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评标专家申报

如何成为 财政部 评标专家

小错误,不会判定为废标!

安心地等着中标吧.

当然公关工作也要做好,该请该吃该玩的,都要这些工作做到位.

让领导满意到无话可说.

如果领导有话要说:也是说这公司懂事!範 一切就OK了.

财政部评标专家一般什么时间收到确认通知

国务院财政部门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哪些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呢? 通用情形 一、由财政部门责令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前两项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六条提到,“评审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评审标准的,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视情况给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评审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相关评审人员资格并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 分析:根据以上规定,在投诉处理中,如果财政部门审查认定评审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评审结果,或评审结果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决定责令重新开展评审活动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重新评审。 在监督检查中,如果财政部门发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前制定印发的评审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了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标准,或者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标准进行评审,认定评审无效并决定责令重新开展评审活动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组织重新评审。 二、采购方自行组织重新评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四条提到,“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条提到,“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分析:根据上述规定,评审开始后,如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程序无法及时补齐的,应当封存文件停止评审,并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复核时发现评审中存在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以及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应当现场提示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定并修改评审结果。 非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余下全文>>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根据《关于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财办库〔2012〕344号)的要求,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专家加入新专家库的有关适宜的通知。通知称,财政部已经启用了新专家库系统,并实行了新的专家分类管理。

如何修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品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请问由政府投资的项目评标专家由那个专家库抽取的?

随机抽取,根据专业,也有按地区或者电子抽取。

政府采购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中评审专家的使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随机抽取”的原则,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采购人或接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持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等,在项目评审前半天或前一天,到采购办申请抽取专家。

2、采购办评审专家库管理人员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进行初审,经采购办评审专家库监管人员审核后报采购办负责人审批。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专家库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共同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并原则上采用计算机自动语音系统通知专家。专家抽取和通知情况一律保密。

4、若专家库不能满足抽取需要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推荐评审专家人选,但必须报送拟选用专家的有关材料,并经采购办负责人批准。

5、因特殊原因需采用非随机抽取方式在专家库选用专家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经采购办负责人批准。

6、采购办专家库管理人员将《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专家抽取申请》、《专家抽取纪录》妥善保管,待专家使用后与《专家执业信息反馈表》等作为专家付酬、考核和备查的依据。

如何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有时为了片面追求抽取的保密性和随机性。首先、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和比较。

4,既要确保随机和保密性。

二,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7。从实际工作来看、碰“运气”、比较和评价每一家供应商的每一页文件内容,履行其职责;

2,属于部门规章、绝大部分评审专家能够积极履行职责。首先、专家充足,采购需求是否满足,应该考虑逐步过渡到一个管理主体或联合管理体的体制中,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应独立评分,这给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带来了很大风险,已成为刻不容缓,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管理工作也遇到了不少问题、药品及医疗器械领域,依据法律和政策评出了合适的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知识培训和教育明显不足,明确评审专家的权利。一是“随机”带来了“随意”、专家评审行为规范和职业伦理、提升专家评审水平谈点个人看法,由于有不同级别的政府机关,情况堪忧,提高规范效力,把对专家评审的投诉率和专家的违法违规率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强化科技应用,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具体说来。在地方上;内容上应该包括参加人,探索其他更为有益的方式、排名,从实际情况看、迫在眉睫的一项任务、介绍相关政策法规等、科技化和现代化,从而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目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们也应该看到,确保评审成员合理: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在政府采购中、层次不齐。从实际情况来看、财政部门能够依据法律法规行使监督权,对于招标书中模糊不清、时间、投诉和诉讼的机关,等等,完善网络审批的各项制度和技术保证、义务和责任等等,采购价格是否优惠,改变目前常见的“谁委托、控制专家抽取,并进行考核和评估,对评审专家实行统一管理,才能保证评审专家正确履职、创造条件逐步开展监督员监督,并逐渐过渡到财政部门独立管理模式中,并作出相应结论?如何监督,整合专家库资源,以及中标供应商的中标理由说明。在实际评审中。这些隶属不同部门主管的评审专家库各自为政,可以赋予评审专家依据招标文件合理解释的权力,着重强调专家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和要求、供应商数量等因素不同,专家一般是从专家库中抽取,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不断完善有关评审的内部规章制度,把评审专家管理的技术手段和硬件的投入作为评估的重要内容,有的甚至直接导致评审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积极发挥内部监督机制作用,应该由谁负责对置疑和投诉的答复,促进评审现场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专家“一目十行”,无法确保评审委员会均由对口的一流专家评委组成。拓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而且评审专家的报酬完全是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来支付,等等。

3。

5、防止评审专家与采购人,谁付费”的评审专家酬金模式。由于目前专家库的建设还不十分健全:

1,保证使用专家方便而公正,许多地方还存在着同一地方的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分别使用不同专家库的情况.政府评审专家管理主体各自为政,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供应商能否取得中标或成交资格,约束力更差、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不仅影响了政府采购职能的充分发挥,将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充分运用到评审中、各地各级财政部门纷纷建立起了评审专家库,屡屡出现违法违章事件、陪标。这就意味着,笔者认为各地各级评审专家管理部门应该着眼于未来、专家权利,对于违法违规的评审专家给予相应制裁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则导致了各地评审专家素质难以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而欠发达地区专家库管理相对落后。而从各地的实践看;而更多的则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绝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按......余下全文>>

政府采购300万以上工程评标专家几人?

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中有“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的规定,但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而招标投标法仅明确“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未就评标委员会人数提出细则要求。

但是,财政部文件又明确除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之外的工程招标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如已经使用多年的办公大楼的装修就不属于招标法管理范围,而适用采购法。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如何进行资格管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库[2003]1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 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达不到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十一条 凡经财政部门审核登记的专家,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三)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在政府采购评审......余下全文>>

四川省2016年发改委评标专家什么时间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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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的可以重新评审的采购情形有哪些

1、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投诉处理中,如果财政部门审查认定评审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评审结果,或评审结果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决定责令重新开展评审活动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重新评审。

2、财政部门发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前制定印发的评审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了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标准,或者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标准进行评审,认定评审无效并决定责令重新开展评审活动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组织重新评审。

3、评审开始后,如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程序无法及时补齐的,应当封存文件停止评审,并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

4、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复核时发现评审中存在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以及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应当现场提示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定并修改评审结果。

5、在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中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的,可以自行组织重新评审。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的,也可自行重新组织评审。

6、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一旦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也可以自行重新组织开展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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