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具有以下哪些情形的单位,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您好,希望我的答复可以帮到您! 1、注册条形码,首先肯定是公司行为,因为只有公司才可申请条形码; 2、申请一个条形码,一次可以分配一万个号,也就是条形码下面的那种数字,申请一次是可以分配一万个的; 3、公司注册了条形码后,因为条码号众多,可能并不会马上全部同时使用了,或者是使用了却没有按照要求先在条码管理系统里录入该商品信息,那么就会有部分是空的,也就是您问题里面所说的商品信息未按照规定通报。 回答完毕,希望对您有用,祝您愉快。

6932043967887改商品条码是否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条例?

厂商识别代码 69320439

企业名称(中文): 福建喜得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英文):

注册地址(中文): 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花厅口工业区

注册地弗(英文):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362211

超市商品自编条码使用不当是否违反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五条

违反这条“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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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鱼肚条码是自编的还是厂家。

违不违反不敢跟你说的那么确定,毕竟不是法律人士,但肯定是算乱用条码的。呵呵。这种情况也很常见了,大超市里也经常有看到。尤其是触食,散装商品。自编条码乱用的情况很多。

条形码管理办法是否取消?现在还需要注册申请条形码吗?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6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 从事......余下全文>>

关于条形码的管理条例 50分

在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中有如下条款:

第十三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哗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但是在法律责任中并没有针对不按规定编制条码的处罚条款,那就是说,你们发现了问题应该尽快纠正。

没有影响销售可能的情况是两种包装规格的单价相同,或是同一个销售商没有同时经销你们的两种包装规格的商品。否则不可能不产生影响。再有就是你们公司内部没有根据条码建立内部的产品生产销售管理系统。

如何申请产品条形码

你的产品想以条形码的形式进入上海市场的话,应该到上海市技术监督局条形码注册中心去申请注册,它有程序为你专门办理的

条形码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第三十八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没申请就在产品包装上贴13位条形码违法吗

违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第三十五条规定: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常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技术监督局可以责令你们改正,即更换包装,去掉条码,根据情节罚款,但不能扣压产品。

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使用已注销或他人条码多少钱构成犯罪。

现在已经被拘留了吗,涉嫌什么罪名,关在哪里的看守所

商品条码不合格是否违反条码管理办法? 5分

商品条码有相关的国家规范,如果不合格是会被处罚的,至于如何处理要看具体情况。可以对照《商珐条码管理办法》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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