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法案例分析
此遗嘱为无效遗嘱。代书遗嘱应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一人代书,一人签名。同时遗嘱人签名。在本案中,律师为一见证人,另一见证人为徐先生的舅舅,也就是史老太的兄弟。
根据继承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做见证人。又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兄弟姐妹为法定继承人。故徐先生不具备史老太遗嘱的见证资格。退一步讲,即就是徐先生具有见证人资格,按照法律规定,徐先生应该当场见证并签字。此案中,立遗嘱时徐先生并未在场。
梗合以上所述,该遗嘱为无效遗嘱,应与撤销。史老太所留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求一关于继承的案例
继承法案例分析
1、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 一九九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赵宏于一九九二年因车祸丧生。女 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一九九五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 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一九九九年五月赵 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 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
(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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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尉兰琴
-- 发布时间:2005-11-21 18: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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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钱某的主张成立,赵扬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 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虽然钱某并不是赵伟光的合法妻 子,但赵扬属于钱某与赵伟光的非婚生子女 ,在遗产继承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 义务,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
(2)赵宏的妻子王英禒出其代位继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但赵宏的儿子赵小刚 有权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 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 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王英作为赵宏的妻子,并不是赵宏的晚辈直系血亲, 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应由其儿子代位继承,王英只在赵小刚成年之前对其继承的财产享有代管权
参考资料:www.lzdd.cn/...=11696
关于继承的案例分析
案例1、12万元应有王某的外孙与孙子共同继承。由于王某的女儿先于王某去世,外孙女代为继承其母应该继承的遗产;孙子是转继承属于其父该继承的遗产。
案例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本案中外孙女视为最后死亡,所以只能由其外公作为其遗产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范围规定,叔叔不在继承之列。
案例3、虽然次子先于严某病故,由于其严重虐待父母,乙之子已经丧失了对严某财产的继承权。但是乙的妻子对老人非常孝顺,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分配遗产,所以应将其列为继承人之一;严甲之子代为继承其父应该继承的遗产;严丙的女儿转继承应由其继承的遗产,综上,应有严甲之子、乙的妻子、严丙、严丙的女儿以及严某的老伴共同继承严某18万的遗产。
法律 遗产继承的一个案例
【1】遗嘱继承必须在法定继承人中指定,秦小三不属于法定继承人,遗嘱指定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2】12间瓦房和树林,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分的6间瓦房和一半树林。剩下的6间瓦房和一半树林以下继承人各得1/6,及依据:
妻子(第一顺序继承人)
大儿子张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张小二(转继承父亲张二应继承份额)
张小三(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权利,转继承父亲张二应继承份额)郑小四(代位继承母亲张四应继承份额)
郑某(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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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遗嘱纠纷案例,求解? 100分
爷爷的遗嘱不能改,奶奶可以改她的那部分遗嘱内容,根据爷爷的遗嘱内容,奶奶和孙子两人对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无需旁人的同意,不过有点画蛇添足,写不写奶奶的名字,对产权和将来孙子的继承完全没有影响。奶奶只要不改遗嘱,她去世后除孙子外,旁人没有继承权。
房产继承案例
1、第一个问题,您父亲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您父亲的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使房产证仅有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还在世的合法配偶首先享有的是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即您父亲的遗产是房子矗50%,而不是全部的房子。
2、在不存在上述问题的情况下,比如您的父亲去世前没有合法配偶,或者您父亲虽有合法配偶,但他的房子属于非共有,比如婚前财产,这种情况下,他的继承人才可以继承100%的房产。
3、您父亲的遗产,包括但不限于100%或50%的房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由他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分割原则为均分,在均分的情况下照顾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老弱。
4、如果您父亲去世后,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中仅有您和您的奶奶,那么你们作为全部继承人可以达成不平均分割遗产的协议。但是这需要举证,用真实合法的证据来证明。
5、如果您父亲的全部继承人没有达成一致,未能分割遗产。那么您奶奶作为您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她有权处分相应份额的您父亲遗产。在她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同样是法定继承,由她的父母、配偶、子女来分割她的遗产。
7、您奶奶的遗产应该包括她自己和她应当继承的您父亲的相应遗产。那么您叔叔和姑姑对这一部分是有法定继承权的。如果他们不同意放弃,那么法院必须依法分割您奶奶的全部遗产。同时提醒您,因为您的父亲先于奶奶去世,那么您对您奶奶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即您和您的叔叔、姑姑等人作为奶奶的遗产继承人,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总之,继承问题比较复杂,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死亡顺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涉及遗产数额较大,由于案情复杂,建议您委托专业人士处理。如果遗产数额各方差异不大,作为一家人,建议您与亲人和平协商解决。有缘才能成亲人,亲情宝贵,请您珍惜!
房屋继承法 案例
房产证上有几个人的名字?三个人吗?
如果是三个人的话,甲拥有该房产1/3的产权,其父母共有该房产2/3的产权。
1、甲死亡后:
1/3房产是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是:父、母、女,每人各遗产的1/3(即该房产的1/9)。
此时,该房产的产权构成是:父母共占有8/9、女占有1/9。
2、父母死亡后:
8/9房产是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是兄弟姐妹、女(代位继承),共4人,每人各得遗产的1/4。
此时,该房产的产权构成是:兄弟姐妹每人各占有2/9、女占有1/3。
多说一句:
甲没有配偶吗?
遗产继承纠纷案例
尽可能收集证据证实,建房费由您家出资,并证实您奶奶名下的财物数额。可用证据:(1)借钱数额及利息等供款人证实材料及相关单证和见证人证实材料;其他无利害关系邻居3个及以上有的相关书面证实材料及出庭证言可算证据。(2)您奶奶名下的遗产,其所有子女都有权继承,按法定规矩确继承份额,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少分或不分遗产,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多分遗产。(3)对您这等姑姑可不予理会,让其有理了到继承地管辖法院去起诉,判决其有继承份额了再折价给付。 参考“继承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产继承案例
100万存款属夫妻共有财产,小红有50万。剩余50万为遗产,如果没有遗嘱,由法定继承人(老紶父亲、两个女儿和小红)平均分配,可得12.5万。
房产如果属于婚前财产,小红可得四分之一份额;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小红可得八分之五份额。
一个遗产继承的案例
1、老王去世厂发生继承,有遗嘱按遗嘱,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是:妻子陈和一个正高一的小女儿,大女儿、父亲。夫妻财产先分出一半是陈的,另一半是遗产。然后继承人继承,小女儿和父亲是应当受到照顾,老王如有其他弟兄,父亲也可少分。小女儿求学,应当得到多一点。
2、小女儿求学,应当得到多一点。
3、大女儿16岁打工,应当是有收入,不需要抚养了,她对父亲没进赡养义务,也可以少分遗产。
4、如果老王的大女儿想要分房产,将房子折价,但是老王的现任妻子实在一分钱也拿不出来,法院不能判罪,只能是房屋共有关系,陈和小女居住,等有钱再给大女儿。
参考资料: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