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令(2005年第8号)
《典当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 部长:薄熙来公安部 部长:周永康2005年2月9日
新典当管理办法和老管理办法有什么区别
好新的?目前最新的就是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网上那个什么《最鸡典当管理办法(修改稿)》是算不得数的。
典当合同属性如何?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如何处理呢?
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签订的以房地产、财产权利、动产为其向债务人出借款项设定质押、抵押担保的典当合同,应当认定为借贷合同性质。 典当企业出借款项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的,其性质属于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规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和孳息,孳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因抵押登记机构未及时办理登记、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非因当事人过错原因导致典当企业未依法取得抵押权、质押权的除外。 借款人仅向典当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借贷合同和保证合同均应当认定无效。
求典当管理方法?
商务部、公安部 (2005年第8号令)
《典当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2005年2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编辑本段]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余下全文>>
典当行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业务经营规则第三十条 质押当物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第三十一条 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十二条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为6个月。第三十三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第三十四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第三十五条 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第三十六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外,还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第三十七条 当户到典当行典当,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照)。典当行应当认真查验当户出具的证件(照)。第三十八条 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典当行经营质押典当业务,应当为质押当物购买保险;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要求当户为当物购买保险。第三十九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典当行应当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第四十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当地无拍卖行的,应当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发现或者怀疑当物为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典当行收当赃物,如经公安机关确认为善意误收的,原物主应当持当物所有权证据办理认领手续,按典当行实付当金数额赎取当物,但可免交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第四十二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一)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二)典当行从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金融机构贷款;(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所在地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典当行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典当业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制订有关法规、政策和总体规划;(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四)管理与指导典当行业自律组织。第四十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的原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典当行数量及布局进行调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典当业实际,制订典当行年度发展规划,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四十六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试点及管理工作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七条 《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监制。《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第四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和报表表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就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重大事件和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当地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条 省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部分监督管理职责授权或者委托给下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五十条 当票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设计,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制。第五十一条 对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过程中需要批准的事项,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有关重大事项,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公告。第五十二条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不得出资设立典当行,不得从事典当经营活动。第五十三条 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经国家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与指导。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所在地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与指导。第五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批准的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
典典当业工作人员违反典当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典当经营期保障吗当
如果价格确实低于市场价,那么该物品有赃物嫌疑,公安机关可以以59条3项对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关于典当管理办法中的“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是指什么业务? 5分
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等等
互联网+典当行的新模式有什么优点? 10分
互联网+典当行的新模式有以下优点:
1、拓宽营销渠道
典当行的营销渠道较为狭窄,近些年来,我们会看到,身边出现了许多诸如财富、贷款之类的广告,但很少能看到典当类的广告,当然,这与典当行业特质是有关系的。
现代典当行虽经过近30年的发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对典当的认识已经悄悄的发生变化,但对于广大公众,以部分影视作品所展现的典当形象依然深入人心,难以改观,这也使得典当行在进行营销推广时面临着巨大的障碍。通常情况下,受众在一种先入为主的观念引导下,很难
2、增强协同效应,改变过去单打独斗的局面
通过互联网的连接,让广业务范围相近、业务模式接近的典当行,能有效的组成合作联盟,在同一领域进行业务的深度合作。
3、拓宽业务渠道,辅助业务开展
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能有效拓宽传统典当业务拓展的局限性,一方面,促进典当行业务渠道的拓宽,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促进业务管理模式的提升。
4、利用大数据提升风控的科学性
作为类金融行业,风险控制是典当行业永恒的话题。但典当行业风险控制的措施和手段大多基于对当物的控制,但在当前经济环境,当物的处置面临着诉讼时间长、执行难度大、拍卖没买家的多重难题。
这要求典当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改变过去单纯以当物为核心的风控理念,应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当户的信用、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典当行业目前未能接入人行征信系统,但利用互联网,可以借助第三方大数据,充分了解当户的信用记录,以提升风险控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通过P2W解决典当行融资难题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不得向银行以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融资,而银监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的通知》,严禁向典当行提供授信,彻底关上典当行融资的大门。
目前,通过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合作,典当行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势,盘活存量信贷资产,增加自身资金供给。
6、拓宽绝当品处置渠道
典当行的绝当品处置,过去主要通过拍卖形势,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一些典当行通过自建网上商城、与电商平台合作等模式,将绝当品的处置搬到网上,借助互联网平台的优势,进行绝当品处置。
怎样开当铺?开始要多少周转资金?
如今,“进当铺”和“开当铺”成了最耀眼的经济热点之一。作为理财融资的一种快速渠道,“进当铺”成为中小企业以及市民阶层关注的对象。钱生钱财聚财,作为一种投资渠道,“开当铺”也让各方老板欲罢不能
然而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业界这样形容典当业:这是一个看得见利润,看不见风险,风险又无时无处不在的行业
在诸多增长迅速的中国金融热点中,典当热的出现颇能激发人们的兴趣。虽然上海有的典当企业年纪比世纪广场上的日晷还要大,但是真有一天小区附近挂起一块“当”字招牌,还是能吸引街坊四邻们惊讶的眼神。 2006年初,“进当铺”和“开当铺”成了最耀眼的经济热点之一。作为理财融资的一种快速渠道,“进当铺”成为中小企业以及市民阶层关注的对象。钱生钱财聚财,作为一种投资渠道,“开当铺”也让各方老板欲罢不能。
典当准入门槛初放后,2006年初,仅浙江一地就有4亿资金潮涌典当业。民资丰裕的长三角成了开闸放水的稻田,大量资金图谋灌进典当业这片金灿灿的田野。
想入典当这一行并非如想象中那样简单,除了大量的资金门槛外,还需经过层层严格的审批。“条条大路通罗马”,记者了解,涉水典当业的方法大致有二。
阳关大道直取正途
依据最新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备足资金,递交申请,以待批复。
根据商务部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办法》的规定,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元,并如实际缴付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如果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总部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0万元,高出原来标准50%,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的营运资金限额也从原来的30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新《办法》对注册资金的要求主要针对新开典当行,此前已经注册的可继续营业。
上海东方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刘锋告诉记者:“简单地说,拥有500万元资金以及一个可供营业的门面,就具备了开设典当行的资格。当然,若要开设从事房产抵押典当业务或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或1000万元。”
刘锋表示,在民间资本基础雄厚的长三角,拥有开设典当企业能力并非是什么稀罕事。不过,走程序并非具备条件就可以开张营业,还需要上交申请审批,从上海市一路审批到商务部,手续上需要花大工夫。
柳暗花明另辟蹊径
做餐饮的可以加盟餐饮集团,做服装的可以加盟时装名牌。那么开典当行是否可以“加盟”呢?
某业内人士在与记者攀谈中笑言:“就在我们这间贵宾室,我所接待的欲加盟我们典当行的民企老板就有十几位。”
长三角民间资本实力雄厚,手头拥有上百上千万资金的大户老板并不罕见,钱对于他们来说不成问题。如果走正常渠道交付审批,一来时间拖得较长,二来一旦任何一个环节上出了问题都会导致前功尽弃。于是,头脑灵活的商人们想到了加盟的办法。已注册的典当企业开办分支机构相对更为容易,加盟已注册典当公司就成了一种捷径。不但可以借助其身份快速实现资金投放入行,又可以借助其长期的管理经验规避经营风险。
典当有风险 入行需谨慎
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业界这样形容典当业:这是一个看得见利润,看不见风险,风险又无时无处不在的行业。
据了解,典当业最常见的风险还是经营风......余下全文>>