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几个符合道德却违反法律的案例
分别从中外举两个法官判决典型的案例吧:
美国纽约州的毒杀祖父案:埃尔默为了他祖父一大笔遗产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这笔遗产其实已经立遗嘱留给他了,但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
而那时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被继承人为了遗产杀害继承人就无法获得遗产”当时法官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极其符合道德,却与法律有悖。
中国一个典型的就是对二奶”继承权的无理剥夺之案:黄某遗嘱中将财产部分给予照顾他的二奶,妻子起诉,法官将二奶继承权的剥夺。这一直是个争论的焦点,法官从道德角度作出所谓“公序良俗”的案件,却被丛多法学家以为不合法。
举了2个都从法官角度来说很典型的案例,希望满意。
至于其他从公民角度的案例:如父亲杀死恶霸儿子,村民私设“公堂”这样案例很多去网上搜下吧,这里就不多说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
道德和法律有哪些冲突的例子
范跑跑是一名人民教师,在地震来临的时候范某不顾学生安全先行逃走,学生过一会儿才反应过来,虽然那时候法律没有规定老师要保护学生,但是作为一个教师在危难时刻不顾学生先行逃跑,在学生面前没有做到“为人师表”,在道德上算是已经坏到极点。
有谁能给几个符合法律但有与道德冲突的判决案例
你好。
这个很多的。
昨天我看到一个案例是这样的,高楼中的1301室在除夕之夜着火,1401的某先生及时发现了火势,并且作为一个素质公民,某先生报火警并且去找物业,由于是除夕之夜,所以消防员暂时赶不过来,物业先派人来灭火,但是无法正面进入1301,于是决定从14楼灭火,但是14楼的住户都不愿意让物业进入他们家里作为灭火通道,这个时候某先生主动要求物业通过他们家来灭火,这时候所有的人都被疏散到了13楼,过了半个小时火势被控制,物业得知消防员快到了,于是陆续从房中撤出,但是某先生发现楼道内水漫金山,往上看发现都是从他家里溢出的,他想上去看,但是被保安拦住,说火势还没有完全扑灭。这时某先生抓住一个物业人员询问他是否关闭了消防龙头,那人说忘记了。10分钟后消防员来了,成功扑灭火势,又10分钟后消防员撤出。这时某先生回家发现自己的木质地板已经完全湿透,室内有20cm的积水,半年之后完全腐烂,家里电器完全不能使用,在梅雨季节满屋子的虫子,平均每平方米有上千条虫子,无法住人,于是将物业告上法庭,但是物业以住户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们所为,也可能是消防员所为,最终一审判决原告某先生败诉。
另外一个案例:
2008年11月19日,福州鼓楼区某小学被一名不符合入学报名条件的新生之家长以返还原物为由告上法庭。
根据福州市教育局相文件规定,2008年福州市所有适龄入学新生按照所划片区学校入学时必须提供户口本、房产证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且户口本与房产证所记载的住址必须完全一致。
2008年8月20日,一位新工家长持户口本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到鼓楼区一小学为其女儿报名上一年级,学校开具了一张收条给该家长。经过学校工作人员审查,发现该学生家长提交的证件中缺少报名必备的房屋产权证,于是当面告知该家长因证件不齐全不符合入学条件。该家长当即表示要回去开具证明,并于当天上午持两张小区物业证明到学校要求让其女儿报名,并称其家庭住址与户口本上的地址是一致的,学校工作人员当场告诉该学生家长证明不能代替房屋产权证,并当场将两张证明退给家长。8月20日当天晚上,学校工作人员按照该家长提供的家庭住址上门家访核实,发现该家长并不住在其向学校提供的家庭住址(事实上其实际家庭住址是在晋安区,其女儿小学划片也应在晋安区)。学校于8月22日通知该学生家长到学校领回证件,并告知因家庭住址不符合要求无法接受其女儿的入学报名。该学生家长22日到学校领取证件,学校工作人员要求其交回收条,该学生家长称来时匆忙忘记把收条带来,答应过一两天带来,学校老师考虑到学生报名在即需要证件,就答应了家长先把证件退还给家长,收条没有当场收回。令人意想不到的是 ,2008年11月19日,该学生家长作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返还原物即返还户口本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其证据是学校的为其开具的证件收条一张。作为被告的学校进行了答辩,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了证据。
本案件经过法院三度开庭,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09年4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还在审理过程当中。
有问题可以继续联系我。
急求几个关于法律和道德冲突的案例 最好有结果的案例。 不要太短。 30分
回答如下:
法律和道德冲突的案例很多,典型的就是儿子很不孝顺,经常打骂虐待老人,偷鸡摸狗,危害邻里,老人有一天不堪忍受,下毒害死了儿子。这个就是法律和道德的冲突。老人的故意杀人罪无异议。道德方面,对于这样的社会败类,当然少一个好一个,在于古代来说还是惩奸扬善的壮举。此类思路仅供参考。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案例
多 最近比较多的 就是 南京的彭宇案件 许云鹤 案件 最近广东也有一起,就是扶起跌倒人,反被跌倒人告的。助人为乐是中国的古老传统,但是在法律的阶段里,帮助人很容易吃亏。
有哪些关于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或矛盾的经典案例
南京彭宇案。
法律与道德案例分析
故意杀人罪。但是情节应该可以考虑。应该是判个10年左右,但是不会是死刑。
找5个关于道德或法律的案例小故事!急急急!
