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法律法规

关于艾滋病的法律

法律的涵义很大,包括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级人大、政府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以及各部门的规章等等。下面是一些有关艾滋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艾滋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艾滋病防治条例》答记者问 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  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实施指导意见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  中国工会预防控制艾滋病战略规划(2004-2010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联合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的通知  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  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部委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

国家防治艾滋病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出台的与艾滋病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国务院颁发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年~2010年)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年~2005年)的通知(2001年5月)

关于下发《性病监测工作试行方案》等文件的通知(1986年9月15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进口血液制品管理的通知(1987年8月22日)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年1月14日)

卫生部颁发《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8月12日)

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1995年9月26日)

卫生部关于颁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1997年8月21日)

卫生部、中宣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的通知(1998年1月8日)

卫生部关于发放《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函(1998年10月26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4月20日)

艾滋病卫生监督与管理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第10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二)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第2条: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4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二、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卫生行政执法职能的依据

(一)法律

1、《食品安全法》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传染病防治法》

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29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执业医师法》

第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4、《献血法》

第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5、《母婴保健法》

第2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3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法规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第4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第4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28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4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余下全文>>

法律为什么保护艾滋病人?

。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感染途径,使不少中国人看来,这是一种很不光彩的疾病,甚至是对那些道德败坏、性生活随便者和吸毒者的惩罚和报应。但是与其它任何疾病一样,艾滋病也是人身体所患疾病的一种。作为病人,艾滋病患者理应享受合法的权益和不受歧视的权利。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医生在执业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来保护患者的隐私,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思考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艾滋病毒携带者或艾滋病人可不可以结婚

【结婚条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能结婚吗?

一、相关法律规定:

1、《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规定:“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

3、《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4、据《母婴保健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

二、法律法规的冲突:

近年来,人们对于艾滋病病人是否可以结婚的问题提出了质疑,缘由是卫生部1999年发布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与现行法律发生的冲突。该规定:“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这一规定让人感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对待艾滋病问题上的模糊。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否在传染性上有区别?这样的规定是否与母婴保健法有所冲突?为此,应该对婚姻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母婴保健法的有关条款进行更明确的说明。

因为法律规定的冲突,各省民政部门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有的“从严”,如江苏省,有的“从宽”,如广东省、贵州省。在艾滋病患者到底能否结婚的问题上,贵州、广东的态度与江苏的态度截然相反,而截然相反双方的理论依据,均来自《婚姻法》以及由卫生部下发的《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这是个颇有意思的局面。

目前,从全国范围看,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申请结婚,只要“双方知情,完全自愿”就可以。据悉,这也是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民政部门所持的态度。

三、最好是不生育。

艾滋病有4种传播方式:血液传播、静脉吸毒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据资料统计,如果男方是HIV阳性,男女性交单次男传给女的几率是0.05%~0.15%,要比女方是HIV阳性的情况下,女传给男的机会多2.5倍,也就是说通过性接触,女性比男性更易感染HIV。正确应用安全套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性传播。

那么,艾滋病患者是否可以生孩子呢?一般情况下,医生不主张夫妻一方是艾滋病病人或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要小孩。如果男方是HIV阳性,女方在受孕的过程中,有可能被感染,又通过母亲将艾滋病毒传给胎儿。而HIV阳性的孕妇在怀孕的过程中、在阴道分娩的过程以及在母乳喂养的过程中,所生的婴儿都极易被HIV感染。它们是HIV母婴传播的3条重要的途径。如果女方怀了孕,医生通常是劝其流产,因此对其进行母婴传播阻断,其感染率最低可为2%。但总不是百分之百的保险。因此基于对孩子负责的原因,艾滋病病人最好不要生育。

进行母婴传播阻断的措施有:

行为干预:妊娠期间避免或减少无保护性性行为及多性伴性行为。

改变生活方式。

药物干预。

产科干预,剖腹产等。

采用人工喂养。

国家法律对得艾滋病的高校大学生的规定有哪些

暂时不知道。整个社会对不可治愈的传染性疾病都有一种谨慎态度。比如狂犬病,禽流感还有就是aids

艾滋病国家有什么政策

2004年国家出台了 “四免一关怀”政策,“四免”指的是:

1.对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

2.在全国范围内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3.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

4.对艾滋病病人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

“一关怀”指的是: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人。避免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

国家防治艾滋病,禁毒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措施有那些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aware可自测不用抽血祝您健康天 猫!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恶意传播艾滋病毒法律上怎么惩罚?

你好,根据刑法规定,这是传播性病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立案查处 追究刑事责任,会被判刑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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