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全文出境游购物退货
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坚定不移地取缔“零负团费”等违法经营行为,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关于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通知》认为,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简单的来说,《新旅游法》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不允许旅游行程中进购物店的行为,而是规定旅游商家与旅游者在进购物店的问题上需要协商一致,并且旅游商家或者领队、导游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因此目前的进购物店行程,都是严格按照新旅游法的规定来执行操作的。
其实,对于大部分旅游者来说,并不是排斥和反对进购物店。而是在《新旅游法》出台之前,没有明确的法规制度来规范旅游市场的进店行为,导致商家、领队或者导游在进行团队旅游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例如,收受回扣,负地接团费操作,强制购物。随着,《新旅游法》的出台,之前旅游市场的恶性行为均被取缔,而目前市面上正在销售的进购物店行程均是符合新旅游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