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哪几种
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进行监督:
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
3、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4、质询和询问。
5、视察、检查和调查。
6、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
7、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
地方人大常委和市政府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吗
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活动。由此决定了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的关系是:
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一府两院”必须执行。
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人民拥有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一府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
3、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制,使各个国家机关既专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综上,适合你的答案是:人大监督政府,政府向人大报告工作。 没有详细区分问题里词语,比如说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关系,地方人大和市政府是不是同一个级别,我觉得你不会扣这些字眼,我也不扣。
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是不是法律监督
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属于法律的监督范畴。因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是依靠宪法来实施的。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两院个案实行监督的法律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3.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4.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一府两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5.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不可能不涉及对涉嫌违法办理的具体案件的监督。如果“受理”只是转办,那么,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这项职权就没有任何意义。正是基于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委员长会议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委员长会议可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委员长会议可提请常委会审议。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常委会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案件应由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处理。”这是人大常委会进行个案监督的最直接的法律性依据。虽然宪法没有具体规定的监督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大工作不能探索、不能立法创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在不与宪法和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下,具有创制性。实际上,现行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法定监督形式,在宪法中也没有作出任何规定,而是由地方组织法加以规定的。因此,人大工作(包括监督形式)的创新及其立法创制的合法性的判断,应该以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为标准,而不是以宪法和法律是否有具体规定该形式为标准。
人大的监督和政协的监督有什么区别?
人大是有法律强制力的,因为政府由人大产生,而政协没有强制力。
关于人大与政府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①人大是立法机关,政府是行政机关 ②人大与政府是监督与被监督
B 试题分析: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因此①说法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因此④说法错误;政府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人大与政府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②③符合题意,答案B正确。
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权有哪些?
全国人钉代表对政府活动的个方面都享有监督权。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我国权力机关对政府实施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监督面临的难题及其对策
从行政监督领域中存在的难题看,我们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还有相当艰难的 路要走。?
1.抽象行政行为的产生过程和产生结果是司法监督的死角。?
依法行政指的是国家政府机关和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管 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责。依法行政至少有三层含义:一是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要依据法律符 合法律;二是政府一旦作出违法的行政行为能依法予以纠正;三是应该由政府负责做而政府 不做的失职行为,法律能及时的制裁并给予责任追究。依法行政,强调的是法律在约束行政 行为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法的严肃性和法的权威性既体现在政府的行为依据上,又体现在纠 正偏差行政行为的能力上。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要受到法律的监督,政府违 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既然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的行政行为,那么,其产生的过程和结果都 有个法律认定的问题。比如,是否遵守了法定的权限和办事程序,是否经过了论证、规划、 起草、协商、讨论、协调、审查、审批、备案、公布等等,都应该受到法律监督。?
2.司法权和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滞后。 ?
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由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所形成的全社会都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准 则。值得研究的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规范,自己执行规范,自己裁决因执行规范而发生的 争议,这种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方式,决定了权力拥有者可以以国家名义强制 被管理者服从,政府官员所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拥有对社会财富的支配权。而"一切有权力 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 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3.公众监督权力没有被置于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公众监丁权力是民间的个体的监督政府行为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具备国家强制力,在监督效 果上无法直接对监督对象的违法后果实行惩治。由于政府的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和不可控制性 ,以及司法和执法部门受利益驱使容易产生腐败,使公众的监督权力非常容易流于形式。另 外,公众监督权力在行使的时间上,都是在公共权行使违规后对其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在权 力行使前的预防阶段,行使中的控制阶段,公共权力的拥有者不愿受到监督,公民个人不知 道情况不能监督,知情者看到监督风险太大不敢监督,社会其它监督机构形不成合力无法监 督。?
4.行政权力过分集中给政府官员腐败埋下祸根。?
行政权的运行采取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机制,在权力运行中"家长制"的现象 十分严重。这种权力运行的异化问题出在权力运用的过程之中:一是在权力的授予环节上, 存在着暗箱政务;二是在权力的使用环节上,信息错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积极介入社会资源分配的做法,导致了企业行为的扭曲。当政府 掌握着资源配置生杀大权时,试图谋取某种私利或特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其首要任务就不再 是通过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到市场上争取,而是以各种手段去拉拢收买控制资源的政府官员和 部门,通过走捷径去获取利益。?
5.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力行为不受人民司法的监督。?
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设在政府系统内部,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行使行政监察权,其监 督的功能是:保障功能,从权力运行机制内部去规范和制约被监督者的行为;防范功能,防 止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发生;控制功能,对偏离正轨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揭露惩戒功能, 对违法行为按法律规定......余下全文>>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可分为哪些方面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可 分为哪些方面?工作监督 和法律监督
延伸:
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人大开展监督工作,要从党的大政方针考虑,要为政治大局服务,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目的是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而决不是"唱对台戏"。
人大监督的方式经过不断探索,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和制度,主要有:
一、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按照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询问并作出相应决议,这已经成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历次会议的重要议程,是监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一种有效方式,是人民代表参政议政、参与管理国家大事的集中体现。今后可以考虑开展一些专题监督,增强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
二、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
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已经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的监督制度确定下来,是一种有效的监督途径,对改善执法环境和推动"一府两院"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它具有适时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是一种力度适中的监督方式。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应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更好地结合起来,进一步突出重点,抓出实效。
三、工作评议和执法评议
工作评议和执法评议在有的地方被称为"两评"。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两评"是地方人大创造的一种成功经验,值得总结推广。它有效地把监督人和监督事结合起来,拓宽了人大监督的渠道,具有方法灵活,可操作性强,监督力度大,社会影响好,被评者受触动,参与者也受到民主法制教育等特点,应适时通过立法程序,使"两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四、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目的是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地方人大通过十多年的探索,对此创造了不少经验,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问题,如操作不够规范、执行力度各地参差不齐等。全国人大正在总结地方经验,进行相应的立法。
五、督促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的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本身是一种监督方式,它是"一府两院"内部自律性监督制约制度。人大不是推行"两制"的当事者而是监督者,可以采取审议专题汇报、开展执法检查、询问等方式,检查、督促其落实,推动执法部门实行"两制"。社会公众对执法部门的要求说到底是一个"公正执法"的问题,所以人大有责任督促"两制"在执法部门的落实。
六、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监督手段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监督手段,应在坚持党管干部,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原则下运用起来,逐步习惯,求得有所发展,促进国家机关更加有效地行使职权。从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来说也是需要的,如对个别国家机关领导失职、渎职、执法犯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典型事件行使这一监督权。...余下全文>>
如何正确认识人大和政府的关系
1、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决定、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政府是人大的执行机关。
3、人大拥有对政府两工作的监督权。政府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
4、人大与政府目标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前提下,政府行使行政权,专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总之,是民主集中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