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区别?
英国有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是在陪审团组成人员上,逐渐对妇女和黑人开放,对饥别和种族的排斥度降低。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是12人,改革之后组成人数可以根据各州的情况在6-12人间组成。再次,陪审团裁决原则上的变化。传统的陪审团裁决是全体一致通过原则,现在开始应用多数主义。通过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尽管如此,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还是存在较多问题。20世纪以来有些州已经不再使用大陪审团。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是怎样的?
陪审员是来自社会的专业人员,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个人思想不偏激,在开庭时组成陪审团,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辅助法院审判案件。
英国陪审制是怎样形成的,有何意义
英国十二世纪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时采用挑选当地居民做见证人的制度
十三四世纪陪审人从在询问中的见证人地位逐渐演变为裁判事实的陪审官,并且 进一步确立了大、小陪审团制度
陪审制度是作为维护封建王权而建立起来的,之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逐步发展 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反对王权的有力武器。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陪审制度成为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陪审团出席审 判是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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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陪审团多少人通过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用英文总结英国的陪审团制度
因题干不全,条件不足,无法解答。
陪审制度的特点
陪审制度的出现,使普通公民能够参与司法过程,可以防止法官徇私枉法、独断专行,纠正其不周之处。同时陪审团的裁决更能反映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因而陪审制度是使司法走向民主化的一个重要途径,这是英国法对世界法制的一大贡献。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陪审制度在法律上正式得以确立,并逐渐向全世界推广。独立后的美国通过宪法及其修正案,牢牢确立了陪审制度的独特地位。英国的许多殖民地国也采用了陪审制度,就连司法制度迥异的法国和德国也借鉴了英国的陪审模式。
中国的人民陪审制跟英国的陪审制度根本区别是什么啊? 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是什么意思啊?
中国的“人们陪审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在中国基本是狗皮膏药,是统治者标榜“司法民主”的工具,基本没什么实质的东西。西方的陪审团,一般只是定“有罪”还是“无罪”,量刑的裁决仍然在法官的手里。所谓同等权利,指陪审团的成员享有法官同等的程序法上的权利,实体法上,陪审成员毕竟在具体的法律素养上仍是不足的,没有自由裁量权。以辛普森接受“杀妻案”举例,陪审团判定辛普森杀妻的二级谋杀罪是否成立。判定谋杀不成立,那法官当庭宣布释放。陪审团判定谋杀成立,那法官裁量是20年监禁,30年或者终生监禁,要么执行死刑。大陆法系,传统观点认为法官的法律素养比陪审团更又价值,所以陪审的价值远不如英美。近些年,德、日包括台湾做的比较好。中国的陪审团是陪而不审,配而不决,就是一群木偶。
文/qq1050583174(版权所有,转载必究) 我们不敢妄谈“人民陪审制”
今个课上谈到陪审制,才思犹如泉涌。不记下来,怕给忘了。
在中国搞陪审制,可能吗?答案:绝对不可能。原因是我们缺乏必备条件,搞不好脆弱的中国司法会被“陪审制”给搞了。一谈到某某制揣,肯定离不开两个基本命题:一个是经济效益,一个是实际效果。从这两个角度,看看中国如果采用陪审制,缺乏哪些必备条件。
从经济效益上看,一是中国没有一审终审制和判例。陪审制是需要花费很多物力财力,要花钱的,一个案件如果没完没了的审,再加上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监督程序,这个成本太高了。获得正义的成本太高,就不是正义。合理的制度要保证正义实现的成本合理,试想为了一个官司打的倾家荡产,这不就脑残了。没有一审终审制,官司就没完没了。但中国现在没有。其次中国没有判例,这也是一个要命的问题,遵循先例也是成本的节约,花了好大的功夫求的正义,不能有效适用以后的案件,这和没有一审终审没有任何区别。二是中国没有公益诉讼和团体诉讼。陪审制不单单是一种制度,背后是民权运动。从美国历史上看,肯尼迪时代美国通过对“黑人白人隔离制度”的违宪审查,都离不开那一个时期的黑人追求民主权利运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经济安全等涉及特定或不特定公民权益的诉讼,在中国是无法展开的。陪审制是普世价值的回归,而普世价值与公共利益是紧密相联的。公共利益的保护尚且没有途径,那陪审制还有什么意义呢?只不过是弄一个西方司法民主的样子来标榜自己而已。不能保护人民的利益还妄谈司法民主,够逗的!
