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陪审员

美国陪审团制度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哪些不同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陪审制度都是一种使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方式。它有助于引入更多仅仅在司法领域无法充分具备的要素。首先弥补的是法律有时无法具备的合理性,公义性,社会道德性。然后是专业审判人员所不具备的一些其他专业知识。法律的最合理使用不只是来源于它的严格规范使用,更脱离不了社会的监督和满足公序良俗的要求。鉴于此,陪审制度合理必要。对比东方和西方的陪审制度(以中国的人民审判员制度和美国的审判团制度为比较对象),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反省和思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实施通过。我国对陪审制度改革的日益重视。结合最新的政策和法律,在三个主要的方面对比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1.收入和经济:

中国: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美国:

作为陪审团成员有一定的津贴补助,一般是每小时8-15美元。美国公民一旦被征召为陪审员,即须到法院报到,陪审期间可请公假,但薪酬发给是普遍一致的,而非以原工作薪酬计算,至于多寡则各州自订。未被选中者,就可领取当日薪酬回家,被选中者要到开庭结束才领到薪资。

2.条件和要求

中国:

基本资格认定: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

选拔程序流程: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

任前要求:

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培训,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是不同于对法官的培训的,人民陪审员一经任命,要接受必要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

美国:

基本资格认定:

须具备美国公民身份,且须年满十八岁,未曾触犯重罪或现时受重罪起诉等条件,无种族及性别之限制。

美国法律规定,公民一旦被选中去当陪审员,如不按时报到,就被视作蔑视法庭,轻则罚款,重则会被“请进”监狱。未满18岁(有的州规定是21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有犯罪记录的美国人,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此外,按照美国的传统,法官、律师、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义务。

选拔程序流程:

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其中法官会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从陪审员候选人中剔除。例如:非美国公民、有犯罪前科、没有选举权等等。列入候选的人也可向法官提出不适合担任本案陪审员的理由,请求不担任陪审员,例如身患疾病......余下全文>>

中国什么时候有的陪审员

1930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制度,抗日战争时期有的根据地也建立了陪审制度。

建国后,195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人民陪审制。1954年正式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又将该规定具体化。同年又将其写入了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2004年4月2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提请审议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

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一个案件有几个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也就是有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三个人组成的合议庭,至少一个是人民陪审员。五个人组成的,至少是2个,七个人组成的,至少要有3个

简易程序不得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人民陪审员的权力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合议庭成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

(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

(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

(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

(4)人民陪审员享有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便利和必要条件;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民陪审员负有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认真执行法律和依法办事;

(2)学习法律,宣传法律;

(3)按时参加陪审。接到法院通知后,因故不能如期到法院履行职务的,要及时通知法院,并说明理由;

(4)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不得泄露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及结果;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

您好,问一下中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是多少年呢?

陪审员没一定,人民陪审员没听说,更不知道!

什么是陪审员?如何产生?职责是什么?

(1)人民陪审员,是指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担任与法官一样的职责,负责对案件的案情的了解和处理的公民。

(2)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条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3)职责: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即审阅案件的材料,参与案件的调查,参加案件的审理,要参加案件的评议。

外国人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

我们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也没有禁止外国人担任人民陪审员。

那么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能否担任呢?

这个是个基本逻辑的问题或者是对文字基本理解的,这个如果还需要法律规定,这个-------------

所谓人民陪审员的前提他就是应该是人民

至少他应该是公民

那么以上概念就就不可能包括外籍人士

这么说你明白了吗?

中国的人民陪审制跟英国的陪审制度根本区别是什么啊? 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是什么意思啊?

