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律法规有哪些
比较主要的就是《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有关教师法律法规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人类文明进步摇篮,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贵,其义务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何谓“保护”,作为学校来讲,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它包括外来的非法侵害和学校本身不良教学的侵害,也就是说应尽到自己的最高注意义务。在校学生有违学校纪律时,学校和老师应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教育、引导,并禁止用一切非法的手段来予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明文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肯定是违法的。
就实际的教学经验来说,适当的惩罚是必需的,适当的惩罚,可以采用背诵古诗、上台演讲等方式来进行,这不会对学生有严重的后果,实际是锻炼了学生相应的能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幼儿园法律法规有哪些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
有关幼儿园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名称
与幼儿园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 《未成年人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5、 《幼儿园工作规程》
6、 《幼儿园管理条例》
7、 地方政府、教育局对幼儿园的法律法规
哪些法律明确指出针对幼儿教师的法律法规
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在校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及《教师法》、《侵权责任法》等。
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 什么是教育法律规范
如果孩子实在不听话,我能强迫他按照我的要求做吗?
孩子虽说年龄不大,但也是有自尊心的。他希望父母做自己的知心用友,而不只是长辈,更不希望父母摆出一副长者姿态动辄训斥自己。
所以,今天做父母的,要想改变孩子的所谓“不听话”、“对着干”等逆厉心理和现象,就必须先让自己摆脱传统的教子观念,不要用居高临下的婆态对待孩子,应用平等、真诚的态度与孩子沟通。这样的话,孩子才愿意床父母吐露心声,才能从“不听话”变为听话,从“对着干”变为愉快合作。
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思想,也是一个个体。父母不能一再要求孩子拓照父母的所愿干其自己不愿干的事情。我们应该学会平等地对待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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