从实际效果上看,一是在陪审员的选择上必须避免“特邀陪审员”。中国人有一种劣根性,相信权威。所以搞得中国“砖家”像菜地里的蝗虫到处乱飞。从小受的教育,告诉我们要听老师的话,家长的话,学校的话,做一个“乖孩子”。“乖孩子”的另一个含义就是“没脑子”。中国人从小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学会相信权威。这种劣根性本来可以通过陪审制度加以剔除,没想到还有白痴学者要加强这种劣根性。陪审制从根上说,要得就是独立人格。没有独立人格就会形成“多数人的baozheng”。民主不是什么民族都能玩的,玩不好就伤了自己,像我们这种民族就不太适合“玩”民主,民主只会成为打击报复他人的利器。陪审制来源于普通法,什么叫“普通”,就是人民一般普遍的价值取向。郎咸平在电视节目中举例美国的证券法,上市公司做假账,陪审员是怎么思考的呢?——如果我的孩子在期末考试的成绩单上篡改成绩,那还不给揍一顿,那上市公司改成绩单不也应该受到处罚吗。很简单的道理,就是一般民众处理事情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是有民族特性的,也离不开一个人的成长环境。所以陪审员压根就不需要法律知识,因为法官会做出法律问题的解答,......余下全文>>
英国陪审团制度的作用?
作为陪审团组成成员的陪审员,他们的任务就是认定事实,探求被告人内心的道德内容(moralintent),这不仅仅是陪审员的权利,而且是他们首要的职责,判断法律是否公正,使不公正的带有压迫性的恶法失效(invalid),让陪审员们成为与政府的专政和压迫相抗争的希腊自由女神帕拉斯(palladium)的象征,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实现了陪审制度的宗旨--被陪审团审判,也就意味着被国民审判其实这就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那就是陪审员是为了抵抗政府或恶法的压迫而产生,但是他的这种权利或是这种资格在某种意义上说,却是由政府或是强权的司法机关实际给予的。这并是虚伪的民主的体现,而正是这种抗争恰恰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事物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正是由处于它内部的两种对立力量的此消彼长,相互激烈的抵抗和暧昧的妥协下发生的。
审判员拥有对别人进行惩罚的权力,而如果一个群体可以惩罚胆敢违背他们内心的信念和原则的一般人,从而使他们的价值取向上升为整个社会的行为规则和价值判断标准,,那么他们就掌握了控制整个社会的权力,所以说对别人惩罚的权力是权力的源泉(the power to punish carries all other powers with it)。英国近代名法官丹宁说,陪审制是“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
陪审制度的起源
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官(员)参与法院审判案件的制度。起源于奴隶制国家雅典、罗马,为中世纪欧洲少数封建国家所继承,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许多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实行陪审制的主张。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一些国家先后在法律上确立了陪审制度。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将法兰克王国特有的调查制度引入了英国,并在清查全国土地状况的过程中加以运用。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克拉灵顿诏令》,正式确立了陪审团制度。诏令规定,巡回法官在审理土地纠纷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时,应该找12名了解案情的当地居民组成陪审团,陪审员有义务就案情及被告人是否有罪宣誓作证。1166年再次颁布的《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在凶杀、抢劫、伪造货币、纵火案中,必须由陪审团向法庭提出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威斯敏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该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陪审团的职能除了提出指控外还包括参与审判,这等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公正性难以保障。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诏禁止陪审团参与审判,同时另设一种新的陪审团专门从事案件的审理。至此,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得以分离。因前者为12至23人,后者固定为12人,所以又有大陪审团(行使调查和起诉职能)和小陪审团(行使事实方面的裁判)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