、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QS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
2、打开食品包装,检查食品是否具有它应有的感官性状。不能食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若蛋白质类食品发粘,渍脂类食品有嚎味,碳水化合物有发酵的气味或饮料有异常沉淀物等等均不能食用。
3、不到无证摊贩处购买盒饭或食物,减少食物中毒的隐患。
4、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洗手,自己的餐具洗净消毒,不用不洁容器盛装食品,不乱扔垃圾防止蚊蝇孳生。
5、少吃油炸、油煎食品
二、什么是食品掺假、掺杂和伪造?
(1)“掺假”是指食品中添加了廉价或没有营养价值的物品,或从食品中抽去了有营养的物质或替换进次等物质,从而降低了质量,如蜂蜜中加入转化糖,巧克力饼干加入了色素,全脂奶粉中抽掉脂肪等。
(2)“掺杂”即在食品中加入一些杂物,如腐竹中加入硅酸钠或硼砂;辣椒粉中加入了红砖木等。
(3)“伪造”是指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与内容物不符。
掺假、掺杂、伪造的食品,一般应由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对影响营养卫生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哪些种类?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下列类别: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如何判别伪劣食品?
伪劣食品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人们在日常购物时却难以识别。《伪劣食品防范“七字法”》,以通俗易懂易记的方式引导消费者强化食品安全自我防范,以期使伪劣食品因缺乏市场而退出市场。防范“七字法”:即防“艳、白、反、长、散、低、小”。
一防“艳”。对颜色过分艳丽的食品要提防,如目前上市的草莓象蜡果一样又大又红又亮、咸菜梗亮黄诱人、瓶装的蕨菜鲜绿不褪色等,要留个心眼,是不是在添加色素上有问题?
二防“白”。凡是食品呈不正常不自然的白色,十有八九会有漂白剂、增白剂、面粉处理剂等化学品的危害。
三防“长”。尽量少吃保质期过长的食品,3℃贮藏的包装熟肉禽类产品采用巴氏杀菌的,保质期一般为7—30天。
四防“反”。就是防反自然生长的食物,如果食用过多可能对身体产生影响。
五防“小”。要提防小作坊式加工企业的产品,这类企业的食品平均抽样合格率最低,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在这些企业出现。
六防“低”。“低”是指在价格上明显低于一般价格水平的食品,价格太低的食品大多有“猫腻”。
七防“散”。散就是散装食品,有些集贸市场销售的散......余下全文>>
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及答案
食品安全知识测试题 一、单选题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几年:(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2、世界上第一部关于食物成分数据的文献出自哪个国家?( )
A.美 B.英 C.法 D.中
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A、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B、食品安全保障
C、食品保鲜制作 D、食品运输保障
4、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下列哪种文字标识:( )
A、英文 B、本国文字 C、中文 D、其他文字
5、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各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哪个领域实施监督管理:( )
A、餐饮服务 B、食品生产
C、食品流通 D、食品生产和餐饮服务
6、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多长时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两年 D、每三年
7、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几年:(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8、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下列哪种物质:( )
A、药品 B、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材 C、食品防腐剂 D、天然食用色素 9、食用鲜豆浆,以下哪种食用方法最安全( )
A、鲜豆浆压榨后即可食用 B、鲜豆浆压榨经过滤后即可食用
C、加入一定量的开水后便可食用 D、必须将鲜豆浆彻底煮沸并持续5分钟后再食用。
10、公民发现某饭店对外销售的熟制品有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向哪个部门投诉。( )
A、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B、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农业部门
11、为防止引发食物中毒,有关部门已多次明确餐饮服务单位不得生产加工下列哪类鱼:( )
A、河豚鱼 B、黑鱼 C、墨鱼 D、鳗鱼 12、清晨忌吃的三种食物有( )
A.饮料, 香蕉, 菠萝 B.苹果,梨,草莓
C.牛奶,肉类,番薯 D.茶,蜜糖水,面包
13、下列那种豆类食品消化率最高?( )
A熟豆粒 B熟豆浆 C豆腐 D生豆芽
1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应保持个人卫生,以下哪项做法不会导致食品污染:( )
A. 戴戒指 B. 涂指甲油 C. 戴口罩 D. 抽烟
15、餐饮从业人员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以下那种颜色:( )
A、蓝色 B、黑色 C、绿色 D、白色或浅色
16、下列哪种水果的维生素C含量最高?( )
A橘子 B葡萄 ......余下全文>>
解读新《食品安全法》下如何用“四个最严”保障食品安全
新的《食品安全法》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了新的更加严格的要求。质检总局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健全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努力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一、直面四个挑战,应对“新常态”
近年来,贸易全球化不断发展,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全球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复杂,面临新的挑战,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也呈现出独特的“新常态”。
