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再投资

外商独资企业再投资企业是什么性质

一、分2种情况:

1、如果外商独资企业是投资性公司,则其所投资企业视为外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2、如果不是投资性公司,只是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则其所投资企业为内资企业。

二、旧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此时,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但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故此,根据新公司法,原独资公司出资额已不再有限制。可以超过其注册资本50%,也可以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外商独资企业再投资企业是外资还是内资

按你所说,按照内资登记规范办理,属于内资企业。但有一种情况除外,即,外商投资的企业是投资性公司,当投资性公司再对外投资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都按外资办理,但是外管局应该是按内资办理。

什么叫做外商企业再投资?

如果该外商独资企业是一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则你公司被收购后将变成外商投资企业;

否则,该外商独资企揣是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其是一家境内机构,你公司被收购后仍是内资企业。

严格的外商企业再投资,就是指该外资企业参股别的企业,具体形式包括新设、并购(股权收购,就是你公司的情况),增资,除上述说的特殊情况外,所设立(或购买、参股)的企业仍为内资企业。

还有一种情况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再投资,如外方投资者(外商)以所投资的企业产生的利润去设立或购买一个企业,则后成立的企业和产生利润的企业一样,“都是外商做为股东成立的”,都是外商投资企业。

工商局可能是将你的情况理解成后一种再投资了。

外商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企业的性质如何?

我以前的公司就是这样的。投资后的企业性质属于内资企业,另外用税后利润再投资是可以有企业所得税返还的。具体操作涉及很多部门,主要是外经委。财政局、税务所等单位。去你公司所在地的财政局问问就可以了。这种大事,最好找个咨询公司帮你们做,自己做要跑死的。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的性质如何认定?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的性质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6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再投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中西部地区的再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公司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的,其所投资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均属于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丁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是相对内资企业来说的,它可以由中外双方共同出资。

而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在于全部资本都是外国投资者

具体见百度词条说得很详细。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 是内资还是外资

属于内资企业,所谓的外资企业,是境外资本直接投资;外资企业已经在国内设立,就属于国内企业的,其新投资的资本就是内资了,所以是内资企业;如果想新设外资企业,建议直接从境外打款。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 是内资还是外资

如果再投资的企业经营范围属于外商投资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则直接办理工商登记,为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再投资成立的子公司能算外商投资企业吗

问题中所提到的情况很普遍,外资企础再投资成立的子公司能算外商投资企业,但税务部门在核定你是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是会核定你再投资成立的公司外方投资所占的比例,如果这个比例达不到25%,尽管是外商投资企业,但不能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正常情况下,你公司出资30%当中所包含的外方投资应该达到共同出资成立这家公司总投资的25%以上,才能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这就得看这家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总投资的大小了。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企业,在税收这块有哪方面的优惠政策

我国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其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不汇回国内,而是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新开办的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再投资退税必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1、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利润,不得享受退税待遇;

2、必须是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再投资,而且还必须是直接再投资的利润。因此,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3、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

4、再投资退税,必须自再投资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退税。

5、注册资金不到位的,应先行补足其未缴足的部分,对超出应弥补的部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6、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得少于五年,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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