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里的“十二字方针”是什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1、安全第一的含义。发展是我党的第一要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市场主体,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理所当然。安全第一要说明的是安全与生产、效益及其他活动的关系,强调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要突出抓好安全,始终不忘把安全工作与其他经济活动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当安全工作与其他活动发生冲突与矛盾时,其他活动要服从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损失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2、预防为主的含义。预防为主是对安全第一思想的深化,从安全生产管理这门学科发展的历程看,我们经历了事后控制到事前预防的发展过程,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含义是立足基层,建立起预教、预测、预报、预警等预防体系,以隐患排查治理和建设本质安全为目标,实现事故的预先防范体制。
3、综合治理的含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的情况错综复杂,稍有疏忽就会酿成事故,且事故后带来的破坏性越来越大。将“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方针,标志着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秉承“安全发展”的理念,从遵循和适应安全生产的规律出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人管、法管、技防等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从责任、制度、培训等多方面着力,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之间的关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原则,预防为主是手段,综合治理是方法。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预防体系上,超前采取措施,才能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只有采取综合治理,才能实现人、机、物、环境的统一,实现本质安全,正真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
新版安全生产法,安全方针是什么时候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上明确的是: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当是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现在不管哪里,做宣传的时候都会加上综合治理4字的了
新安全生产法五字方针是什么?
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方针不是五字方针,而是十二字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
请看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根据历史资料,我们发现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大体可以归纳为3次变化,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绩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新安全生产法五字方针是什么
跨进新时代,祖国增风采。
党的十六大,继往且开来。
煌煌大报告,谆谆诲安全※1,
字字赛珠玑,句句暖心怀。
法德相结合※2,治国两法宝;,
安全生产法,企盼中出台。
建国第一部,安全专门法;
行为立规范,人本融关爱。
是尚方宝剑,更是护身符,
还是紧箍咒,功能全涵盖。
内容七大章,九十七条款;
章章都严厉,条条充满爱。
强制规范多,禁止规范多,
义务规范多,奖罚分明白。
科技含量高,安全文化浓,
博大而精深,通篇放异彩。
法至高无上,人人要遵守,
违法必被究,犯法要制裁。
学法要认真,执法要严慎,
普及安全法,积德千万载。
全民总动员,人人重安全,
以法治安全,工作新局开。
※注1: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
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注2: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第一章总则
总则十五条,挈领且提纲,
纲举则目张,条条说端详。
一立法宗旨。二适用范围。
三安全方针,第一加预防ж3。
生产经营者※4,要确保安全,
第四条规定,责任担肩上。
主要负责人,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规定,千万不能忘。
权利加义务,从业人员事,
第六条规定,人人记心上。
第七条规定,工会职责明,
为职工说话,民主监督强。
政府之职责,领导且有方,
支持加督促,解决问题畅,
第八条规定,级别县以上。
安全生产局,及有关部门,
政府领导下,工作要担纲,
监督加管理,九条明写上。
十条讲标准,制定加修订,
促科技进步,做安全保障。
十一讲宣传,安全意识强,
安全氛围浓,知识普及广。
十二讲中介,技术服务精,
须依法执业,受委托帮忙。
十三究责任,法律为准绳,
事实为依据,按情节衡量。
十四讲科学,技术要先进,
鼓励并支持,应用兼推广。
十五说奖励,抢险救护强,
成绩显著者,奖励又表彰。
※注3:即“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方针。
※4:因句子字数所限,
本文中的“生产经营者”均
指《安全生产法》中的“生
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
二章内容多,二十八条款,
生产经营者,责任重如山。
三万六千行,行行要安全。
安全全方位,全员全过程。
生产或经营,安全条件先,
条件不安全,不经营生产(16)*5。
主要负责人,职责六方面:
安全责任制;制度和规程;
要确保投入;要消除隐患;
如实报事故;订应急预案(17)。
必需之投入,负责人保证,
投入若不足,担后果责任(18)。
三大高危区*6,设安全机构,
人员须专职,素质要精专;
三大区之外,超过三百人,
也要设机构,或配专职人;
三百人以下,安管专或兼;
或托相关人,搞管理服务,
安全工程师,可以担此任;
若委托管理,责任仍不变(19)。
主要负责人,安全专管员,
知识和能力,一定要适应;
三大高危区,主要负责人,
安全专管员,条件更要严,
考核合格后,方可担此任;
主管部门考,考核不收银(20)。
从业人员多,人人要培训:
应知和应会,制度和规程,
操作技能熟,安全之根本。
未教育培训,上岗作业禁(21)!
生产用“四新”※7,熟安全特性,
培训要专门,防护措施硬(22)。
特种作业人,培训有规定,
......余下全文>>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方针是什么?消防法方针是什么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方针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现代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应实行管理权与监察权分离;建立县区安监局直属的生产安全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安监系统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要扩大行业适用范围,实行分级分类发证;安全评价工作实行企业自愿的安全评价与政府的安全设计审查、验收审查相结合,限制安全评价的社会商业服务性;安全培训要与生产培训相结合,实行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即职业技能资格证制度;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要进行检测检验办法和设备监管方式等配套改革,制定各行业检测检验设备目录、合格性标准和检测检验期间;建立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推行生产安全健康管理认证体系,与安全明星企业评定制度相结合,并创造条件逐步由行业协会去组织进行;建立高危行业从业人员高工资待遇形成机制;设立非法生产罪、破坏安全工程设施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等新罪名;加强安全事故预防、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等法律规制。
我国的消防法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科学准确地阐明了“防”和“消”的关系,正确地反映了同火灾作斗争的基本规律。“防”是“消”的先决条件,“消”必须与“防”紧密结合,“防”与“消”是实现消防安全的两种必要手段,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消防工作中,必须坚持“防”“消”并举、“防”“消”并重的思想,将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安全生产法的方针是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本定位,就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会参与管理,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在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时享有多项权利:一是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余下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后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十、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中国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中国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落实本单......余下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指导方针三个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