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文件解读
制定原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城镇排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暴雨内涝灾害频发。一些地方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缺乏整体规划,“重地上、轻地下”,重应急处置、轻平时预防,建设不配套,标准偏低,硬化地面与透水地面比例失衡,城镇排涝能力建设滞后于城镇规模的快速扩张。二是排放污水行为不规范,设施运行安全得不到保障,影响城镇公共安全。目前在城镇排水方面,国家层面还没有相应立法,一些排水户超标排放,将工业废渣、建筑施工泥浆、餐饮油脂、医疗污水等未采取预处理措施直接排入管网,影响管网、污水处理厂运行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三是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不规范,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达标率低。一些污水处理厂偷排或者超标排放污水,擅自倾倒、堆放污泥或者不按照要求处理处置污泥,造成二次污染。四是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责任追究不明确。政府部门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不到位,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以及排水户等主体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 总体考虑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重要时期,制定条例的总体考虑是:一是统筹城镇建设发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依据城镇发展水平和目标,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新区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旧区改建和道路建设要同时对雨污合流进行改造。二是防治城镇水污染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并重。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鼓励污水再生利用。三是排水管理与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兼顾。规范雨水和污水的排放行为,加强设施的维护与保护,保障设施运行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四是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严格防治责任。地方政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统筹安排排涝物资,加强易涝点治理,共同做好内涝防治工作。五是明确监管职责,加强责任追究。按照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责任追究。六是做好与防洪法、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的衔接。地方政府加强设施建设和改造,发挥河道行洪能力,采取清淤疏浚措施,确保排水畅通;防汛指挥机构要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及时排除险情。 确保政府投入和吸引社会资金的措施2013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提出,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确保政府投入,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同时,还规定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解决城市积水等内涝灾害的制度针对城市内涝灾害问题,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一是从规划层面作出规定,要求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二是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可渗透路面等对雨水的滞渗能力;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三是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余下全文>>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城镇污水处理推行什么制度
【】综合管理制度
【】排污申报、许可、收费、公示制度
【】清污分流、见谅排放、污水处理综合利用原则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介绍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是2013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指哪个部门
您好!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因此,要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执法主体是建设部门。谢谢阅读!
新实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要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与环保《排污许可证》有何区别
许可对象不同:排污许可针对向环境排污,排水许可针对向城镇市政下水道;
许可依据不同:排污许可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排水许可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许可目的不同:排污许可对环境负责,属于谁污染谁治理;排水许可对排水设施安全负责,属于有偿使用市政设施;
许可标准不同:排污许可适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排水许可适用《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
发放主体不同:排污许可由环保部门发;排水许可由排水主管部门发;
发放范围不同:排污许可针对向环境直接排污的工业企业,特别是环保部门认定的重点排污户;排水许可主要针对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四类企业,以及地方确定的可能威胁排水设施安全的单位,对于可能排放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可以发双重许可。
一般来说,只要你是接入城镇下水道的,就只需领排水许可,无需排污许可。
办理排水许可不收费。
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厂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国家级、地方级(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有哪些? 50分
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武冈政府网 www.wugang.gov.cn 发布日期:2011-05-12 【 字体: 大 中 小 】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以及对其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
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城管、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许可制度。
所有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必须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要求,取得《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推行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
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并签定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未实行特许经营的,应签定
城镇污水处理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式样、内容应符合建设部示范文本等政策规定。
第七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经通水调试运行(调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到设计
指标要求后,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和《湖南省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对于使用国债资金、贷款贴息、财政补
贴等资金建设,以及在重点流域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时应邀请上一级建设、发改、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所有污水处理厂的竣工验收,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都必须参加。
城镇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备案后,运营单位应向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行,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
环保验收等相关资料。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对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水平、管理制度、水质检测能力、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
和检定、处理水质、水量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开始正式运行申请之日起),对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
正式运行标准进行书面批复。
第八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式运行后,当年内实际污水处理量应达到建成规模的60%以上,三年内达到建成规模的75%以上
。出水水质必须达到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出水水质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运行机制。
自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之日起,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或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城镇污水
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相应数据应存档备查。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逐月对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
进行核查,出具专用报告,并根据检查报告按时核拨污水处理费。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余下全文>>
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应该没有,政府公文没有下发废止的通知,2015年8月份省厅领导讲话中还
提到了这一办法
城镇污水处理的主要考核指标是污水处理总量及什么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厅(局)、市政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第四条 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年5月前,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查内容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和执行、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制度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具体评分细则参见附件。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分为优(≥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四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的将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并给予通报。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30天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书面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造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 2、36个大中城市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
一、考核总分计算
考核指标包括:设施覆盖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和监督管理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
(一)设施覆盖率(25分)
设施覆盖率分值按所辖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成率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略)
所辖市县设施建设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二)城镇污水处理率(20分)
城镇污水处理率分值计算公式如下:(略)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本年度数据;其它
设施污水处理量和污水排放总量依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上一年度数据。考虑到污水处理率统计的复杂性,可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的实际情况,对污水处理率最高得分作适当调整。
(三)处理设施利用效率(20分)
处理设施利用效率分值按不同运行负荷率对应的实际处理水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略)
运行负荷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四)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20分)
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减效率的削减总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略)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五)监督管理指标(15分)
监督管理指标分值按“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分值和水质化验管理分值加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余下全文>>
求:我国支持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 10分
南充邓显峰律师: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日前在建设部与国家环保总局共同召开的全国污水和垃圾处理经验交流会上说,“十一五”期间,我国要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十五”期间,我国在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管理和改革等方面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主要表现为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投资规模有了扩大,城镇污水和垃圾行业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得到了增强;国家和地方制定和完善了污水和垃圾处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污水和垃圾处理开始引入市场机制,并初步形成了以多元化投资和特许经营为主体的建设、经营管理模式。此外,城市污水、垃圾收费制度改革也在稳步推进,通过将水价形成机制与污水处理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进了污水和垃圾处理的产业化。
仇保兴在会上同时指出,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迅速增加的污水和垃圾量相比,现有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总量仍显得不足。同时,还存在着部分已建成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政策法规不健全、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难、政府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提出的“十一五”期间总体目标的实现,仇保兴要求各级建设部门在“十一五”期间,要在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完善配套政策的同时,切实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把水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二是要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加强污水管网配套,提高设施的整体运行效率;三是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府监管;四是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吴晓青在会上要求,“十一五”期间各地环保部门要大力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不断提高污水、垃圾处钉能力和监管水平,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制定好城镇污水处理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加强规划引导;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污水、垃圾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形成治理的长效机制;三是要尽快完善有关环境监管标准体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四是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和部门间协调配合,确保监管到位。
城市排水管理管理办法修订哪些内容
摘要: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城市的快速发展。本文尝试对城市的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并尝试提出一些解决办法。关键词: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排水设施在城市中是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中十分重要,它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城市现代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