中国的“人们陪审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在中国基本是狗皮膏药,是统治者标榜“司法民主”的工具,基本没什么实质的东西。西方的陪审团,一般只是定“有罪”还是“无罪”,量刑的裁决仍然在法官的手里。所谓同等权利,指陪审团的成员享有法官同等的程序法上的权利,实体法上,陪审成员毕竟在具体的法律素养上仍是不足的,没有自由裁量权。以辛普森接受“杀妻案”举例,陪审团判定辛普森杀妻的二级谋杀罪是否成立。判定谋杀不成立,那法官当庭宣布释放。陪审团判定谋杀成立,那法官裁量是20年监禁,30年或者终生监禁,要么执行死刑。大陆法系,传统观点认为法官的法律素养比陪审团更又价值,所以陪审的价值远不如英美。近些年,德、日包括台湾做的比较好。中国的陪审团是陪而不审,配而不决,就是一群木偶。

文/qq1050583174(版权所有,转载必究) 我们不敢妄谈“人民陪审制”

今个课上谈到陪审制,才思犹如泉涌。不记下来,怕给忘了。

在中国搞陪审制,可能吗?答案:绝对不可能。原因是我们缺乏必备条件,搞不好脆弱的中国司法会被“陪审制”给搞了。一谈到某某制揣,肯定离不开两个基本命题:一个是经济效益,一个是实际效果。从这两个角度,看看中国如果采用陪审制,缺乏哪些必备条件。

从经济效益上看,一是中国没有一审终审制和判例。陪审制是需要花费很多物力财力,要花钱的,一个案件如果没完没了的审,再加上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监督程序,这个成本太高了。获得正义的成本太高,就不是正义。合理的制度要保证正义实现的成本合理,试想为了一个官司打的倾家荡产,这不就脑残了。没有一审终审制,官司就没完没了。但中国现在没有。其次中国没有判例,这也是一个要命的问题,遵循先例也是成本的节约,花了好大的功夫求的正义,不能有效适用以后的案件,这和没有一审终审没有任何区别。二是中国没有公益诉讼和团体诉讼。陪审制不单单是一种制度,背后是民权运动。从美国历史上看,肯尼迪时代美国通过对“黑人白人隔离制度”的违宪审查,都离不开那一个时期的黑人追求民主权利运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经济安全等涉及特定或不特定公民权益的诉讼,在中国是无法展开的。陪审制是普世价值的回归,而普世价值与公共利益是紧密相联的。公共利益的保护尚且没有途径,那陪审制还有什么意义呢?只不过是弄一个西方司法民主的样子来标榜自己而已。不能保护人民的利益还妄谈司法民主,够逗的!

从实际效果上看,一是在陪审员的选择上必须避免“特邀陪审员”。中国人有一种劣根性,相信权威。所以搞得中国“砖家”像菜地里的蝗虫到处乱飞。从小受的教育,告诉我们要听老师的话,家长的话,学校的话,做一个“乖孩子”。“乖孩子”的另一个含义就是“没脑子”。中国人从小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学会相信权威。这种劣根性本来可以通过陪审制度加以剔除,没想到还有白痴学者要加强这种劣根性。陪审制从根上说,要得就是独立人格。没有独立人格就会形成“多数人的baozheng”。民主不是什么民族都能玩的,玩不好就伤了自己,像我们这种民族就不太适合“玩”民主,民主只会成为打击报复他人的利器。陪审制来源于普通法,什么叫“普通”,就是人民一般普遍的价值取向。郎咸平在电视节目中举例美国的证券法,上市公司做假账,陪审员是怎么思考的呢?——如果我的孩子在期末考试的成绩单上篡改成绩,那还不给揍一顿,那上市公司改成绩单不也应该受到处罚吗。很简单的道理,就是一般民众处理事情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是有民族特性的,也离不开一个人的成长环境。所以陪审员压根就不需要法律知识,因为法官会做出法律问题的解答,......余下全文>>

人民陪审团与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何区别

结构不同,审判方式不同,人民陪审员仅仅是陪审员,有参与意见的权利,而人民陪审团具有裁判案件的权利。

成为人民陪审员的资质,和限制条件?

1、人民陪审员参加一审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除行政的被告以外,其他原被告都可以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一审案件。2、一般大专学历年满23岁的中国公民具备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质。3、常委会组成人员、公检法、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以及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人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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