第一,进出口食品贸易增长迅速。2001-2014年,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总额从279.0亿美元增长至1928.2亿美元,增长了6.9倍。其
中进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额从118.3亿美元增长至1214.8亿美元,增长了10.3倍;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额从160.7亿美元增长至713.4亿美
元,增长了4.4倍。自2011年起,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食品农产品进口国,进口食品增长态势仍将持续,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愈加重大。
第二,全球食品供应链愈加复杂。贸易全球化、区域一体化发展,使食品供应链从本地化为主向全球化方向发展,食品原料生产、成品加工、运输储存等各环节早
已超越了国界,我国食品产业也呈现出“出口全世界、进口五大洲”的“新常态”,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面临的挑战愈加严峻。
第三,全球性食
品安全问题多发。受全球经济复苏疲弱、消费市场低迷、生产成本持续提高等因素影响,一些食品企业为了维持利润,减少了对质量管理的投入,全球食品安全问题
频发,甚至一些全球知名食品企业和以食品安全著称的国家或地区也曝出食品安全丑闻,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任务愈加艰
巨。
第四,非传统性食品安全问题突显。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国际贸易正向个性化、碎片化方向发展,引
发出一系列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使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全球热点;信息技术革命,催生了跨境电子商务的产生,但也由此带来的新的食
品安全问题,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创新愈加迫切。
二、遵循四项原则,迎接“新挑战”
新《食品安全法》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和社会共治”的四项原则,对进出口食品安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新要求,检验检疫部门面临“新挑战”。
第一,更加突出生产经营者质量主体责任。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及其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商是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
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进口商应当建立对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的审核制度,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其产品。
第二,更加强化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了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责任。对监管责任不力的,也做出了严肃问责的规定。同时,还要求检验检疫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通报联动机制。
第三,更加严格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在进口食品监管方面,要求对输华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查,对境外输华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注册,将对进口食品监管从境内延伸到境外源头。在出口食品监管方面,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保障符合进口市场的要求。
第四,更加严厉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未履行对境外输华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审核义务的,未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的,对存在风险的进口食品未履行召回义务的,做出了更加严厉的处罚规定。
三、落实四个最严,构建“新体系”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余下全文>>
为什么要再次修订2017食品安全法
因为这几年问题食品不断攻陷中国的餐桌,比如“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苏丹红、地沟油等等,民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和担忧越来越多了。另外,这段时间也看到新闻当中有关学校和幼儿园的饮食也出现了一些安全事故的问题,这个草案对于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设有食堂应该来如何加强管理,以及如果没有食堂是集中从外单位订餐的应该如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比如草案规定,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来订购学校托幼机构等用餐,并且按照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的要求。这一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如何加强对于食品安全的保障?供参考。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由以下哪个机构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对企业认证后的认证质量责任问题及处理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由此可见,本着“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食品企业认证质量问题是由认证机构完全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质监部门对食品企业的监管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总局、省局食品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职责,而不应超越法律,盲目替代认证机构本应承担的工作职责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