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陪审制度

我国法庭设有陪审团吗?有陪审制度吗?

陪审团制度在我国大陆主要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也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等,赋予了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

从目前我国情况上看,由于我国和英美法系国家不同,要像他们一样实行陪审团制度,在我国相对不够完善。从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上看,我国法院、检察院内部体制实行的仍是行政管理体制,并没有独立于行政机关,他们内部的人事、工资等仍从地方财政划拨,因此,要实行陪审团制度相对不符合我国当前体制。 当前,从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给了人民陪审员一定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很少主动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人民陪审员是否参与审判,基本上是由法院决定的。这说明,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还缺乏足够的了解。

中国的陪审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制度的区别

中国的陪审制度与美国的陪审制度最大的区别是,中国的陪审员不能否决法官的判决,而美国的陪审团有权对法官的判刑否决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与西方陪审制度的区别?

陪审制度有两种,一种是陪审团制,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只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不负责案件的法律适用。

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既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又负责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才用的是参审制。陪审员只能是在一审程序中,而且不能担任审判长,除此外,和审判员的权利是一样的。

美国的陪审制度和中国的陪审员制度的区别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定的名额范围内进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方可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公民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

为什么中国不设立陪审团制度

八十西方国家特有的审判制度,因为像西方的英美法系国家是判例制审判原则。主要体现的就是公平正义,法官只是维护法庭的纪律和正常审判秩序。而真正刑事审判权的是陪审团,法官有义务向陪审团解释法律规定,但同时又要向陪审团负责。互相监督和配合的作用吧。我们国家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两码事,本质区别我们国家陪审员实际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在具体判决和和评议时根本就不参加,就是开庭时候混场面而已。陪审团制度是西方审判制度的特色,按照他们自己国家的政体和具体国情而进化出来的产物,是对审判权滥用的最好监督手段,同时一般意义上来讲是还是公平正义的体现。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陪审制的中国的陪审制

最先的倡议者是清末的法律大臣沈家本,其在1906年的《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中拟定了实行陪审团制度的条文,但未及施行。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在司法制度中提出建立参审制和陪审制方案,并于1929年颁布《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目的在于镇压共产党人和革命人士。该法于1931年废止。中国传统法庭威严而神秘,普通百姓对其是敬而远之。作为革命者,中国共产党人希望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建设广大人民自己的法庭,使普通民众能亲近和参与审判,让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人民陪审员就是这样的制度设计。早在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司法就局部实行了陪审制,聘请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1931年中央苏区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在司法中沿袭了解放区司法的做法,在借鉴苏联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人民陪审员制度。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为新中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其第6条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职责。1953年3月,作为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党组书记的彭真向毛泽东及中央作报告时指出:“在一审案件中,由群众选举公正的陪审员参与审判,不仅容易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案情弄清,因而使案件容易得到正确处理,并且可以密切法院与群众的联系,使群众切实感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增强群众对国家的责任感。”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制定的《五四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均对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了规定。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均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新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式建立起来。(《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制度因此成为我国宪法的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解放前的人民陪审员都是临时邀请的,五四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实施后,则多由选举产生,1950年代陪审制在大多数基层法院得到实施。文革中,公检法被砸烂,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随之被废弃。文革后,七八宪法和197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各地通过选举任命了一批新的人民陪审员。(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应当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故这一时期陪审主要在刑事诉讼案件中。 )在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陪审也得到了一定的运用。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在审理专利案件时可以邀请科研单位、生产部门的专家、学者担任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专利审判工作。1980—1990年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于实施成本较高,陪审员不易找等因素,对法院庭审中陪审员的参审要求作了灵活规定。1982年3月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八二宪法不再把陪审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加以规定。1983年9月修订后的《......余下全文>>

为什么中国的法院不用陪审团!

1、经费,这个问题是终极制约。陪审团制度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十二个陪审员的确定、工资补贴等费用,没有国家财力的鼎立保证,是根本不可能实施的。

2、陪审团起的作用是平衡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缺陷,避免法律的滞后性和违背社会公德的判决出现。陪审团只依从内心判断有罪还是无罪,确定无罪后,具体量刑由法官运用专业知识确定,保证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标准。

3、这是现有刑事审判制度中罪完善的,可能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4、我国目前连司法都无法保证独立于行政权,陪审团这种高监督、高民主的制度对我们来说只是个童话,你让法院哪来的其它收益啊?

为什么中国的法律不实行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欧美法系的组成部分

大陆法系没有办法引用啊

你总不能让关公战秦琼啊

当然了严格地说我国不是大陆法系

我们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试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你好,百度文库蛮多的。可以与西方做比较,切入点是防止陪而不审,发挥陪审员作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国有陪审团制度吗(法庭)

还没有

那些都是案例制的国家,通过陪审员来判定该案与案例的契合度来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量刑还是由法官来决定的

中国是大陆法系,罪行法定,即嫌疑人行为与法定标准一直即可定罪并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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