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2016年开办中医诊所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的人员有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执业医师法规定,从医五年并取得主治医师职称可以申请个体行医.

不过,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只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就可开门诊.

还有就是没有医师资格,可以自己做法人,找有医师资格做负责人.

同时附: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开中医诊所的条件

申请“中医坐堂”诊所条件

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

3、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4、配备的医师必须是取得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5、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诊室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6、必须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7、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国家一方面重视和鼓励传统医学的发展,同时对中医也相应的做了不少规定,具体你可以详询当地有名的国医大师、名老中医或中医药管理局的专家。相信你父亲的门诊会得到很大支持。

开办私人诊所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私人诊所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 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 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第八条 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 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第十条 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 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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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私人诊所条件

你是执业医师当然可以,你先去工商注册,他会告诉你要去那几个单位申请,主要是卫生局。手续跑下来,领个营业执照你就能营业了。

开办中医诊所法人什么级别必须是付主任以上吗

不用,一般诊所只要有职业医师资格证,且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就业满5年即可。只有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私人诊所申办条件:申请报批的诊所、门诊部必须满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标准(个体诊所必须是临街房舍,拥有独立通道,业务用房使用面积至少达到4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中西医结合诊所还要设有中药房;门诊部必须是门市房,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相应规定)。另外,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就业满5年;(二)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三)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中医诊所的开设的流程和要求是什么?

肯定要从业证啥,从医地点,本科有报名资格了。去县卫生局问一下,各地小有差别。其实很多诊所就是给人吊吊水,打消炎药,西医的一套,先去大医院实习一段呢,或去中医诊所帮忙,他们一般不要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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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中医门诊需要那些手续?请教教?拜托各位大神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一、人员1、任用的医师必须具备执业资格,并持有《医师执业证书》上岗,执业助理医师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诊疗活动。2、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3、诊所内工作人员衣帽整齐、挂牌服务,工作期间严禁饮酒。二、硬件标准1、房屋:业务用房面积应满足诊室、药房、中草药库房的要求,业务用房不低于40平方米,每增加一个相应的医技科室至少增加10平方米的业务用房面积。医疗机构室内整洁、明亮、舒适、温馨;室内墙面、顶面、地面必须硬化、平整、卫生,严禁存在卫生死角,治疗室内顶面、墙面用易清洗材料处理;室外干净、整洁,禁贴超诊疗科目及影响外观整洁的图片、文字等医疗广告。2、设备:候诊沙发(椅)、诊断桌椅1套,满足需要的体温计、听诊器、压舌板、手电筒、有盖污物桶等器械器具,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药房配备满足需要的中、西药品柜。3、各医疗机构必须使用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名称一致的牌匾,并使用医疗机构核准名称全名,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机构名称。牌匾样式应为绿底白字,字体为华文行楷。以上设施设备必须规范,使用医用专用设施,禁止使用非专业设施,如使用床头柜、书架当作药柜;室内桌、椅、条、凳颜色规格协调统一整齐;禁止使用未核准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诊疗设施。三、医疗机构业务管理1、日常诊治工作:各类医疗机构按照相关的要求建立门诊日志,并按照门诊日志规范统一登记工作,对每名就诊患者均要进行登记,使用全市统一处方,禁止使用已经停用的处方,并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的书写与管理工作。2、传染病报告与管理:建立并使用全市统一的传染病登记本,并规范传染病的登记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进行传染病的接治、报告与管理工作。3、消毒与医疗垃圾处理消毒:配备满足需要的消毒设施,诊疗场所至少配制1台紫外线消毒车(必须使用医用紫外线消毒车,禁用自制消毒设施);建立各类我市统一的消毒登记本,必须做到按时、规范的记录,并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消毒技术规范》规范医疗场所及各类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医疗垃圾处理:配备医疗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废弃医疗垃圾消毒桶、带盖垃圾桶、分类收集的垃圾袋等;建立我市统一的医疗垃圾处理登记本,并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医疗垃圾处理及登记工作。 查看原帖>>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附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一、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二、 人员: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三、 房屋:(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 每室必须独立。四、 设备:(一) 基本设备:诊查床 听诊器体温计 血压计身高体重计 接种包出诊箱 至少5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药品柜 有盖方盘消毒缸 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 资料柜健康宣传版(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五、 药品:至少配备80种基本药物。六、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 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 急救站急救中心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 护理站护理院

在深圳开中医诊所的详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诊疗科目、床位;

(四) 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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