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诉讼如何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诉讼的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审查制度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的再审审级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修改了再审事由、申请再审期限和审查程序等规定,使再审审查制度立法内容更为丰富,体系更为科学,事由更为明晰,程序更为完善,对于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新民事诉讼法即将施行,如何正确适用再审审查程序的新规定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我们认为,正确适用再审审查程序新规定,要在准确理解立法意旨基础上,探索更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更便于查清事实就地解决纠纷,更便于法院自觉接受监督的工作机制和方法。为此,应着重研究以下四个问题:
一、关于申请再审管辖法院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在坚持“申请再审上提一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从而改变了申请再审一律由上一级法院管辖的原则。
据统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约占高级法院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总量的30%。如何实现将这两类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的立法意图,同时又避免发生多头重复申请的情况,是适用再审审查新规定的首要问题。我们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借鉴上诉案件的移送方法,探索建立向原审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区分不同情况,由原审法院受理或由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报送案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新机制。具体设想为:
(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向原审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其申请再审时间。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公民之间的案件大多为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邻里纠纷等案件,一般争议标的额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甚至诉讼标的额小于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费用。为贯彻立法便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目的,进一步减轻其申请再审的诉讼成本,这两类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向原审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由原审法院统一接收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建立通过原审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受理工作机制,一是便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减轻当事人讼累;二是统一案件入口,避免发生上下级法院重复审查,裁判矛盾的问题;三是便于原审法院掌握本院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动态,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审判质效;四是便于原审法院开展判后释明化解矛盾。通过原审法院对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释明,使当事人理解和接受生效裁判,避免当事人因不理解裁判而盲目申请再审。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的时间为其申请再审时间。
(二)上述案件当事人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经审查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应依法受理。
原审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按照当事人是否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对案件进行第一次分流。当事人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审查申请再审的主体、事由、期间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申请再审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申请再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待当事人补正后,及时受理审查。
(三)上述案件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经原审法院释明,当事人同意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依法受理;当事人坚持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在一个月内将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案件卷宗和释明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法院。
对于当事人在再审申请书中明确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做好以下几激......余下全文>>
提起民事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引起民事案件再审的主体,有人民法院(包括原审法院院长、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提起,当事人申请,也有检察院抗诉。 ⑴再审必须是由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和人员提起。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储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⑵再审必须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提起。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是纠正已生效的判决、裁定错误的补救程序。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包括:第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⑶再审必须是针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提起。 所谓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以下五种情况: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此外,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如果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也应当认为是确有错误,可依法提起再审。: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再审程序按照再审对象的程序执行,例如,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再审,适用一审程序;对二审判决裁定提起的再审,适用二审程序。《民诉法》对此规定如下:
《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事再审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86条(2012年修订后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据上可知,如果生效的裁定或判决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则按照一审程序来审理;如果再审的对象是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则按照二审的程序来审理案件。 其次,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包括原审法院、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审的案件,即使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也要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按照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不能再提上诉。如果再审案件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再次,在法院开庭时,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能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再审案件是由法定的机关或公职人员提起的,而不是基于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启动的,因此,原告不到庭,不会影响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
申请再审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激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申请再审时 应该向哪个法院提交诉状?
更高一级的法院
收到中级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下一个流程是什么?
法院组织听证,通过审查申请再审的理由,以及结合证据,然后决定是否再审。如果决定再审,就作出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如果不决定再审,就驳回再审申请。
民事案件再审申请需要交到哪里
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在此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意见》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以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意见》第201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消、改变或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消。
《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到判决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第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消第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意见》第205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
法理上是“可以”,也就是你可选取原审法院,也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选择权在于你。
哪些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1. 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2.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3. 假若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4.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年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再审法院原因的除外;5.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各类诉讼中的再审程序是否应当停止执行
一、民诉法1、《民事诉讼法》第185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诉意见》第199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0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第206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2、结论:得看再审的原因:(1)如果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如果当事人做出的再审申请的,须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二、刑诉《刑诉解释》第307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三、行政诉讼1、《行诉解释》第77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总结:1、刑事诉讼中再审是不须停止原裁判的执行的。2、民诉中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与行政诉讼中的再审,应当要停止原裁判的执行。3、民诉中依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一定能引起原裁判的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