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复杂...
摘一文参考吧:
一、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据此,提单对承运人来说,是其保证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凭证;至于提单是否可以做为物权凭证,已有人提出异议。[3]现实的国际贸易是通过提单、信用证、 保单等单证的正常运行来实现的。在采用信用证支付的方式下,通知行将买方开立的信用证通知给卖方,卖方审核无误后将货装船,承运人接收货物后即给托运人签发提单,然后,卖方将提单连同保单及发票送有关银行结汇,结汇银行审单合格后,再将其寄往开证行,开证行审单无误后通知收货人,即买方付款赎单。那么,从此到收货人实际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内,买方既付了款又未收到货,他仅持有一套可能无用的单证。因此,对于买家来说,提单的合法有效尤为重要。
所谓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的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到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倒签提单的行为必须严惩,但首先则必须明确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依据不同的判断标准,会适用不同的法律,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目前,国际上尚不存在有关倒签提单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规定又不尽一致,笔者只能根据我国现有的关于合同、侵权及海事方面的法律制度,参照当前国际经济交往中有关法律适用方面的原则及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基本理论,试作如下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 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现行立法对侵权行为概念所作的规定。据此,侵权行为的构成必然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必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法律保持的权利和利益遭某种不利益的影响。[4](P37)构成损害事实的损害必须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必须是对权利和利益损害的结果,这里所说的合法利益主要是合同利益之外的利益,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和利益。第二,行为人必须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第三,侵害事实与主观过错间具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有关的侵权是侵害财产权及共同侵权。前者所侵害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致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项违约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违约行为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合同或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则不能发生违约行为。第二,违约行为的当事人违反的是自己设立的,并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义务,即违反的是约定义务。第三,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因合同产生的债权。第四,违约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也就是限于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上述理论,首先,倒签提单是一种违约行为。
第一,按规定,提单日期应该是该批货物装载中所完毕的日期。买卖双方一般都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在买方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和第49条的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如果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约,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签发提单是以买卖双方合法有效的货物买卖合同为前提的,从客观上讲,因倒签提单,货物的装运时间已超......余下全文>>
关于倒签提单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对承运人和收货人而言,提单本身就是一个合同证明,而且往往是一个涉外合同。这就涉及到它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单中可以规定适用于该提单的法律,提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与提单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该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还规定,在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两条规定,即是国际私法上著名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后一原则是对前一原则的限制。
因此,依据上述法律冲突规范,不论适用于提单的是哪个国家的法律或哪种国际公约,只要该法律或公约承认承运人采用欺诈手段签发的提单是有效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援用上述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排除该法律或公约的适用,径直适用我国法律对预借或倒签提单行为进行定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属无效。因此,承运人采用欺诈手段签发的提单,应属无效。这一认定,也是与各国的法律规定和习惯做法乃至国际惯例相符的。一般来说,各国法律或国际公约均不会承认采用欺诈手段所签发的提单的有效性,因而也就不存在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径直适用我国法律的问题。
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都有哪些? 5分
倒签提单相当于发货人和货代,船公司联合欺诈收货人,严重的话,可能构成合同无效.
如何界定倒签提单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倒签提单属于欺诈,承运人和卖方欺诈
什么是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针对信用证交单的最迟装运期来的,一般说货物的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再开立信用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比如:生产交期比较紧,但是不签可能客户就不同意;或是船拖班等)造成船公司的实际开船日晚于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造成信用证不符点,那么可以给船公司开个证明,将提单的开船日签在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之前。
倒签提单对承运人有哪些风险
倒签提单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为提单由承运人签发~一般承运人不会接受倒签提单~主要是为了避免产生麻烦…
倒签提单的危害有哪些?
