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鉴定物价流程
价格鉴证、认证流程图,如果看不清,则点一下图片。
损毁财物物价评估的合法程序
可以参照《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的价格鉴证,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依法独立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
第六条 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属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社会中介价格评估业务。
第七条 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价格鉴证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证书,并经国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
按照国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国家或者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
第八条 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名册。
第九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受委托的价格鉴证业务;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四)给予办案机关(机构)回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价格鉴证机构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接受价格鉴证业务;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利用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鉴证以外的其他活动;
(五)泄露国家、办案机关(机构)以及有关当事人的秘密;
(六)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过程中,价格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价格认证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自律管理。
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加强自身建设,规范鉴证行为,提高专业人员素质。省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加强对市、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在涉案财产价......余下全文>>
价格鉴定和价格评估的区别
价格鉴定,就是鉴定一下你这个价格合不合理。
价格评估,根据市场实际价格参考各类参数,最终采用算术平均数计算出结果。
程序上是先给出价格评估,之后可以让价格鉴定机构去鉴定这个价格是否合理。
我是这样理解的。
公安局对外委托物价评估鉴定程序
1、公安机关委托的物价鉴定报告无法取得相关的鉴定依据的,但是对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委托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复核裁定。
2、价格鉴定是指国家机关委托的司法行政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案例)中涉及财物的价值认定。
如何规范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的主要内容及四项基本原则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6条规定,国家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施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评估与价格评估区别
价格评估
一、业务范围
(一)价格认证。接受委托,对各类案件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证。主要包括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所涉及的赃物、罚没物、纠纷物、走私物、抵债物、抵押物、无主物等物品价格的认证。
(二)价格鉴定。接受委托,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包括车辆、财物、道路、设施和牲畜等)进行价格鉴定。
(三)价格评估。接受委托,对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各种劳务进行价格评估。主要包括对国有和非国有资产、房产、地产的评估;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评估;对抵押、抵债物、拍卖物、信货担保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等物品价格的评估;对投资项目、建筑工程造价及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评估。
(四)价格服务。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价定价提供市场行情、产品成本审核和可行性研究咨询;面向社会,提供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和价格预测等咨询;受聘担任价格顾问,对经营者自主定价产品进行价格鉴证;代理价格诉讼、协调价格纠纷;解决价格疑难问题。
二、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分为委托估价、受理委托、现场勘估、估算确认、出具报告和复核裁定六个阶段。
(一)委托估价。需要委托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的,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1、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由负责办理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委托;2、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由审判机关委托;3、法律、法规授权有关机构受理并进行仲裁的案件,由受理机关委托;4、无主财物由代为保管的部门或单位委托;5、交通事故损坏赔偿财物,由负责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6、其他需要评估的财物,由当事人直接委托。
委托人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估价,应当出具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来源与购置(获取)的时间、地点,及委托估价的理由、要求、评估基准日。对房地产估价时,应当出具房地产使用证明及附图等。
(二)受理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项目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估价条件的予以受理,提出的要求确实难以做到而无法受理的,要做好有关解释工作。
(三)现场勘估。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委托后,安排二名以上的估价人员组成估价小组,进行现场实物查验和调查取证,作出勘验评估。
(四)估算确认。根据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的资料,通过汇总、分析、整理,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估算,并就估算结果进行复核论证,最终确定估价结果。
(五)出具报告。评估报告书由价格认证中心具备执业资格并直接从事估价工作的专业人员亲笔签署,并由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审核,并签名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复核载定。如委托方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价格认证中心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或者向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七日内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复核裁定。
价格鉴定师的报名流程
(一)报名参加考试者应填报《价格鉴证师资格认定考试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1.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及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所在价格鉴证机构的工作证明;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三张。(二)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后,分别在报名资格合格者的《审查表》上加盖印章。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价格鉴证师资格认定考试报名统计表》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三)资格审查合格者持《审查表》及有关材料到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有关手续。
物价局评估一般要收费多少钱?
价格鉴定工作开展十多年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陆续发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各省也分别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全国在该项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差异。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价格认证管理办
法》、《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
(发改价证办〔2010〕103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该规范对进一步促进和推动全国价格鉴定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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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人员玩忽职守案
根据原国家计委《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第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证机构要求补充认证或者重新认证。委托人仍然有异议时,可以委托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重新认证。 第十九条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以及经济仲裁机构,对《价格认证书》有异议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程序,由执法、司法机关另行委托相关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物价局如何鉴定伪劣产品的价值
一、物价局价格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价格鉴定;
(二)受理价格鉴定;
(三)现场勘估;
(四)鉴定、估算;
(五)出具鉴定报告书。
二、鉴定当事人委托价格鉴定,应当向鉴定机构递交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二)委托鉴定标的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来源与购置(获取)时间、地点等;
(三)委托鉴定的理由和要求;
(四)委托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鉴定委托书应当附有鉴定标的物的产权、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
三、价格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书后,应当对鉴定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价格鉴定受理条件的,鉴定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规定的要求签订鉴定业务合同,约定鉴定有关事项。
四、价格鉴定人员承办鉴定业务应当制定鉴定作业方案;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结果内部审复核制度。价格鉴定人员实施鉴定,应当对鉴定标的物进行现场勘估,调查鉴定标的物的现实状况,核实有关数据和资料。属不动产项目的,还应进行实地勘丈测估和周围环境调查。现场勘估应当做好详细记录。经现场勘估后,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对关系鉴定标的物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按照选定的鉴定方法进行估算,作出鉴定结果。
五、鉴定结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交付委托人。鉴定结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标的物名称、种类、规格、数量,鉴定目的,鉴定日期;
(二)鉴定标的物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勘估说明;
(三)鉴定因素分析,鉴定勘测数据,鉴定使用方法,鉴定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鉴定结果报告书由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价格鉴定承办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六、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果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自行委托其它鉴定机构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