故事一
昨天早晨8点多;张女士刚起床,就听见我们院里一片嘈杂:原来是他们院子一个老爷子由于年岁已高,反应稍慢,骑自行车压了别人的一条小狗,牵狗人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子赔偿。其实也没有大问题,就是稍稍碰了那条畜生一下!张女士看到这种情况就穿衣下了楼,问清了压狗的时间后;对那人说:“第一;我们需要你出示合法的养犬证、第二;您遛狗的时间不对,辽宁省有关法律规定是晚7点以后至第二天早7点之前!第三;您应该庆幸的是您的狗没有把老爷子晃摔了,否则后果您自己合计吧!”听了张女士的话,牵狗人也自觉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
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故事二
王先生在外地工作,离家较远,平时回家较少,大多是通过电话与家里联系。有一天,他正在单位上班,父亲打来电话说:“昨天我和你二叔因为自留山的划分问题吵了一架,吵得很凶,你二叔说准备找人揍我。”过了几天,父亲又来电话:“自留山的事没有摆平,新问题又来了。”王先生一听心里直打鼓,连问咋回事,父亲说:“我和你二叔因堂屋问题又吵架了,我准备揍你二叔,到时候万一把他弄得哪儿不合适,就算坐班房我也豁出去了。”他还问王先生把人打伤要判几年刑。
王先生赶紧说:“你这次无论如何也得听我的,不能急。”父亲说:“你快讲,废话少说。”王先生告诉他,打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打伤了还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兄弟之间的事还是和解为好。自留山和堂屋都属《民法通则》调整的范畴,但里面还涉及到《继承法》的有关法条,一时半会儿在电话里很难说清楚,于是,王先生就把有关《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法律知识及解决中需要的相关证据给父亲寄了回去,希望他和二叔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两个月后,父亲来信说:“我与你二叔的纠纷是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大家都没啥异议。近些日子,我们的关系在逐渐好转。”据说从那以后,父亲有空儿就给亲戚朋友讲他学到的一点法律知识。后来父亲对法律知识越来越有兴趣,村子里发生什么事,他总会打电话向王先生咨询。
这个故事说明:法律看似遥远,其实非常贴近生活,解决的都是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
故事三
甲曾任某公司的采购人员,一直代理公司进行交易。后来甲辞职,不在原公司工作,但仍以原公司的名义采购物品,对方不知甲已辞职,以为甲仍是公司的代理人,于是与其交易,即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就是无权代理,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为有权代理。
故事四
经理小王经常去公司旁边一个饭店吃饭,该公司和这个饭店有帐户协议,小王可以签单结账,不必支付现金
有一天,该公司炒了小王,解聘。但是小王中午仍然带了几个人去吃饭,说是客户,该公司也没有通知饭店解雇小王的事,于是饭店老板仍然让小王吃饭后签单走人
这种情况下,饭店老板是相对人,小王是代理人,那个公司是被代理人
这种情况下,公司就不能以小王已经解雇为理由拒绝付这笔饭费,因为饭店老板有充分理由相信小王还是有代理权的
故事五
有一天晚上 样吗专业户邓梦在路边发现一匹马无人看管 他叫了几声没人答应 左右寻找也没发现主人 就把马带回家 邓梦捡到马后 四处打听 没发现有人丢马 就将这匹马和自己的码放在一起饲养 后来马配了种 生下来小马 过了一阵 邻村何梦找到他 说马是自己的 要求领会马 但邓认为母可以领走马 小马应当归自己 因为这是自己精心照料才使母马怀上小马 但是何梦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小马 应当归自己所有
问题 1 邓照料马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 请说明理由
2 邓要求小马归自己所有的主张是否成立......
违反道德和法律的案例
N年前,某食品公司处理过期食品(并未变质),路遇一群灾民,就把这些食品给灾民吃了。从法律上说,向公众提供过期食品是违法的,从道德上说,这些食品并未变质,给灾民吃了,能让灾民填饱肚子。虽然过期,总好过饿肚子吧。所以,这并不违背道德。听说这个公司叫麦当劳,至于是否真有此事,我就不知道了
陈女士与相恋多年的男友张先生分手之际,让张先生写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此后她持此欠条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欠款20万元。法院一审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认为其索要“分手费”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违反社会道德。
陈女士诉称,她与张先生于2005年相识,后在2006年确立恋爱关系。3年后,双方决定分手,陈女士在恋爱期间为张先生购买了大量玉石、高级茶叶等物品,故经她与张先生协商,最终确定张先生应支付陈女士20万元,并写下欠条。但张先生一直拒付欠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辩称,他与陈女士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他确曾写过欠条,但实际上欠条上款项是一笔分手费,并非双方对购置物品的清算款项,且他是在对方威胁的情况下写欠条的。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本案债的性质不符合财产关系的任何种类,陈女士要求支付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张先生和陈女士原为恋爱关系,分手后,张先生向陈女士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陈女士20万元整。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段录音,证明双方协商分础费用一事。而陈女士未能就其主张的购置物品花费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先生与陈女士原系恋爱关系,分手后张先生为陈女士写有欠条。现双方就该欠条的合法性产生争议。陈女士主张欠款是恋爱期间为张先生购物所产生,张先生对此不予认可,陈女士未能就其所述基础债权债务事实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张先生主张欠款实为分手费性质,并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为证。综上,可认定欠条中的欠款具有“分手费”性质,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基础事实存在,且是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法院对陈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就此提醒,情侣分手时对分手费用虽达成一致,但此种款项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索要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违反社会道德。如果情侣之间可自动履行,法律不强加干涉。但如果起诉至法院,法律无法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北京晚报
情感道德与法律相互矛盾的事例
可可西里那群保护藏羚羊的人,就是情感道德与 法律的冲突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