倒签提单(Anti-date B/L)是承运人或他的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以后,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签发日期所签发的提单。这是为了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有关规定,达到单证相符,以此取得银行议付货款而采取的一种不得已的手段。倒签提单通常是在港口拥挤,船舶无法按时靠抵泊位以及卖方没能按时备好所售货物等情况下发生的。至于该行为是否合法,多年来议论纷争,各持已见。多数人认为倒签提单属违法行为。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如果所签提单日期是船舶抵港并已开始装货后的某一天;或签单的货物是零星杂货而不是数量很大的大宗货;或倒签的时间与实际装完的时间间隔不太长等情况下,取得了托运人的保函后,可允许倒签。究竟谁是谁非,须依据法律来判定。 追问: 倒签提单的危害性 回答: (1)倒签提单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相关国内法(我国《海商法》)都把真实记载提单事项看作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法定义务,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日期)为其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在卖方的要求下,承运人违背实际情况倒签提单,属于合谋伪造单据行为同时也对买方构成了欺骗,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在一些国家如美国,甚至会将倒签提单案列入刑事诈骗案处理。(2)倒签提单是对买方的一种侵权行为。在买卖双方的合同之下,如果卖方实际装船时间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时间,卖方则不能与银行顺利结汇,即卖方无法违约占有货款在这个前提下买方才有可能实施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是取消合同的权利,从而减少或是避免因卖方的延误给自己带来的损失(货物跌价)。对于买方来说,提单的签发日期是装船时间的唯一证据,如若承运人应卖方的要求提供了倒签提单,买方将失去相关的权利,损失自负。可见,倒签提单是对无辜的第三方一一一买方的一种侵权行为。(3)倒签提单会给承运人带来严重不利后果。承运人若签发了倒签提单,则会被收货人认为承运人和托运人共同伪造单据进行欺诈,从而使承运人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中,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损失。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及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造成损失时,可享受免责或责任限制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前提是承运人必须履行各项法定义务,否则,承运人将丧失这些权利。而真实合理地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不允许随意或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签发。同时,对于买方(受损人)的损失,承运人还要与卖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第5"9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56条或者第57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橙子 的感言: 太感谢啦!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哪个风险大?为什么?
这两种提单的风险都是对买而言的,卖方基本没有风险,只有好处。我明显觉得预借胆单比倒签提单风险要大,从概念上来看,预借提单是货根本没有上船,提单就已经签发了,至于货什么时候上船,不知道。倒签提单是货已经上船了,出于某种原因,可能是信用证呢个的交单等,发货人要求将提单上载明的装转船日期提前。一个是货上船了,一个是没上船,您说哪个对于买方来说风险大呢?
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的区别
一、预借提单1.含义所谓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签发提单时,货物尚未装上船或正在装船。此时应签发备运提单。2.产生的原因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已到;港口拥挤,货物一时难以装船,发货人怕合同被解除;船期延迟,承运人为了多揽货。3.性质侵权、诈骗、无效、承运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不得以保函对抗收货人。4.法律后果预借提单是侵权行为,其承担的法律后果就不同于合同违约的责任,而应承担预借提单引起的一切后果。只要损失与侵权行为有联系,侵权行为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二、倒签提单提单签发日期不仅证明承运人责任开始,货物已经装船,而且对于买卖双方、银行、海关、保险公司等单位都十分重要。卖方凭提单日期表示履约交货日期。1.产生的原因提单倒签的原因与预借提单基本类似。发货人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及时提交提单信用证就要到期,买卖合同就面临被解除的危险)要求承运人填写早于实际装船日期,即与信用证要求的日期。2.性质倒签提单也是一种欺骗行为,由此导致买方承担更大的商业风险及运输风险等;国际上倒签提单普遍被认为是一种伪造单据的欺骗行为。若提单是承运人凭托运人出具保函签发,则承运人在承担法院责任的同时,向托运人追究责任。
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区别
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使卖方能赶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前顺利结汇,是谓预借提单。
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共同之处在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货物装船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不符,前一个日期是为了满足卖方顺利结汇的需要而虚构的,并且早于后一个日期;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不同之处在于,被预借的提单是在货物装船日期签发的,被倒签的提单则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时福发的。两种行为实施时间不同,但它们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