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哪几种
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进行监督:
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
3、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4、质询和询问。
5、视察、检查和调查。
6、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
7、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
人大对政府工作建言献策这种说法对吗?
人大是我国权力机关,政府是行政机关。应该说人大监督政府的行政。
我国人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几种
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进行监督:
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3、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4、质询和询问5、视察、检查和调查。6、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7、对政府组成阀员的罢免。
如何增强国家意识做好人大监督工作
一、增强人大监督的意识。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人大监督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人大财经监督工作是人大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具有以下四种特性: 一是原则性:人大监督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监督,是层次最高,法定性最强,最具权威和法律效力的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批计划预算与监督计划预算的执行,具有法律的规定性和权威性。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计划预算和部分调整的方案必须认真执行,不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就是违反法律。人大监督是法定的原则性。 二是科学性:人大审批监督计划预算需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比如人大财经委员会要召开全体会议对计划预算草案进行初审,并写出审查结果的报告,该报告经过多数委员同意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而后印发全体代表,一个环节也少不得。同时,人大审批监督计划预算是一集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只有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形成决议,才具有使政府必须执行的约束力。人大监督具有严密的科学性。 三是准确性:人大对计划预算监督有助于改变计划预算内容分散、缺乏完整统一性的状况,有助于克服计划预算执行中监督不力、对违反法规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的弊端,特别是对于发挥各个计划预算监督主体应有的计划预算监督作用,使计划预算监督趋于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计划预算执行不偏不移,监督具有准确性。 四是及时性:人大常委会及其人大财经委通过程序性监督(或常规性监督),提前介入计划预算编制,了解情况;对上年度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本级预算(草案)及其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交人代会批准;按季度或半年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议;对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上年度本级决算进行初步审查和批准。监督把握节奏,具有及时性。 监督权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的监督,从根本上讲,既是必要的制约,又是有力的支持。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宪法、法律,把各项工作做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我们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深对做好人大财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解决好不想监督、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的问题。准确理解和把握以上监督的四种特性,要把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抓住重点,积极有效地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改进监督方式,努力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使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实际作用,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二、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不断提高人大监督的水平。监督与被监督是一对矛盾,在研究现有监督制度的具体的方式方法,使监督的程序更加严谨,操作更加规范,效果更加明显。在人大财经监督工作中,我们应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第一,要正确处理好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人大与政府是监督与被监督、是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要唱"对台戏",相反,应该是"同台戏"中的不同角色。只有不同的角色配合默契,相互映衬,"戏"才能唱好,才能相得益彰。首先,注意协调好和政府的关系,做到监督与支持相结合,多帮忙、少添乱,依法履行职责,取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对政府及部门在计划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人大常委会应理直气壮地给予撑腰和支持,利用不同的机会和场合宣传政府和部门好的做法。对经济发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本着实事求是......余下全文>>
乡人大主席怎样监督政府工作 40分
乡人大主席监督政府工作这个问题,在理论界争论很大,目前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1、人大行使职权属于集体履行职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级人大没有常设机构,人大主席监督政府工作操作性不强。
2、乡人大主席可以组织召开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日常工作。但实际情况是,乡级设置只有主席1人,偶有副主席,无法召开主席办公会议。
实际工作中,乡人大主席监督政府工作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
2、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汇报;
3、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听取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向有关代表和人民群众反馈;
4、发现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相违背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必要时,向大会主席团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以上是我在工作中的一点认识,欢迎商榷。
人大领导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对吗
人大产生一府两院,可以说上下级从属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但不能说人大领导政府部门的工作,但能审议,也可以说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对人大负责,所以不能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如何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接受人大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是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职责的需要,是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需要。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和政府的关系,就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到,执行人大的决议就是贯彻党和人民的意志,接受人大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要把尊重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自觉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政府工作必须遵守的一项执政原则,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政府各项工作中去。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的意见建议,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要真正理解,人大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和支持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是政府把各项工作做得更扎实、更富有成效的重要保证。
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切实把接受人大监督落到实处
现在是“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是领导班子进一步打基础、增后劲、促发展的关键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落实人大对政府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更好地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建设富裕、文明、生态、和谐新平的重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对政府工作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对人代会期间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还是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县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要把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作为检验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观念强弱的重要标准。
(二)及时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政府的工作。人大的监督具有法定的权威性,是其他机关和组织不能代替的,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政府及其部门除每年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面工作外,对人民群众最关心和社会反映最强烈的全局性重大事项,都要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报告和各项汇报,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听取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要逐一认真研究,抓紧组织办理,及时改进工作,并报告办理情况。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事前要征求人大及常委会的意见;重要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重大活动要邀请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
(三)高度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尊重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政府作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主体,要始终坚持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作为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高度重视,抓紧抓好。政府及其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议办理工作,要制定具体办理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协作,严格按照办理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办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要充分利用办理建议这个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特殊渠道,倾听人民呼声,了解群众疾苦,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要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同各部门各单位自身的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加强调查研究,把办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讲......余下全文>>
政府为什么要向人大作工作报告?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的工作受人大的耿督。所以,通过政府向人大作报告工作,可以体现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人大对行政和司法监督的区别与要求
望采纳,谢谢!
①在监督对象上,层级高的人大机关,对同级“一府两院”监督少,对“一府两院”下属部门执法活动监督多;对政府工作监督少,对“两院”执法活动监督多。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习惯于将“公、检、法”称为执法机关,将它们行使职权叫做执法,而把政府视作例外,直至八十年代,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才逐渐改变这种认识偏见,但其对人大监督产生的不利影响还没有消除。②在监督内容上,对重大决策的监督少,对一般性行政、司法行为监督较多。例如,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过于简单、流于形式。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法律的不健全,人大要不要对政府预算外的收入与支出进行审查,目前还缺乏明确规定。这就为一些地方和部门私设小金库提供了方便,也使“市长基金”、“县长基金”一类的收支帐游离于人大的监督之外。③在监督形式上,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对行政的监督和对司法的监督、宏观监督和微观(个案)监督不加区别,习惯于用一个模式、一套方法。④在监督主体上,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主任会议的监督、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监督、人大代表的监督甚至个人的监督,往往都混为一谈,统称为人大监督。
人大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体现了人大监督权还是决定权
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根据监督法规定,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