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如何建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文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本文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立法上的具体规定,并对其具体内容进行思考分析,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具体实施中的发展建议。

论文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排除范围 证明责任 排除程序

2012年3月14日,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获得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法律的形式在我国得以确立,并对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设置等方面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早已设立,并以相当完善的证据法规则。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至逐步完善的过程。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法律中:

1.《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8年我国加入该公约,其要求各签署国严格贯彻保障人权精神,并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宪法》,在我国,宪法对于非法取证行为也持否定态度,并作了原则性规定,《宪法》第33条、第37条都涉及人权和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

3.1997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须依法定程序,收集能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该法条中并没有将非法获取的证据给与“排除”的规定。

4.为解决97年刑诉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对非法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定,否定非法证据的证明力。其虽仍未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相比之前的刑诉法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

5.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真正建立,也为我国司法人员的实践提供了指导。

6.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55条规定了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审查,第56条规定了法院审判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当事人对非法证据的审查申请,第57条规定了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第58条则规定了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此次刑诉法的修订,对非法证据排除具体内容做了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规则的内容

(一)非法证据排除范围1.对于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采用“无条件排除”。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长且期以来在我国实务界,被广泛应用,是司法人员侦破、审查、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便是为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它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影响和危害最大的的非法取证行为。这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肉体,也给其带来了精神上的严重侵犯,这种非法取证行为也破坏了口供本身的证明价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讯、威胁、引诱的情况下完全可......余下全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该原则是本次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关键所在,具体体现在: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首次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什么法律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非法证据规定》首次明确了对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程序、证明责任等都做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主要内容,从立法上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第一,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和外延。非法证据涉及的面较广,具体处理时如何把握也很复杂。一方面,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另一方面,对实物证据,确立了有条件的排除。理论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是否应当排除还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一般很少予以排除。为规范取证活动,确保办案公正,现阶段宜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效力予以限制,即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取得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究竟何谓“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尚需要有权机关作进一步解释。

第二,明确了当事人在审判阶段申请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尽管控方承担对被告方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是在审判阶段当事人主动启动这一程序,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应当提供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以避免不负责任地随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程序的情况。

第三,明确了应由控诉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犯罪的证据,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提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同样承担证明该证据系合法取得的证明责任。在控方不举证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则应当承担不能以该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四,明确了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法庭审理中,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查证十分困难。根据两个《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以上内容,确立了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前提下,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出庭作证制度。这一规定既避免了动辄要求侦查人员到场,也保证了其必要时就其执行职务情况出庭作证,有助于便捷、有效地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什么时候引入我国的

您好,我国2010年公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和2011年8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基本确定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规定与我国司法实践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和西方法治国家的先进制度还有一定差距。如我国法律规定的非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手段过于简单、缺乏对搜查扣押的司法监督措施、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监督非法取证行为的障碍重重。为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中的"强迫"列入非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手段,由检察机关签发搜查令和扣押令,在易发生非法取证的侦查阶段引入律师介入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哪些范围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有关于刑事和民事等方面的,新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要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其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同时审查侦查机关(部门)是否将每一次讯问、询问笔录全部移送。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对于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根据其违法危害程度与刑讯逼供和暴力、威胁手段是否相当,决定是否依法排除。

而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即一件事实要成为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上述四个条件作为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体现了程序的人权保障社会价值,也集中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如何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般指证据来源不合法、证据本身非法。如: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如刑讯逼供获取)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通过暴力、胁迫、威胁等不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合同条款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况

除了前述原则中特有的例外情形,还有一些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形。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于大陪审团审理在美国联邦诉讼中还保留了大陪审团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⑴审查证据,以决定证据的充足程度是否达到签发起诉书的标准;⑵与起诉方合作,发现起诉材料中尚未包含的证据。由于大陪审团审理的结果并不是对被告人的最终定罪,所以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善意的例外意指如果执行搜查、扣押的侦查机关本于善意相信自己执行的行为是合法的,纵然事后确认该搜查、扣押行为违法,则因此得到的证据不在排除之列,例外的可以被保留下来。3、反驳的例外一些非法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可以用来反驳被告人,证明其前后陈述的矛盾,降低其可被信任的程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多少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