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废止了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后人身触电案件如何归责?
侵权责任法已经把这种特定的侵权行为归纳为高度危险责任的其中一种,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有效?
据查!一直有效的!
高院废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原因是什么?
主要还是在于赔偿项目的计算。
比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据个例子,残疾赔偿金现在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但是在《触电人损赔偿解释》中规定的却是”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两者计算的基数和计算的方式完全不同。
其他不同点就不一一列举了。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什么时候被废止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被废止。
关于触电死亡赔偿事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弧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电部门应该承担责任。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电击伤人电业局有赔偿吗
见:1.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国家对触电身亡者有没有什么标准赔偿? 身亡者没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日
触电身亡后,电业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依据
若是电业局员工在电路维修时触电,按工伤死亡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相关解释,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线路产权方负责线路触电事故赔偿吗
1.触电事故责任认定 2.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民法通则》将高压列为高度危险的作业,但没有明确具体定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了《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以下称为低压电[2]。高压电、低压电造成的触电事故,就对应称之为高压触电事故、低压触电事故。 3.触电事故的法律责任 触电人身损害属于人身侵权损害,认定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是确定侵权责任的类型,可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进行法律责任认定。 3.1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按照无过错责任进行法律责任认定《。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高压触电属于特殊侵权,即不论触电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供电设施产权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弱者,促使供电设施产权人加强安全运行管理,保证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障受害人受到损害时得到补偿,从而实现法律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 3.2 低压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低压触电人身损害按照过错责任进行法律责任认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事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低压触电属于一般侵权,是以触电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作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如果触电是由供电设施产权人管理不到位等引起的,由产权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如果触电是由受害人或第三方的过错引起的,则由受害人或第三方承担过错责任;如果触电是由受害人、第三方、产权所有人共同过错引起的,则由各方在引发触电人身损害的行为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4.规避触电人身损害法律责任的措施 供电企业在做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为避免触电事故发生时的法律风险,依法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4.1 加强安全用电宣传教育 供电企业应通过报纸、电视、互联中国、讲座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供电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电力设施保护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供电法制环境。 4.2 明确产权及维护责任 《供用电合同》中关于产权分界点及维护责任划分的条款是触电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供用双方的产权分界,指出产权分界点电源侧、负荷侧分别由供电企业、用电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对于农村或农业生产用户,合同还应明确指出用户需依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规范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实验确保装置能正常动作。 4.3 做好运行维护和用电检查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的警示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供电企业应做好供电产权的线路及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缺陷处理,规范电力安全警示标志悬挂。同时,加强用户产权线路及设备的用电检查,......余下全文>>
因偷割电线而触电死亡能否获得赔偿
得不到。
根据法律规定,偷电线本身就是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明明知道是犯罪还去进行最后导致伤害,电力部门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