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庭设有陪审团吗?有陪审制度吗?
陪审团制度在我国大陆主要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也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等,赋予了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
从目前我国情况上看,由于我国和英美法系国家不同,要像他们一样实行陪审团制度,在我国相对不够完善。从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上看,我国法院、检察院内部体制实行的仍是行政管理体制,并没有独立于行政机关,他们内部的人事、工资等仍从地方财政划拨,因此,要实行陪审团制度相对不符合我国当前体制。 当前,从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给了人民陪审员一定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很少主动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人民陪审员是否参与审判,基本上是由法院决定的。这说明,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还缺乏足够的了解。
人民陪审团与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何区别
结构不同,审判方式不同,人民陪审员仅仅是陪审员,有参与意见的权利,而人民陪审团具有裁判案件的权利。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与西方陪审制度的区别?
陪审制度有两种,一种是陪审团制,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只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不负责案件的法律适用。
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既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又负责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才用的是参审制。陪审员只能是在一审程序中,而且不能担任审判长,除此外,和审判员的权利是一样的。
人民陪审员制度
骗子制度,只是摆设。
美国陪审团制度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哪些不同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陪审制度都是一种使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方式。它有助于引入更多仅仅在司法领域无法充分具备的要素。首先弥补的是法律有时无法具备的合理性,公义性,社会道德性。然后是专业审判人员所不具备的一些其他专业知识。法律的最合理使用不只是来源于它的严格规范使用,更脱离不了社会的监督和满足公序良俗的要求。鉴于此,陪审制度合理必要。对比东方和西方的陪审制度(以中国的人民审判员制度和美国的审判团制度为比较对象),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反省和思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实施通过。我国对陪审制度改革的日益重视。结合最新的政策和法律,在三个主要的方面对比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1.收入和经济:
中国: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美国:
作为陪审团成员有一定的津贴补助,一般是每小时8-15美元。美国公民一旦被征召为陪审员,即须到法院报到,陪审期间可请公假,但薪酬发给是普遍一致的,而非以原工作薪酬计算,至于多寡则各州自订。未被选中者,就可领取当日薪酬回家,被选中者要到开庭结束才领到薪资。
2.条件和要求
中国:
基本资格认定: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
选拔程序流程: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
任前要求:
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培训,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是不同于对法官的培训的,人民陪审员一经任命,要接受必要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
美国:
基本资格认定:
须具备美国公民身份,且须年满十八岁,未曾触犯重罪或现时受重罪起诉等条件,无种族及性别之限制。
美国法律规定,公民一旦被选中去当陪审员,如不按时报到,就被视作蔑视法庭,轻则罚款,重则会被“请进”监狱。未满18岁(有的州规定是21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有犯罪记录的美国人,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此外,按照美国的传统,法官、律师、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义务。
选拔程序流程:
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其中法官会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从陪审员候选人中剔除。例如:非美国公民、有犯罪前科、没有选举权等等。列入候选的人也可向法官提出不适合担任本案陪审员的理由,请求不担任陪审员,例如身患疾病......余下全文>>
美国的陪审制度和中国的陪审员制度的区别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定的名额范围内进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方可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公民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
为什么中国的法律不实行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欧美法系的组成部分
大陆法系没有办法引用啊
你总不能让关公战秦琼啊
当然了严格地说我国不是大陆法系
我们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一个案件有几个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也就是有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三个人组成的合议庭,至少一个是人民陪审员。五个人组成的,至少是2个,七个人组成的,至少要有3个
简易程序不得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什么要宪法规定
陪审团制度在我国大陆主要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也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等,赋予了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
从目前我国情况上看,由于我国和英美法系国家不同,要像他们一样实行陪审团制度,在我国相对不够完善。从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上看,我国法院、检察院内部体制实行的仍是行政管理体制,并没有独立于行政机关,他们内部的人事、工资等仍从地方财政划拨,因此,要实行陪审团制度相对不符合我国当前体制。 当前,从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给了人民陪审员一定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很少主动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人民陪审员是否参与审判,基本上是由法院决定的。这说明,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还缺乏足够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