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管理条例

党员干部管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该条例于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共计十三章七十一条。该条例有利于选人用人机制挑选出优秀人才,有利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2013年12月30日,中共修订“领导干部选任条例”,从严把握破格提拔。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党管理党员、党员干部的制度和法律有哪些

据人民网资料,党员管理的主要制度有:

(1)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

(2)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3)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

(4)党日制度。

(5)党员交纳党费制度。

(6)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7)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制度。

(8)党籍管理制度。

(9)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从哪些方面体现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从严要

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类划高线划底线体现了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从严要求。

《纪律处分条例》全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的从严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自觉 50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二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三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是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五是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应当说,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在坚持纪法分开的同时,通过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了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党纪处分制度更加科学,不会出现因纪法分开而放纵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在实际工作中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解决好领导干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要敢于较真、善于较真,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哪些人

专指共产党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机构的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有哪些

1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

2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组通字〔2002〕19号)

3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发〔2004〕19号)

4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

→《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中组发〔2001〕9号)

5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4年1月)

6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

7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

8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余下全文>>

新修的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从严要求

新修的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个方面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从严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

很多条款里面都有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作为一名党员,谈谈怎样学习和遵守《准则》和《条例》

切实提高对守纪律讲规矩重要意义的认识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纪律是党的生命,纪律建设就是治本之策。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必须把规矩立起来、严起来。 守纪律讲规矩是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是克服各种艰难险阻、战胜各种风险挑战的重要法宝,是我们的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可靠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重申党章、颁布八项规定,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全党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有力促进了党的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新形势新任务对守纪律讲规矩提出更高要求。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面对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只有把规矩立起来,把纪律严起来,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才能使全党团结如一人、行动齐步伐,切实担负起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 。共产党员要始终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于党,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要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性修养,真正使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一种行为自觉。 全面把握党的规矩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党员干部讲规矩、守规矩首先要学规矩、知规矩、懂规矩,切实增强守纪律讲规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党的规矩内涵丰富、体系严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 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党纪就是红线,处分就是惩戒。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都是党员干部必须自觉遵守的规矩。 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员干部必须自觉遵守的规矩。 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使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使管党治党没有空白、不留盲区。 守纪律讲规矩,努力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当前,成都正处于改革创新、转型升级的攻坚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异常繁重,落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战略,迫切需要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干部队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决定》要求,将守纪律讲规矩贯穿工作始终,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努力让严规铁律成为一种刚性约束、让严教严管成为一种政治常态、让严于律己成为一种自觉要求,一心为民、实干当先,加快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生态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守纪律讲规矩,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首义。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和规矩的基础,是坚持党的政治立场、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的前提,是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关键。当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自觉做到“五个必须”。 守纪律讲规矩,领导干部带头是关键。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对党的纪律和规矩的认识,不仅要带头守纪律,更要带头讲规矩。必须带头维护中央、省委、市委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中央、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要保持清......余下全文>>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从严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如何

新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三部分。中共中央通知要求,《廉洁自律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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